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香港各區爆發衝突。兩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2021 年 6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高院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處理。兩男維持不認罪受審,周三(2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一罪成、一無罪。據《法庭線》統計,無罪被告亦是反修例案中,首名被發還重審後,再獲判無罪的首例。
裁判官劉淑嫻指,任社工被告呈單據證明其行程,不能排除他為勸籲教友而到場,加上他曾呼籲教友以非暴力手段表達訴求,認為其沒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就罪成被告,官指無辜途人只會逃避催淚彈,但不會逃避警員,加上學生被告攜有索帶可供示威者使用,裁定其非法集結和蒙面罪成。辯方期望可索取社服令報告但被拒,官下令為其索取背景報告,還押至 2 月 4 日判刑。
原審裁定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原審
本案原有 3 名被告,依次為葉澤深(20 歲,學生)、陳皆橋(22 歲,社工)及陳約信(20 歲,補習教師),以上均為案發年齡。3 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3 名被告經審訊後,於 2021 年 6 月獲原審裁判官劉淑嫻裁定無罪,當庭釋放。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並透露陳約信在獲裁定無罪後離港,不會繼續針對他的裁決上訴。
高院法官郭啟安 2024 年 11 月裁定,原審裁判官在法律上出錯,有悖常理,撤銷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原審繼續處理。葉澤深其後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但被即日拒批。
官拒納首被告父、友證供
裁判官劉淑嫻覆述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晚示威者於荃灣與警員對峙,警方警告不果後施放催淚彈驅散,示威者隨即逃往眾安街、禾笛街等方向。本案兩名被告於禾笛街及荃新天地中庭被捕,首被告葉澤深當時穿白色長袖衫、戴口罩,手中拿著一包索帶;次被告陳皆橋被捕時,警員目睹他正在向催淚彈頭射水。當時他穿藍色襯衣、戴黑色口罩,背包內有手套、防毒面具等。
裁判官接納分別拘捕 2 名被告的警員證供,指他們的證供清晰明確和合情合理,誠實可靠。
首被告葉澤深傳召友人作供,指案發時與被告吸煙,突聽到巨響和人群湧近,後來兩人失散。裁判官拒納其證供,指當時他們的吸煙位置鄰近人群聚集的位置,認為他們必然見到對峙情況,惟友人作供時表現迴避,官認為他刻意淡化事情,沒道出真相,故拒納其證供。
葉亦傳召父親作供,指其父案發前著其買索帶。裁判官拒納有關證供,認為其證供矛盾,指葉父在案發前十多天已著葉買索帶,但葉仍未有購買。官指,若葉父如此介意家中電線凌亂,他大可以在放假時購買,再交由葉處理。
官:無辜途人不會逃避警員
對於警員供稱,葉被追捕時改變逃跑路線,裁判官認為無辜途人只會逃避催淚彈,但不會逃避警員,故認為唯一推論是他身處非法集結範圍,並逃避警方追捕。
官又指,葉逃跑時手上拿著索帶,認為可為其他示威者提供便利,或在稍後時間用作堵路,認為其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故裁定罪成。至於蒙面罪,裁判官指葉在關鍵時間戴上口罩,以阻止識別其身分,而他沒有免責辯護,故此同樣裁定罪成。
官指被告呈單據支持
不能排除其說法
次被告陳皆橋選擇作供,及傳召其上司作供。陳供稱,案發時於教會任事工幹事,曾多次勸喻學生和教友不要使用激進手段表達訴求。
裁判官指,不能排除兩人的證供有可能是真確,例如陳呈上當晚的購物收據,證明他於衝突初時不在現場,而是在青衣城勸喻教友,聊天過後替教友付款購買衣物,而其上司的證供能證明確有這名教友的存在。裁判官指有單據證明,加上他被捕後被搜出的物品沒有新衫,故不能排除其說法。
裁判官又認為,若陳參與非法集結,當時他理應會逃跑,而非向催淚彈倒水。官認為,陳所稱以為是示威者投擲的「煙餅」,故此倒水淋熄的說法有可能為真。
官指,若陳知悉該枚是催淚彈,他理應會拿出眼罩等裝備,但當時他只向催淚彈淋水,不能排除他因為眼部和呼吸系統受影響而不適,因而未能見到警員,最終被捕。加上陳能清楚交代其電話記錄、當天與不同人士的聯絡,包括前往荃新天地勸喻另一名教友,裁判官指控方審訊時無法反駁其說法。
官指被告籲非暴力表達訴求
裁沒參與非法集結意圖
控方另質疑陳攜有手套、防毒面罩等裝備,陳則解釋由另一名學生手中沒收,勸阻其參與暴力活動,官亦稱不能排除其說法。
官總結道,雖然陳身處非法集結的逃跑路線,但認為他沒有支持或促進其他人參與,加上他在教會呼籲教友以非暴力手段表達訴求,因此認為他沒意圖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不成立。
至於他被捕時戴上口罩,裁判官指不認為他正身處非法集結現場,認為他有機會正進行其專業工作,加上他有醫療文件支持患哮喘和鼻敏感,不能排除其因健康理由戴口罩,認為他有合理辯解,故裁定蒙面罪同樣不成立。
律政司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律政司就 21 宗反修例原審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據《法庭線》統計,逾 50 名原審無罪被告遭律政司上訴,其中 22 人遭律政司上訴得直,當中 20 人發還處理,除一人仍未開審,本案中獲判無罪的被告,為首名經重審後,再獲判無罪的被告。
WKCC23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