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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國安案|不服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用大狀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 上訴庭拒批許可

黎智英國安案|不服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用大狀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 上訴庭拒批許可

至今還押近兩年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排期 12 月 1 日開審。律政司不服黎智英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上月向上訴庭提上訴被駁回後,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周一( 21 日)拒絕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兼下令支付全數訟費。 律政司一方在書面陳詞指,《國安法》的目標之一,是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因此,聘用海外大狀處理國安案件,違背《國安法》立法原意,亦難以確保海外大狀離港後,不會洩露國家機密。 上訴庭引述黎一方指,黎智英的刑事檢控,不涉及國家機密,而英國大律師均受當地專業守則約束,因此沒有合理基礎指控 Tim Owen 會違反保密原則,亦不認為批准他來港抗辯,會損害《國安法》的設計與目的。 律政司一方:《國安法》參考內地法例制訂 律政司今次申請上訴至終院,改由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袁國強早前在書面陳詞指,是否聘用海外大狀,屬法庭酌情權,但本案涉及《國安法》的特殊情況,而《國安法》是參考內地法例制訂,來自普通法地區的律師,貢獻有限。 律政司一方:聘海外大狀違《國安法》立法原意 袁國強另外提出新論點,指制定《國安法》的目標之一,是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因此,聘用海外大狀處理國安案件,是違背了《國安法》的目標和立法原意。 袁又指,《國安法》有不少條文,都提及要保護「國家機密」,避免外洩,而本地大律師受大律師公會和本地法律規管。不過,海外大狀處理國安案件後離港,將不受相關法律或守則約束,《國安法》第 63 條的保密協定,亦會形同虛設。 袁國強強調,根據《國安法》第 3 條,香港特區行政、立法以致司法機關,都有責任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除非申請人有極特殊情況,否則法庭一般不應行使酌情權,批准海外大狀處理國安案件。 上訴庭:黎智英不涉國家機密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及法官區慶祥周一( 21 日)頒下判詞指,連同袁國強,律政司就今次申請,已先後聘用 4 位資深大律師抗辯。考慮到申請時間緊逼,律政司一方在現階段再加入新論點,或對黎智英的律師團隊構成不便,做法令人遺憾,亦未能說服法庭,新增的論點合理可爭辯。 針對「國家機密」外洩的憂慮,上訴庭引述黎一方指,律政司於今年 7 月發指示,要求案件不設陪審團時,未曾提及「保護國家機密」屬考慮因素之一,而黎智英涉及的刑事檢控,亦不涉及任何國家機密。因此,本案沒有合理基礎,指控 Tim Owen 有可能違反保密原則。 上訴庭:不認為聘海外大狀損《國安法》目的 至於律政司指海外大狀不受約束,上訴庭引述黎一方所指,《國安法》第 38 條訂明,《國安法》不僅規限香港永久居民,身在海外的非香港居民,同樣適用。而英國的執業大律師,都受當地的《大律師標準委員會手冊》約束。 因此,上訴庭不認為,批准 Tim Owen 來港抗辯,會破壞《國安法》的設計與目的,或對國家安全造成不利影響。 上訴庭:試圖限法庭酌情權 站不住腳  至於律政司一方認為,除非黎智英能證明有特殊情況,否則涉及國安的案件,一般都應禁止聘用海外大狀。上訴庭反駁指,律政司的說法是試圖束縛及限制(fetter and curtail)法庭行使相關酌情權,批評其主張站不住腳,亦無合理可爭辯空間。 上於庭指,基於上述理據,以及平衡公眾利益後,拒絕批出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並下令其支付訟費。 上訴庭最後表示,如律政司不服判決,仍有權直接向終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庭上月駁回律政司上訴 上訴庭上月處理律政司向高院提上訴時,指即將開審的案件,受本地及海外高度關注,當中涉及法律事項的解析,影響《國安法》法理及煽動罪行的發展,對公眾非常重要;公眾感到審訊公平,對執行司法工作亦極其重要。因此,法庭在是次申請應彈性處理,作出最符合公眾利益的決定,遂駁回律政司上訴。 黎被控串謀勾結案 12.1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