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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外|9人非法集結罪成 8人判囚7至13月 一人判入勞教中心

11.18理大外非法集結|9人罪成押後下周六判刑 官關注衝擊防線會否影響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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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百多人帶裝備到場
可見有人號召及安排

各被告分別被搜出防毒面罩、生理鹽水、護目鏡、口罩、手套、頭盔、泳鏡、鉸剪等裝備;暫委法官黃士翔指,雖然辯方強調本案僅涉及一、二百人、案發時地為非繁忙時間的商業區,然而,理大事件後,警方已公開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範圍,惟當時有過百人,包括各被告帶同裝備到場,可見本案非法集結有人號召及安排。

官指示威者衝擊防線或引更嚴重後果

法官強調,本案背景為理大暴動,該暴動牽動全港和尖東陷入多天混亂,而本案為該暴動的其中一環,與其他辯方呈上的案例,如終院「黃之鋒案」的背景不一樣。

官續指,警方設立封鎖線的目的,是阻止市民進入理大,涉案示威者卻於科學館用傘陣衝擊警方防線,企圖進入理大範圍,就算沒證據顯示本案集結造成任何損失及破壞,衝擊警方防線很有可能引申至更嚴重後果,對公眾秩序構成重大威脅。示威者又以污言穢語辱罵警方,上述種種抵抗警務人員的行為,可見其暴力程度不低。

法官再指,本案集結雖然僅涉 13 分鐘,但當時警方已發催淚彈警告,集結仍然繼續,被告欲協助理大示威者。

官指被告在場鼓勵非法集結者

官亦認為,即使沒證據顯示他們有安排、帶領、號召或安排等領導角色,於社會事件發生多個月後,本案被告身處非法集結現場,鼓勵非法集結者,並在有需要時協助他們,故即時監禁為唯一判刑選項,以監禁 12 個月為各被告的量刑起點。

另外,鑑於王晋彥被搜出打火機、燃料,以及王伊婷被搜出鐳射筆,法官將兩人的量刑起點,上調至 15 個月監禁。

官指被告重犯機會低酌情減刑

綜合辯方求情,各被告背景良好,其中王晋彥被捕後努力不懈,成為九巴專業維修技工,重回正軌;鄭康成考取城大理學士,候審期間沒有放棄,努力工作;賴恒基在東區醫院工作,積極照顧病患,並因此不幸染疫,慈悲為懷;吳鎮鋒從浸會大學畢業,在物業管理公司工作,孝順懂事,為雙親分憂;羅芷君為中長跑運動員;王伊婷有愛心,幫忙保護貓等等。

法官考慮其中 5 人被捕後積極生活,重犯機會低,減刑 2 個月;其中葉佩珊右眼接近失明、骨架有問題需坐輪椅,官考慮其健康狀況,再酌情減刑 1 個月,即葉被判囚 9 個月,其餘 4 名被告則判囚 10 個月。

至於被搜獲攻擊性武器的兩名被告,官指兩人重犯機會低,減刑 2 個月,同判囚 13 個月。其中王伊婷因管有鐳射筆,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官指沒證據顯示她曾使用該武器,判囚 3 個月,與非法集結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至於開審前認罪的吳鎮鋒,官准減刑四分一,考慮其被捕後改過自新,再酌情減刑 2 個月,判囚 7 個月。另一名開審前認罪、案發時 15 歲的鄧朗言,官考慮其有悔意、年輕,將他判入勞教中心。

9 人被控非法集結
當中 2 人認罪

9 名被告依次為王晋彥(現 24 歲,無業)、鄭康成(現 23 歲,網頁設計員)、鄧朗言(現 19 歲,學生)、賴恒基(現 31 歲,註冊護士)、吳鎮鋒(現 23 歲,學生)、趙穎琪(現 26 歲,無業)、葉佩珊(現 28 歲,文員)、羅芷君(現 24 歲,學生)及王伊婷(現 31 歲,文員)。

9 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王伊婷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支鐳射筆。

鄧朗言、吳鎮鋒開審前認罪;其餘 7 人不認罪受審。除趙穎琪外,其餘 6 人均選擇作供,惟法官不接納 6 人證供,裁定全部罪成。

DCCC85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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