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2 日的中環「和你 lunch」,28 人起初被控非法集結,其後被改控暴動。涉及教師、社工等 9 人的案件,周二( 18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 辯方傳召屯門區議會副主席黃丹晴作供,指與其中一位被告同為屯門社區網絡成員,案發當日著被告到中環觀察往返屯門的巴士線,以提供實時資訊予街坊。黃指被告有吸煙習慣、在組織內負責維修工作、加上當時臨近區選須在宣傳物品上噴上候選人號碼,故被告攜帶打火機、六角匙及噴漆等物品。 控方盤問指,案發時車輛無法行駛,質疑黃稱著被告「數車」一派胡言。黃指當時正值區選關鍵期,「影到張相先係目的,唔係憑咩同街坊講做過嘢」,又提到羅被捕致其無法宣傳,最終落敗。案件周三( 19 日)續審,第六被告黃穎恩將會作供。
屯門區議會副主席供稱
指案發時著被告到中環觀察巴士線
第五被告羅焯勇選擇不作供,辯方傳召現任屯門區議會副主席黃丹晴作供。黃在主問下供稱,與羅焯勇同為註冊社工,兩人於 2019 年代表屯門社區網絡(下稱屯網)參與區議會選舉,黃參選山景區;羅則參選景興區。
黃供稱,案發當日與羅於辦公室,觀看中環一帶公眾活動的直播,其後著羅到中環觀察往返屯門的巴士線,以提供實時資訊予街坊;羅於中午約 1 時半由屯門出返到中環。
證人:被告負責維修
六角匙、扳手等由他保管
就羅另被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黃逐一解釋其所涉物品,如羅有吸煙習慣,故會攜帶打火機;羅在屯網內負責維修,六角匙和扳手用於扭實螺絲和水管,相關工具一直由他保管;望遠鏡可觀察冷氣機滴水情況。
黃又指,當時臨近區選,須用噴漆在宣傳物品上噴上候選人號碼。對於羅當日攜帶上述物品,黃表示因「選舉近了」而不感意外,有突發事情時亦可即時處理。
翻查資料,屯網於 2021 年 10 月宣布解散,表示已失去能繼續堅持初衷的能力及空間。
證人稱須到場「打卡」
「唔係憑咩同街坊講做過嘢」
控方盤問指,事發當日為「大三罷」,全港各區交通都受影響,有人在中環堵路致交通癱瘓。黃指,當時有市民於馬路上聚集,但不知確實阻塞的時間。控方質疑,當時車輛已無法行駛,質疑為何仍叫羅到現場「數車」。
黃指,「數車」非最主要目的,「影到張相先係目的,唔係憑咩同街坊講做過嘢」,強調當時正值區選關鍵期,即使沒有巴士經過,仍可提供實時資訊予街坊。控方指黃一派胡言,黃不同意,亦否認曾叫羅穿黑衣或蒙面,又指不願候選人被捕,提到因羅被捕致其無法宣傳,最終落敗。
法官姚勳智問及,當時有否擔心羅的人身安全。黃指,曾著羅小心安全,提到自己於反修例運動期間,曾出面與警員調停,相信其出現有必要,惟無想過案發當時著羅到中環「數車」會令他被捕。
所有被告否認暴動
9 名被告依次為:葉廸舜(26 歲,私人教師)、黃樂文(35 歲,會計文員)、陳家裕(26 歲,西餅師傅)、吳栢明(20 歲,學生)、羅焯勇(22 歲,社工)、黃穎恩(26 歲,瑜珈教練)、陳憲(23 歲,教師)、袁晧軒(24 歲,學生)和葉柏亨(29 歲)。
他們均否認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參與暴動。除陳憲和葉栢亨外,其餘被告均否認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羅另否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涉及 2 個打火機、一套六角匙、2 個扳手、一罐噴漆和一個內有多個螺絲刀頭的工具箱。
葉栢亨另承認未能在警員 18094 的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吳栢明則承認在置地廣場外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
DCCC35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