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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屯門|9人認非法集結 7判囚、2判更生中心 官指衣著顯示預謀犯案

10.30屯門|9人認非法集結 7判囚、2判更生中心 官指衣著顯示預謀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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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示威者侮辱警方
變暴力事件風險甚高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審理。法官指,涉案集結有約 200 人參與,他們此起彼落地喊叫侮辱性言詞,包括「黑警死全家」,又使用污穢淫褻的字句侮辱警員及其家人,並用光束照射正監視情況或舉起警告旗幟的警務人員。

官又指,警員已多次要求移除蒙面物品,他們沒有跟從,並逗留現場,繼續不斷侮辱警方。

官續指,涉案被拆除的鐵欄至少十數個,有些放在行車道,雖然涉案非繁忙交通要道,但有駕車人士要示威人士移開路障才可以離開。同時,他們有計劃、有預謀,帶備手套意味預計使用暴力,以此保護雙手免受受傷,另打算使用鐳射裝置攻擊警方。

加上示威者比當時警方人數多七倍,他們使用蒙面物品、手袖、護目鏡、鐳射光束等,案發日亦是《禁止蒙面規例》司法覆核聆訊的前一晚,如果說案發時沒實質暴力出現,它破壞安寧及變為暴力事件的風險甚高。

官:從裝束、裝備及行為可見
全部積極參與

法官逐一數出各被告的裝備及行為,總括而言,他們大部分穿著深色衣物、戴帽或口罩等,部分身上被搜出裝備如防毒面罩、護目鏡、手套等。

官指,彭國豪、鄧泓祥、伍栢衝、關善瑜、王靜儀及 14 歲男學生曾與他人共同行事,搬動欄杆,而吳筠怡、13 歲男學生則曾以傘遮掩拆欄杆的行為;張家俊與數名集結人士站在其他涉案集結人士最前排,可見是積極參與。

官表示,從其裝束、裝備及行為可見,他們全部積極參與其中,參與程度絕對不低,公然破壞法治,「為達到自己的目的擾亂廣大香港市民的生活秩序」,而其衣著明顯避免暴露身分,沒可能不知道其作為會導致嚴重罪責,有預謀犯案。

7 人判囚逾 13 個月
兩案發時未成年被告判更生中心

案發時 13 歲男學生現時尚有少許日子滿 18 歲,而案發時 14 歲男學生則現年 18 歲;法官早前分別為兩人索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以及更生中和及勞教中心報告。法官指,報告稱前者有中度抑鬱,而後者的運動耐受性差,均不適於勞教中心,故判入更生中心。

庭上透露,案發時 13 歲男生患自閉症,以致其情緒表達受影響,故持續抑鬱。

至於其餘 7 人,法官採納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提及彭和張的求情陳詞指他們重犯機會低,但根據案例,此非減刑因素;又有被告稱參與義工服務,案例雖指此可獲額外寬減,但並非必要,而是由法庭考慮其行為帶來的貢獻等使用酌情權。

官續指,本案被告於開審前才認罪,享有最大的百分之二十五折扣「已是十分寬大」 ,判處 7 人 13 個月 15 日監禁。

9 人認非法集結 蒙面物品存檔
3 人不認罪待續審

本案原涉 12 名被告,他們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控罪指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依次為彭國豪(案發時 22 歲下同,客戶服務員)、吳顥筠(19 歲,無業)、張家俊(19 歲,無業)、鄧泓祥(17 歲)、陳樂期(23 歲,地盤工人)、伍栢衝(20 歲,侍應)、關善瑜(18歲,學生)、吳筠怡(20 歲,學生)、13 歲男學生、14 歲男學生、王靜儀(22 歲,學生)、14 歲男學生。

認罪 9 人另被控的使用蒙面物品罪;彭國豪另被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張家俊另被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均存檔法庭。而認罪的案發時 14 歲男生,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一個可發鐳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的 3 名被告為吳顥筠、陳樂期,以及第十一被告(即另一名案發時 14 歲男學生),將於 2024 年 1 月續審、暫定 2 月裁決。

DCCC746/2020、DCCC75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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