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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男子公眾地方管武被判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 官稱原審犯錯、傾向發還重新考慮

22歲男子公眾地方管武被判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 官稱原審犯錯、傾向發還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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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歲酒店散工於 2019 年 9 月 2 日清晨,在葵涌遭警截停,疑被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遭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周三(14 日)於高等法院審理。

律政司一方認為,原審沒有考慮案發時社會環境,認為青年當時必然有傷人意圖,希望可發還案件予原審重新考慮。但答辯方指,他可能用物品「擋」開攻擊,意圖傷人並非唯一合理推論。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表明認為原審裁判官有犯錯,傾向發還予原審重新考慮,將擇日頒下判詞。

律政司一方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劉指原審裁決時沒有提及「連儂牆」的背景,亦沒有提及答辯人李煒健曾預期會發生衝突,沒有考慮案發時社會環境。而本案案情涉及答辯人打算主動前往衝突現場,又向其他人借士巴拿,及㩦有大量示威裝備,他被捕後又在錄影會面供稱,因為預計會發生衝突,所以㩦有士巴拿及行山杖作自衛之用。律政司指他必然有傷人意圖,希望可發還案件,予原審重新考慮。

官:答辯人帶示威裝備
明顯預計參與非法集結

法官提及,答辯人的 Telegram 訊息提及要「守護連儂牆」,擔心受「白衣人」侵擾等,所以需㩦帶裝備保護自己。對於答辯方所指「『擋』就唔會傷人」,法官反問「世界有冇咁美好呀?」又指答辯人沒有作供解釋「自衛」的意思,法庭無法為他想像解釋。

法官引原審裁決指,由於答辯人的裝備收藏在背包內,從未使用,他在離開餐廳時被截停,所以未能作出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唯一推論。答辯方強調,「進攻性」及「防禦性」自衛有分別,意圖傷人並非唯一合理推論。他可能用作「擋」開攻擊,在不使用武力情況下離開現場。

但法官認為,答辯人帶有示威裝備,明顯預計參與非法集結。而行山杖姑且可用作擋刀,但士巴拿較短身,質疑未能用作擋格。法官總結,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原審裁判官應否考慮社會環境,應否對被告在錄影會面的招認予以比重等。

法官表明認為原審裁判官有犯錯,傾向發還予原審重新考慮,將擇日頒下判詞。期間對答辯人施加保釋條件,他獲准以 5,000 元現金保釋,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不得離港。

原審指被告欠傷人意圖

原案被告李煒健(案發時 22 歲,酒店散工)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在 2019 年 9 月 2 日,在葵涌興寧路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支行山杖。原審裁判官林子勤於 2020 年 8 月裁決時指,被告曾表明害怕遭「白衫人」及刀手襲擊,認為遇襲時可用涉案物品「擋」,指出他不但無提及意圖用物品傷人,反而明言用來擋隔襲擊,避免使用武力、在大家安全的情況下離開,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HCMA24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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