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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荃灣|兩男暴動罪成申上訴被駁回 官:事實「幾何級」累積 足以令原審作推論

10.1荃灣|兩男暴動罪成申上訴被駁回 官:事實「幾何級」累積 足以令原審作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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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1 日國慶日,多區發生衝突,當中中五生「健仔」在荃灣中槍。同區 4 人否認暴動罪,早前被裁定全部罪成,判囚 4 年 3 個月至 4 年 8 個月不等。當中兩人不服定罪,早前申請上訴許可。高院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周五(23 日)頒下判詞,拒絕向二人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方爭議,法庭單憑二人衣著及在場被捕,並不能作入罪推論。判詞反駁指,即使每一項單獨可作無罪推論,但均是「一條索中個別的綹子」。而這些事實以「幾何級數」累積起來,足以令原審官摒棄其他可能性,而作出有罪推論。法官又認為,二人的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可辯之處,終拒絕發出上訴許可,並同時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上訴方:原審裁決後逾 21 天才交書面判詞

上訴人為案發時 20 歲的男生陳金國,及 26 歲電腦程式員李振文,同被控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原審法官練錦鴻裁定他們罪成,並於 2021 年 5 月判二人監禁 4 年 3 個月。

上訴方爭議,原審官在 2021 年 4 月15 日宣讀口頭裁決,但延至 7 月 9 日或以後才向被告提供書面裁決理由書,違反《區域法院條例》的 21 天規定,屬重大缺失,令人懷疑裁決是否公平公正。

判詞:口述裁決時團隊已得悉定罪理由

判詞認為,法例中 21 天的要求,是指口述宣告轉為文字記錄的期限,而非把文本交與各方的期限,上訴方亦記得原審官宣告裁決歷時約兩小時,故口述裁決必有文本為據。法官認為,單憑交付理由文本的日期,來推斷原審官把口述裁決轉為文字紀錄的日期超過 21 天,並不公平,而且口述裁決當天,法律團隊必定已得悉定罪理由。

上訴方:原審沒充分考量證供 
判詞:原審有權取捨

至於陳金國及李振文質疑原審官沒有充分考量證供,上訴庭指,原審官在裁決中已指出,由於案件涉及大量證供,故只把最重要的部分提出,並非沒考慮沒有提及的證據。判詞表示,原審官毋須在裁決理由書中鉅細無遺地展示其心路歷程,法官可就其席前證供作出裁決及取捨,亦可決定證人證供的分歧是否關鍵。

判詞:事實「幾何級」累積 足以作推論

針對陳金國一方指,警員供稱把陳制服時,陳大叫「光復香港」兩次,此說法並沒任何片段支持;另外李振文一方又質疑,兩名警員證人就李被制服的地方供詞不一致。上訴庭信納,原審官已有所考慮,即使現場片段不曾錄到陳叫口號,並不一定是與警員的證供相悖,原審官有權接納警的證供。

判詞又指,將所有呈堂片段一併考慮時,原審法官自可推論李於哪位置被制服,他亦有權認為由於當時環境混亂,兩位警員的證供有分歧可以了解、亦只是枝節,並不影響他們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此外,兩名上訴人爭議單憑衣着或僅在現場被捕不能作入罪推論。判詞反駁指,原審官賴以為據的事實,即使每一項單獨可作無罪推論,但均是「一條索中個別的綹子」。故此,這些事實以幾何級數累積起來,足以令原審官摒棄其他可能性,而作出有罪推論。

官發「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判詞總結指,法官不認為上訴方提出的理據顯示,原審官在處理證供時有任何不安穩之處,須上訴法庭作出干預。兩名申請人就定罪的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可辯之處,終拒絕發出上訴許可。

法官另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有權再向上訴庭提出申請,但假若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上訴人在聽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算入刑期。

CACC1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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