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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警長涉向同袍借逾47萬元、瞞債以獲250萬元退休金等 認欺詐等11罪囚22月

警署警長涉向同袍借逾47萬元、瞞債以獲250萬元退休金等 認欺詐等11罪囚2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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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歲前警署警長涉嫌未經許可,向 4 名同袍索取及接受貸款,合共逾 47.4 萬元,並疑在廉政公署調查期間,煽惑其中一人作假口供,又涉向俗稱「遮仔會」的警察儲蓄互助社,詐騙逾 8 萬元貸款,以及隱瞞債項、獲批逾 250 萬退休金。他被控訂明人員接受及索取利益、欺詐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 16 項罪名,周二(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承認其中 11 罪,其餘 5 罪獲存檔法庭。

案情指,被告分別以股市輸錢、急需錢、助親戚繳付帳單等為由,向下屬及督察借款,而成功借款後,最後只歸還小部分。就歸還令方面,辯方指,被告面對財困,認為 0 元的歸還令較適合。

暫委法官嚴舜儀指,被告案發時任職前線警員,曾因勤勞而獲許多嘉許,考慮他失去仕途等,最終判監 22 個月。另控辯雙方均提出,不欲被告破產,官最後下令,被告須於即日歸還 5 元給政府。

案情:瞞逾百萬元債項、提早取退休金

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戚雅琳。案情指被告黃志明於 1988 年加入警隊,後於 2016 年晉升為警署警長,2019 年 12 月 17 日獲批准退休,同一日以合約形式被重新聘請,任職至 2022 年 6 月 16 日。

根據條例,黃可於 50 至 55 歲申請提早退休,並在 55 歲前以合約形式被重新聘用,成功申請的話,可以提早收到退休金,同時須如實披露財政狀況。

案情指,黃志明申報自己沒有未還清的債務,最後在 50 歲時成功收到了 2,564,400.72 元,而事實上,黃於 2018 年累積了 1,397,284.82 元債務。

案情:下屬向被告借出約 31 萬元
被告僅還 45,000 元

案情指,2017 年至 2020 年 12 月期間,黃駐守葵涌分區一個軍裝巡邏小隊,並認識了伍姓及謝姓警員,以及李姓督察,之後被派駐到田心分區一個巡邏小隊。

根據《2010 年接受利益 (行政長官許可) 公告》,黃有權在任何情況下,從友人接受 3,000 元或以下貸款,或從其他人接受 1,500 元或以下的貸款,但均須在 30 天內歸還。

在 2020 年 5 月,黃向下屬伍姓警員稱,自己於股市輸錢,需要 20 萬元的借款,並承諾分 20 期還款,每月歸還 1 萬。伍答應並從銀行取出 20 萬元,及後將 10 萬元存入黃的銀行戶口,將 10 萬元現金交予黃。黃簽署了分期還款的本票,最後只在同年 7 月和 8 月歸還了 2 萬元。

於 2021 年 1 月,黃稱急需錢,再次要求伍借自己 3 萬元,伍又答應,黃最後只歸還了 5,000 元現金。同年 3 月,黃再向伍借 6 萬元,伍答應,黃最後沒有歸還任何款項。同月,黃向伍稱自己需要為一名親戚支付 18,100 元的帳單,並要求伍借錢給自己,伍拒絕。

同年 4 月,黃向伍指,為了幫這個親戚支付帳單,自己無法支付 11,100 元,並要求伍借款給自己,伍再次拒絕。同月,黃又稱無法從薪資帳戶取出金錢,故要求伍借自己 2 萬元,伍答應,黃最後全數歸還。

案情:向督察借 8 萬元被拒

2020 年 8 月,黃要求下屬謝姓警員借自己 10 萬元,但謝拒絕,之後黃轉而借 2 萬元,謝答應,黃之後全數歸還。2021 年 4 月,黃稱於股市輸錢,向李姓督察借 8 萬元,但遭拒絕。

案情:提醒下屬於受查時隱瞞曾借款

另外,黃於 2020 年向俗稱「遮仔會」的警察儲蓄互助社謊稱,自己沒有任何債務,並獲借取了 80,100 元,但事實上,他當時有 1,222,259,25 元債務。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當黃於 2021 年在廉署錄取警誡會面後,他提出接載伍,途中要求伍刪除兩人所有與金錢相關的訊息記錄,對話內容被車內的鏡頭攝錄。之後,伍告知黃,自己將與廉署職員會面,黃則提醒除了 2021 年涉 2,200 元的貸款外,不要提及其他貸款。

黃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與伍、謝相關的借款,但否認向李姓督察借款。

辯方要求就退休金頒 0 元歸還令
官頒 5 元歸還令稱不欲被告破產

辯方求情指,已呈交書面陳詞,補充指被告面對財政困難,就退休金的歸還令,0 元較適合。

官判刑時引述,黃當時任職前線警員,曾因勤勞而獲得許多嘉許,而妻子為公務員,黃為家庭支柱,離職後成為的士司機。他後悔犯案,認為此對自己的家庭造成很大影響,成績優異的女兒無法繼續大學學業,兒子又需在壓力下應考文憑試,自己理財不善淪落至此,實在非常愚蠢。

法官續指,被告已服務警隊近 30 年,應知道廉正誠信的重要,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後,將全部控罪的總量刑起點定為 3 年,認罪減至 24 個月,再考慮被告失去仕途等,最後判監 22 個月。

就歸還令方面,控方指,得悉被告面對財政困難,無法償還款項,不欲被告破產;辯方同意。官遂頒下 5 元歸還令,須即日歸還予政府。

警方於 2022 年 9 月回覆查詢,指被告已離職。

被告共被控 13 項接受或索取利益罪
涉逾 47 萬元貸款

被告黃志明(54 歲),控方原控 10 項訂明人員接受或索取利益罪,其後再加控他 1 項接受利益罪及 2 項索取利益罪,指他在 2021 年 3 月 27 日、 4 月 3 日、4 月 29 日,未得特首許可下向伍姓人士共索取 29,200 元,以及接受 20,000 元貸款。

連同原控罪,被告暫共被控 9 項接受利益罪,涉合共逾 35.5 萬元貸款;另共被控 4 項索取利益罪,涉逾 11.9 萬元貸款。

這 13 項控罪所涉款項共逾 47.4 萬元,分別來自伍姓、謝姓、劉姓及李姓共 4 人。

另被控欺詐、意圖欺騙而使用文件

除以上 13 項控罪外,被告另被控一項欺詐罪,指被告於 2020 年 9 月 1日,向警察儲蓄互助社,虛假地表示他沒有向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貸款,意圖向互助社詐騙  80,100 元貸款。

另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指被告於 2018 年 12 月 17 日,申請提早退休及在退休當日以合約條款再受僱於警務處,在債務申報表上聲稱自己沒有任何未償還的債務,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意圖誤導香港警務處。被告的申請最終獲批,獲發退休金共逾 250 萬元。

一控罪指廉署調查期間煽惑同袍作假口供

被告亦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涉於 2021 年 4 月 7 日至 6 月 28 日,煽惑、誘使並指示伍姓同袍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隱瞞其借貸。

DCCC7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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