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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灣仔|7人暴動罪成 3青年入教導所 4成年被告判囚50至51個月

10.6灣仔|7人暴動罪成 3青年入教導所 4成年被告判囚50至5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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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翌日,灣仔一帶爆發衝突,多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一宗涉 9 人的案件,案發時 16 歲少女開審前認罪,餘下 8 人不認罪受審;7 人被裁定罪成,1 人無罪。

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周六(26 日)判當中 3 名未成年被告入教導所,另外 4 人監禁 50 至 51 個月。法官指,案發於公共秩序嚴重失序期間,暴動歷時 42 分鐘,期間有人駕駛鑽地車破壞馬路、投擲汽油彈,而本案檢控基礎為互相鼓勵及支持在場示威者。

至於辯方指,其中一名被告案發時目睹有女救護員被警方揮棍襲擊,故上前擁著救護員,令自己一同被襲及被捕,可見其良好品格;惟法官認為,未能證明其良好品格。
官引述求情指
兩案發時未成年被告承受精神困擾

案件周六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處理 7 名受審後罪成被告的判刑;至於開審前認罪、案發時 16 歲的曾姓少女則押後判刑。

法官引述各被告求情時提及,案發時 13 歲的少年因本案情緒受困,患抑鬱症。他轉校後培養藝術電影的興趣,曾獲校內最佳影片獎項。其家人求情信指,對於未能給予少年足夠指引及管教,令他作出違紀行為,感到內疚。少年現時全心投入藝術拍攝電影,表現優異。

而次被告吳俊傑(16 歲,學生)的教導所報告指,他長期受精神困擾,需要覆診。其親友求情信指,被告年少無知,違法行為與性格相違。

官:檢控基礎為互相鼓勵
以及支持在場示威者

法官判刑時指,案發於公共秩序嚴重失序期間,當時發生大量示威事件,香港正經歷嚴重暴力事件。案發當天除了深水埗外,灣仔一帶仍有大型非法集結活動,暴力風險不容低估。當天約有數百名示威者,暴動歷時 42 分鐘,佔據多條行車線,令交通受阻,對附近居民、行人及商店帶來不便。

官續指,有示威者挖磚及拆毀鐵欄,築起路障,又有人塗鴉,更有人駕駛鑽地車破壞馬路再停泊路面,投擲汽油彈再起火。現場有人用鐳射筆照射警方,叫囂及舉起傘陣。警方舉旗警告及發射催淚彈,若非警方推進,本案沒有散去跡象。

官又提及,本案沒有警員受傷。本案被告的檢控基礎為互相鼓勵及支持在場示威者。

4 成年被告判囚 50 至 51 個月

法官以監禁 50 個月作量刑起點。首被告謝芷盈(22 歲)另承認無牌管有對講機,共判監 50 個月,罰款 2,000 元。至於李苑瑩(21 歲,學生)、黃為瀚(31 歲,文員)、周貝家(33 歲,設計師)另涉違反蒙面法,該罪判囚 3 個月,兩罪部分刑期同時執行,3 人均被判囚 51 個月。

法官引述辯方指,周貝家案發時因目睹前方一名女救護員被警方揮棍施襲,故上前擁著救護員,令自己一同被襲及被捕,辯方指可見其良好品格;惟法官認為,未能證明其良好品格。

3 未成年被告判入教導所

至於 3 名案發時未成年被告吳俊傑(16 歲,學生)、13 歲少年及蘇家揚(16 歲,學生),當中 13 歲少年另涉管有鐳射筆及扳手;16 歲男生蘇家揚則管有噴漆及扳手,另違反蒙面法。

法官指,考慮 3 人年齡、本案角色、教導所性質,平衡社會利益及少年人更生情況,判處教導所可確保被告留在正軌,合符社會整體利益,故判 3 人入教導所。

8 人不認罪受審
7 罪成 1 人無罪

9 名被告依次為謝芷盈(22 歲)、吳俊傑(16 歲,學生)、李苑瑩(21 歲,學生)、黃為瀚(31 歲,文員)、周貝家(33 歲,設計師)、高家慧(17 歲,學生) 、13 歲少年、曾令兒(16 歲,學生)及蘇家揚(16 歲,學生);上述均為案發時年齡及職業。曾令兒於開審前認罪,其餘 8 人不認罪受審,高家慧早前被裁定無罪。

各人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其中 7 人另被控蒙面,3 人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4 罪,1 人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DCCC28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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