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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人涉藏索帶被控 22 人定罪大部分涉其他物品 大律師指「翻案」有難度

75 人涉藏索帶被控 22 人定罪大部分涉其他物品 大律師指「翻案」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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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經紀被指管有 48 條索帶,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監 5 個半月,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的案件。被告其後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周五(15 日)裁定他上訴得直。(另見報道)

《法庭線》翻查法庭紀錄及新聞報道,由 2019 年 6 月起,共有 75 人涉及藏有索帶而被控,當中 22 人被裁罪成,而只有今次終極上訴的被告與另一人,控罪只涉索帶;其餘 20 人除索帶外,亦涉管有其他物品。

有大律師認為,終院判詞的詮釋是「撥亂反正」,確立條文中的「非法用途工具」,只涵蓋 「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3 個範圍。換言之,索帶、鐳射筆等工具,日後不能再以此罪起訴。

但有大律師指,已被定罪者若想「翻案」,有一定難度,尤其當上訴期限已過,被告須向法庭解釋,為何限期前沒察覺判決有問題,加上終院裁決改變了法律詮釋並非罕見,以此為由申請逾期上訴,成功機會不大。
大部分僅藏索帶被告 獲准簽保守行為

《法庭線》翻查法庭紀錄及新聞報道,統計出由 2019 年 6 月至今,共有 75 人涉藏索帶等物品,58 人的案件審結,當中 21 人僅藏索帶。

這 21 名被告當中,有 19 人獲准簽保守行為, 1 人認罪判入更生中心,1 人不認罪判囚 5 個半月,亦即今次向終院上訴的被告。

一人藏剪刀及 787 條索帶判囚 8 月

另外,有 20 人同時藏索帶及其他物品,如剪刀、扳手,被判「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包括 11.18 佐敦暴動案,一名被告暴動罪不成立,但因藏剪刀和 787 條索帶,被判囚 8 個月。

大律師:終院確立「非法用途」只涵蓋 3 範圍

大律師黃宇逸認為,本案控罪元素從未改變,而終院判決的關鍵,是詮釋「非法用途」只能涵蓋 3 個範圍,即「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

在近年的示威案件中,有被告被指用六角匙拆開鐵馬的螺絲,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黃宇逸認為按照終院判詞,用六角匙折螺絲,並非上述 3 個範圍,「唔好話告唔告得入,係(條例)唔適用。」

大律師:終院判決「撥亂反正」

大律師蕭志文亦以示威中常見的鐳射筆為例,指「唔應該(用本案條例)告,除非有其他條例適用。」他形容條例過往被「濫用」,「立法原意本身唔係咁樣,唔係好公道」,終院今次判決是「撥亂反正」。

其他被告想「翻案」有一定難度

不過,已定罪被告若想「翻案」,兩名大律師均表示,有一定難度。蕭志文解釋,雖然被告可申請「逾期上訴」,但若他當時未有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某程度係認同判決」。黃宇逸亦認為,即使有今次終院判決,法庭會否批出「逾期上訴許可」,仍要視乎事隔時間、案情,以及有否造成嚴重不公,加上終院裁決改變法律詮釋亦非罕見,坦言成功機會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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