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示威者,巿民在尖沙咀科學館一帶聲援,多人被控非法集結。其中一名案發時 26 歲女子被判囚 14 個月,她不服定罪和刑罰提上訴,周二(30 日)被上訴庭即日駁回,官將於 6 個月內頒判詞。
官指,申請人已服畢 14 個月刑期。她確認繼續就定罪和刑罰提上訴,將採納其書面陳詞,沒有其他口頭補充。律政司一方同樣採納書面陳詞,又指原審法官是基於事實裁決,認為原審裁決沒有「完全違反邏輯」的情況,應駁回上訴。
申請人劉頌祈(案發時 26 歲),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處理。
官透露申請人已服畢 14 個月刑期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甫開庭指,申請人劉頌祈已服畢 14 個月刑期,又指本案原本還有一名上訴人,該申請人當時透過律師存檔相關陳詞,惟劉沒及時存檔文件,直至聆訊前數天才存檔,令律政司沒有足夠時間預備,最終押後本案至今。
劉在官提問下,確認自己堅持就定罪和刑罰提上訴,亦不曾就此上訴申請法援,早前已閱覽律政司一方的陳詞,將採納其書面陳詞,今天在庭上沒有其他口頭補充陳詞。
律政司一方同樣採納書面陳詞,又指原審法官曾聽取劉的供詞,基於事實作出裁決,認為原審的裁決沒有「完全違反邏輯」的情況,應駁回上訴。
彭偉昌詢問劉,就律政司陳詞有否回應。劉表示,「我都係冇特別回應。」彭則指,若劉沒有陳詞,法庭便會採納其書面陳詞,並再度問劉「你真係冇嘢講?」劉回應,「冇嘢講,明白。」
三名法官經簡單商議後,駁回劉的定罪和刑罰上訴。劉聞判時神情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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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官:被告選擇逗留非法集結現場
藉自己現身壯大聲勢
申請人劉頌祈於 2023 年 11 月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同年 12 月被判囚 14 個月。原審法官區域暫委法官嚴舜儀裁決指,劉供稱因需前往紅磡站,而進入科學館廣場,惟官認為其供詞不可信,拒絕接納。
官續指,法庭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早在警方推進前,劉已身處非法集結範圍,無論她在推進前哪一階段到場,都必然清楚知道當時當地正發生非法集結。劉選擇逗留非法集結現場,加入示威人群,藉自己現身壯大聲勢,到場支持、鼓勵或協助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已是參與非法集結。
官又指,從劉管有口罩、生理鹽水所見,她不單只是到場支持,而是預先謀劃好到來,加入非法集結人群的行動,裁定劉罪名成立。
CACC236/2023(DCCC855/2020、DCCC475/2021、DCCC609/2021(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