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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屯門|3 人非法集結罪成還押 官指被告砌詞狡辯、絕不可信

10.30屯門|3 人非法集結罪成還押 官指被告砌詞狡辯、絕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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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裁定案發時發生非法集會

不認罪被告為吳顥筠(現 24 歲)、陳樂期(現 28 歲),以及第 11 被告(案發時 14 歲男生)。控方由外聘大律師韋浩棠及曾思衡代表;吳由大律師熊雪如代表、陳由大律師許淑儀代表、案發時 14 歲男生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

法官指根據片段,案發時逾百人聚集,有人照射鐳射光束、叫「死黑警」等口號,大部分人戴口罩,有人拆欄杆設路障,作出擾亂秩序、挑撥性的行為,裁定案發現場屬非法集會,並拒納辯方指,集會人士配合其他道路使用者、與他們溝通,斥其顛倒是非,強調警方發出未經批准集結的警告,合情合理。

官拒納被告外出原因

就吳供稱,她習慣周三晚上外出跑步,案發時因擔心氣體洩漏,故改為散步,並到區議員平日擺街站的地方,向候選區議員梁灝文詢問洩漏事件;法官指,吳供稱僅通過街坊群組的訊息,得知梁可能外出,但短訊沒有說明梁在何時何地見市民,指吳的辯解太過脫離現實。

官續指,吳承認她在網上看到洩漏相關資訊,若然事情有進展,媒體必定迅速報道,看不到吳有親自見梁的需要。而且,吳在盤問下才指,出門前已知有人跟進洩漏事件,又突然提及要問梁灝文、如何處理收集到的市民簽名等,法官認為她前後矛盾、反覆不定,並非合理可信的解釋。

官指被告就身上物品砌詞狡辯

法官又指,吳曾稱知道不應在洩漏氣體的地方逗留,卻仍然選擇前往,屬自打嘴巴、自相矛盾;而吳稱戴帽為遮掩面部暗瘡、以免被相識的人認出,官認為是誇張失實、砌詞狡辯。

就吳稱因空氣「污糟」、虎口有濕疹而戴手套,官指手套為橡膠質地、不吸汗透風,反而會導致濕疹惡化,其供詞不盡不實。另外,吳稱該地附近沒公廁,背囊中的生理鹽水是拿給執紙皮婆婆洗傷口;官不相信婆婆會恆常帶備生理鹽水,可待回家才清洗傷口,也可以買蒸餾水、召救護車等,故吳的說法全屬虛構。

吳的背囊內另搜出泳鏡、索繩袋等,吳供稱因自己不會執袋;官認為物品有相當重量,稱帶同物品外出散步,同屬砌詞狡辯,並指吳承認在警誡下,當警員問她「你喺呢道做乜?」,她回答「保護手足」,而她附近均為黑衣人。她作供時引《聖經》「羅馬書」解釋「保護手足」的意思,亦屬砌詞狡辯。綜上,官認為吳絕不可信、也極不可靠。

另外,官指,吳的背囊被搜出一支噴漆,而反修例風波以來,「暴徒」塗鴉他人財產或噴黑閉路電視等行為見慣不怪,案發附近街道行人路上有石柱被寫上「死黑警」,官根據吳一身裝備,推斷她意圖塗污他人財產。

官指被告稱約朋友子虛烏有

另一被告陳樂期早前供稱,案發前在一間遊戲機中心碰到朋友「Eric」,當場相約案發當晚在建生站見面,協助對方調較控制器。他當晚因口渴走進建生邨商場買飲料,陰差陽錯被捕;法官指兩人相識數月、從沒交換聯絡電話,極不尋常、令人難以置信。陳解釋指他不想侵犯他人私隱、不擅社交,官認為他可透過電郵等方法聯絡,而毋需在遊戲機中心「撞」對方才能相約,認為陳的說法子虛烏有。

另外,陳被搜出一個內藏泳鏡的眼鏡盒;法官指,有近視的人極少帶眼鏡盒,通常恆常戴眼鏡;就陳指自己案發 6 日前游泳後,將泳鏡放入眼鏡盒,官認為均屬虛構。

官指被告供詞自相矛盾

案發時警方曾在大興行動基地外展示藍色警告旗及發口頭警告,案發時 14 歲的第 11 被告供稱他距離遠,看不清及聽不清內容,身邊的人也沒有離開。法官認為,被告稱當日以觀察者心態了解集會,理應關心上述內容是否與洩漏事件有關,被告卻漠不關心,「口口聲聲說作為屯門居民,不明氣體在屯門區洩漏這事情與他息息相關」,自相矛盾。

官指被告承認有片段顯示,自己曾幫忙搬鐵欄,以及協助他人拆鐵欄,最後在搬鐵欄途中被警員制伏。被告則辯稱是為了阻隔車流,保護和平集會人士。

法官認為,根據案例,上述作為已屬參與非法集結,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自由,導致他人擔心集結人士破壞社會安寧。官再指,被告戴帽和口罩,顯示他明知違法而掩飾身分。綜上,官斥被告自相矛盾、強詞奪理、砌詞狡辯,絕不可信、也極不可靠。

總括而言,法官認為 3 人均身穿深色衣物,吳、陳以 T-shirt 蒙面,14 歲男生則戴口罩,他們攜帶多樣裝備,身處案發現場,惟一不可抗拒推論是參與非法集結,裁定 3 人全部罪名成立。

9 人認罪判刑

本案涉 12 名被告,他們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控罪指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依次為彭國豪(案發時 22 歲下同,客戶服務員)、吳顥筠(19 歲,無業)、張家俊(19 歲,無業)、鄧泓祥(17 歲)、陳樂期(23 歲,地盤工人)、伍栢衝(20 歲,侍應)、關善瑜(18歲,學生)、吳筠怡(20 歲,學生)、13 歲男學生、14 歲男學生、王靜儀(22 歲,學生)、14 歲男學生。

不認罪的 3 名被告為吳顥筠、陳樂期,以及第十一被告(即另一名案發時 14 歲男學生)。3 人另被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吳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其餘 9 人已在 2023 年認罪,7 人被判囚 13 個月 15 日;其餘兩名案發時未成年被告,則被判入更生中心。

DCCC746/2020、DCCC75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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