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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屯門|10人否認非法集結全部罪成 官拒納被告證供、指辯方證人不誠實

10.30屯門|10人否認非法集結全部罪成 官拒納被告證供、指辯方證人不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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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控方證人證供矛盾不影響誠信

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時稱,裁定控方證人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對於辯方質疑部分證人的證供有矛盾,官則認為並不影響證人的誠信。

至於被告李志斗、許諾曾出庭作供,李嘉熹、陸俊恆傳召辯方證人,官均拒納他們的證供。

李作供提及他為分析員,當日到地盤工作,並需要穿深色衫,因容易清洗。惟官指,李的工作是負責分析資料,且並非修讀工程等,李又曾同意到地盤僅是在場觀察,故認為其證供誇張失實。官又指,李在盤問下曾稱穿深色衫是沒有特別原因。

另李提及,家中天花有洞並出現老鼠,遂買了一罐聚氨酯噴劑,惟官質疑他一直沒有處理,為何會在案發前一日才決定修補,故指完全不相信其證供。

官稱辯方證人口供自相矛盾

許曾供稱,當日到逸生閣、兆康苑一帶餵流浪貓,因怕被抓傷而戴上手套,並指曾被貓抓傷前臂。惟官質疑,戴上手套無法保護前臂,且許身上沒有貓糧,又質疑他稱原本到場是想照顧流浪貓,其後又說知悉有義工接走,之後又改口稱不清楚。另許指知悉蒙面法已生效,但無法解釋為何佩戴口罩,及走入示威人群,故官拒納其口供。

至於李嘉熹為社工,他在警誡錄影會面下,承認曾到大興行動基地外圍,以向任何有需要的年輕人提供支援。官指,李並非外展社工,質疑他毋須到現場;並指李的辯方證人僅提及社工不會參與非法工作等,無助其辯方案情。

陸俊恆一方則傳召其母親及婆婆作供,指當晚陸到婆婆家中打機及住宿,惟其母指當時陸致電婆婆問可否到其家中打機、住宿;其婆婆則稱,是陸致電問「呀婆我過嚟,有冇嘢想食?」等。官指,兩人證供自相矛盾,且兩人對於陸會何時留宿,說法亦不同。

官亦指,證人提及陸安裝電腦時,會戴上手套等,惟官質疑手套的質地並不合適,會勾到電腦零件,裁定兩人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官指各被告有示威者常見裝備

對於有辯方指,不能因被告攜有手套,推論有參與涉案的非法集結,被告甚至可能沒有到場。官質疑是強詞奪理,指終院已裁定非法集結、暴動流動性高,或在警方到場前離開,故可憑被捕的地點、時間等作出推論。

官終裁定,當晚大興行動基地發生非法集結,警方進行拘捕行動,示威者其後四散逃走。

官指,各被告有示威者常見的裝備,如防毒面具、護目鏡、手套等物,且身穿深色或黑色的衣著,指他們憑藉身處現場支持、鼓勵或實際支持非法集結,裁定 10 人非法集結罪成,另裁定被告李志斗、陳達富、何奕恆、吳嘉俊、許諾蒙面罪成。

13 人被控、3 人早前認罪

13 名被告依次為:何明軒(27 歲,導師)、李志斗(24 歲,學生)、周沛樺(21 歲,學生)、陳達富(26 歲,無業)、何奕恆(21 歲,學生)、李嘉熹(24 歲,社工)、陳家朗(20 歲,學生)、吳嘉俊(38 歲,技術員)、許諾(20 歲,學生)、14 歲男學生、鄧唯健(18 歲,學生)、梁文健(23 歲,侍應)、陸俊恆(19 歲,學生)。

他們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即於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其中 7 人面對「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包括何明軒、李志斗、陳達富、何奕恆、吳嘉俊、許諾及 14 歲男學生。

何明軒、陳家朗及 14 歲男學生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何、陳被判囚9個月14 歲男學生則被判入更生中心。

李志斗另承認「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罪。何涉及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14 歲男學生涉及的「蒙面」罪、以及周沛樺另被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均獲存檔法庭。

DCCC2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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