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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欺詐案 控方:被告蓄意隱瞞構刑事責任 辯方:即使違約應民事訴訟 

黎智英涉欺詐案 控方:被告蓄意隱瞞構刑事責任 辯方:即使違約應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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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被控兩項欺詐罪,控辯雙方周三(24 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到庭旁聽。

辯方指,「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除了處理黎智英的私人事務,亦與《蘋果》業務有關,又指涉案大樓包括飯堂、泳池,不可能「每吋每呎」都與指明用途有關。辯方強調,即使案件涉及違約,也應循民事訴訟處理,而非刑事檢控,反問:「例如(租約)唔畀養寵物,唔講畀業主聽,係咪構成欺詐?」

辯方又指,黃偉強只是員工,被委派簽署回覆科技園公司的信件,沒責任向對方披露事情。惟控方反駁指,黎智英租用涉案大樓時,已知用途是出版及印刷,多年來亦從未為「力高」申領牌照。而黃偉強處理牌照事宜逾 10 年,屬「非一般員工」,不可能不知情。案件暫定 10 月 25 日裁決。
辯方:「力高」與蘋果業務相關 非「佔用」處所

控方由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被告黎智英及黃偉強,分別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及黃佩琪代表。

控方早前指,「力高顧問有限公司」業務與《蘋果》無關,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力高」辦公室設立在蘋果大樓內並無違約,因其除了處理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同時向「壹動畫」提供會計服務。

陳政龍指,「力高」在蘋果大樓是 presence(在場),而非 occupy(佔用)。他解釋,occupy 的意思是「有將其他人排除在該空間的權力」,但「力高」辦公室的門匙掛在保安亭、由集團保管,公司業務亦是由壹傳媒員工負責,因此「力高」並非「佔用」涉案處所,毋須領取牌照。

辯方:「力高」無意隱瞞
不可能每吋呎與指明用途有關

陳政龍指,「力高」要向蘋果印刷公司交租,這涉及關連交易,集團年報亦曾公布相關紀錄,因此「力高」無意隱瞞其存在。

他續指,租契列明大樓用作出版、刊印雜誌,屬「狹義說法」,因涉案大樓包括宣傳部、人事部,還有飯堂、泳池等設施,故不可能每吋每呎都與指明用途有關。

辯方反問養寵物不告訴業主 是否構成欺詐

陳政龍稱,沒有案例支持控方所指,雙方履行合約等特殊關係時,隱瞞事實的一方有披露責任。他指合約條款不少,「難免有細小毀約情況」,「租客係咪必然所有條款都遵守?例如(租約)唔畀養寵物,唔講畀業主聽,係咪構成欺詐?」他再舉例,有人在住宅單位「Work From Home」,又或是法官「喺屋企寫判詞」,情況都相似。

他強調,與欺詐有關的刑事案件,並非著眼於「毀約」,而是虛假陳述。即使本案涉及違約,也應循民事訴訟處理,而非刑事檢控,並引述案例指,「法庭不能因被告違約、侵權或其他不道德行為,而要對他們以刑法懲處」。

辯方:法庭不可將刑事法無限擴大
否則「好多人都犯法」

法官陳廣池表示,電騙、「網上情緣」騙局,屬主動及積極的詐騙行為,但本案恰恰相反,是被動及與「不披露」相關。他指「不作為」在法律上,是一個很困難的概念,但「唔係唔能夠證明」。

陳政龍回應指,法庭不可以將刑事法範圍無限擴大,否則「好多人都犯法,可能我無時無刻都犯緊法」。

辯方:黃偉強無決策權 僅被委派簽文件

代表黃偉強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指,控方未能證明黃偉強作出隱瞞行為及虛假陳述。她指,黃偉強沒有財務及決策權,並非集團高級管理團隊,只被委派簽署一份回覆科技園公司的信件。而周達權作供時亦同意,黃偉強不會「自把自為」,做出一些影響公司利益的事情。

她續指,黃偉強只是一名員工,沒有獨立責任向科技園公司披露事情,又引述終院案例指,「一名不屬董事的僱員不以『告密者』行事,本身不構成罪行」。

就虛假陳述,黃佩琪指「力高」與壹傳媒業務息息相關,職員要簽署壹傳媒的員工守則,又強調涉案信件由外聘律師草擬、經管理層周達權及內部律師何凱英(Rosa Ho)確認,「有咩基礎佢(黃偉強)會認為,呢啲人做嘅嘢係詐騙呢?」

控方:蘋果從未為「力高」申牌照
被告蓄意隱瞞構刑事責任

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指,黎智英於 1995 年向工業邨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時,已知道涉案大樓的用途是出版及印刷,又指蘋果印刷公司曾為 27 間公司申請牌照、共涉及 65 個申請(包括續牌),「唯獨冇『力高』」。

楊美琪續指,「力高」是私人公司,負責管理黎智英住所的租約、維修等,以及向其他公司提供秘書服務,業務與印刷「扯不上關係」。她指本案不僅是民事訴訟,而是被告蓄意隱瞞,構成刑事責任,強調承租人須主動披露事情,惟至 2020 年「東窗事發」仍沒披露「力高」業務。

控方:黃偉強 1990 年起獲聘 屬「非一般員工」

她又指,黃偉強於 1990 年受僱於壹傳媒,比周達權更早加入,與黎智英關係密切,兩人在兩年間,互傳 263 條訊息。楊指,黃偉強並非辯方所指的「大打雜」,而是「非一般員工」,負責處理牌照事宜逾 10 年,協助隱瞞營運「力高」的事實。他不可能不知情,或「照旨意」申請或不申請牌照。

黃佩琪反駁稱,與黃偉強有關的控罪日期是 2016 至 2020 年,「唔係話佢 1990 年受僱於壹傳媒,就乜都知」。她又指,263 條訊息均與「力高」無關,「控方話呢啲係營運生意,我都幾 surprise。」

周達權轉為控方特赦證人 10.27 再訊

黎智英(74 歲)、黃偉強(60 歲)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們於 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隱瞞科技園公司,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 8 號並非按租契用途使用,該租契由工業邨公司(現為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 1999 年訂立。兩人意圖詐騙科技園,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利,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

黎智英另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於 1998 年 4 月至 2015 年 12 月,連同其他人隱瞞工業邨公司,該處所非按 1995 年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現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1995 年所訂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公司於 1999 年所訂租契使用,意圖詐騙科技園公司。

本身是同案被告的周達權,早前以控方特赦證人身份作供,其案件押至 10 月 27 日再訊。

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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