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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灣仔|兩男暴動等罪成 求情指非積極參與 申請取回羽毛球拍證物

10.1灣仔|兩男暴動等罪成 求情指非積極參與 申請取回羽毛球拍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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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指理大案較「瘋狂」
被告非積極參與者

辯方求情指,被告丁實勳過往品格良好,求情信顯示他有愛心,一直幫助弱勢社群,例如陪同失明兒童跑步等。辯方指,同意本案案情嚴重,但期望法庭判刑時可與相關暴動案作對比,例如理大暴動案較「瘋狂」、持續多時及投擲汽油彈等;而本案被告則不涉相關行為。

暫委法官李志豪關注,上級法院就暴動罪羅列多項量刑指引,問及辯方有否補充。辯方回應,沒有片段拍攝到被告丁實勳如何參與,亦無證據顯示他曾使用暴力,強調被告並非積極參與者,重申他在犯案前具有良好品格。

辯方申請取回羽毛球拍證物

就被告丁實勳供稱當日計劃打羽毛球,辯方申請取回被告案發時攜帶的羽毛球拍,指雖然同意被告的裝束與一般示威者無異,但其羽毛球拍不能與暴動牽上直接關係,強調被告當晚訂場打波,亦無證據指被告曾以球拍參與暴動。

控方則反對,指法庭已裁定被告的整體裝備,協助及鼓勵其他人參與本案。法官聽取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將有關證物處理方式,押後至判刑時處理。

官拒納兩人證供
指不盡不實、於理不合

李志豪早前裁決時指,兩名被告報稱當時正擬離開現場,但均沒即時離開,反而先後配上手套、護目鏡等裝備,認為他們庭上證供不盡不實、於理不合,裁定他們留在現場,是壯大人群聲勢、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至於其中一人的拒捕罪,官則指警員當時身穿制服、正當執勤,認為被告沒合理辯解指認為制服他的人不是警員。

兩男被控暴動

兩名被告為蔡騰毅(54 歲,髮型師)及丁實勳(39 歲,文員),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二人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丁實勳另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同日在灣仔軒尼詩道 319 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11719。

DCCC4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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