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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4男暴動罪成分別申定罪、刑期上訴許可 僅一青年獲批刑罰上訴許可

11.18油麻地|4男暴動罪成分別申定罪、刑期上訴許可 僅一青年獲批刑罰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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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次為:陳駿煒(28 歲,地盤工)、謝澔庭(25 歲,酒店接待員)、梁楀燊(21 歲,學生)、張賀祺(23 歲,無業);除張有大律師代表,其餘 3 人均沒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詞。

4 人受審後罪成,除梁楀燊被判囚 4 年 9 個月,另外 3 人均被判囚 5 年。

申請方指被告被發現時昏迷
不足證明參與暴動

張賀祺提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其代表大律師陳詞時稱,張被發現時是昏迷狀態,僅身穿黑衣、牛仔褲,在搜身前沒找到任何物件,認為控方需要證明他在暴動的 50 多分鐘中有否作出甚麼行為,亦不認為足以證明他曾參與暴動。

惟法官彭偉昌認為,當時香港連日發生暴動,「普通人都知嗰度打到火光四起」,十多分鐘內擲了 250 枚汽油彈,普通人難以進入該暴動範圍,且張沒給予證供,故法庭不能作出其他推測,如他是否僅看熱鬧等,故唯一合理推論是參與暴動。

申請方:判刑明顯過重

判刑方面,申請方指辯方大律師在原審時有提出,張案發時不足 21 歲,惟原審法官沒有給予酌情權減刑,另外 3 名較張年輕的被告,則獲考慮年紀而減刑,認為「做法係未如理想」。

申請方續稱,張因搜出一個未開封的外科口罩和一隻 3M 手套,終判囚 5 年;惟相比其他同類型案件,有被告藏有士巴拿、刀片等,或擲汽油彈,認為張所涉及的物品較不嚴重。另指本案身穿黑色裝束的被告判囚 4 年半,質疑帶口罩、手套是否需要加刑 6 個月,「每樣嘢值 3 個月?」認為判刑「似乎有少少明顯過重」。

官批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律政司一方回應時稱,張相比另外 3 名被告年長約 2 年,且張有工作,而另外 3 人仍是學生,故認為情況有別;另指被告可隨時從褲袋取出手套,參與暴動。

官最終拒批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但指申請方就判刑方面提出兩個理由,包括年紀及藏有工具的議題,認為屬可爭辯,故批出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官:減刑須視乎罪行
暴動罪非常嚴重

至於另外 3 名申請人,陳駿煒提出不服定罪和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他被判囚 5 年,認為刑期過長,原審法官沒恰當行使酌情權扣減,指他疫情期間曾做義工及育有小朋友。

法官駁回兩項申請,解釋減刑要視乎罪行,而暴動罪「非常之嚴重,直接破壞社會」 、「咩原因都唔容許,政見唔容許,反對巴士加價都唔容許」。定罪方面,官直指原審法官作出的結論是「壓倒性嘅唯一合理推論」;並指當時陳沒給予證供,僅傳召其僱主作供,提及上海街有工程,但無法供述陳當時有否施工等,「不可抗拒推論」是參與暴動。

有被告指同類案件量刑起點較低

謝澔庭提出不服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他被判囚 5 年,不獲刑期扣減,指同類型案件的量刑起點較低。官稱,此並非有效理由要求作出減刑,不同法官審理同類型案件,判刑時有其考慮,無法深究案情,故拒絕其申請。

官向各人發減時命令

另梁楀燊提出不服定罪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他陳詞時稱欲爭議環境證供,又指當時是參與另一場示威,逃走時被捕。

官指,原審法官拒絕梁的證供,因梁當時知道附近發生何事,認為一般人不會刻意進入當時的暴動範圍,拒信梁的意圖是「諸事八卦」,裁定他有參與暴動的意圖。法官認為原審裁定穩妥,故拒絕其申請。

法官亦向各人發出減時命令,即上訴人有權就法庭決定提出上訴,但假若上訴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上訴人在聽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算入刑期,即等於被「加監」。

CACC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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