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中年漢在馬鞍山,追罵疑破壞港鐵設施的黑衣人,及後再與人爭執,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一對夫婦被指曾叫中年漢「返大灣區啦」等,獲裁定擾亂秩序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早前不服裁決提上訴,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裁決。 原審裁判官林希維周二(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兩人罪名成立,判囚 5 周。林指,部分現場人士情緒高漲、指罵事主,被告說話是火上加油。 林續指,控罪屬預防性質,認為被告行為確能造成實際及逼切風險,「不論政見如何,兩人行為都要被譴責」,須判處即時監禁,考慮律政司草擬上訴稿件延誤而酌情減刑。被告申保釋候上訴,被拒絕。
原獲裁無罪 律政司上訴
高院發還原審考慮
被告依次為陳海雲(33 歲)和鄺耀文(39 歲),均為事發年齡。兩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喧嘩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
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林希維於 2020 年 8 月,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於 2023 年 6 月頒判詞指,被告的喧嘩行為「可說是火上加油」,帶有挑釁性,而原審裁決時法律上有出錯,將案發還原審裁判官席前。
裁判官引高院判詞
指考慮社會環境 被告說話火上加油
原審裁判官林希維引述高院法官張慧玲判詞指,原審裁決有悖常情,未有考慮當時社會環境,指重新考慮裁決時,要考慮高院裁決理據。
裁判官重新審視本案事實後,認為如高院判詞所指,案發日子是「反修例運動」高峰期,與政見有關的衝突時有發生,部分人是情緒高漲、指罵事主,又有人向事主說:「你係咪想打呀?」,明顯是挑釁事主隨時使用武力,而被告說話是火上加油。
他續稱,事主在兩名被告喧嘩前,曾與他人發生肢體碰撞、對罵,拒絕接納辯方所指,事主是「空有一把口」,不會訴諸武力。總括而言,裁判官指控罪屬預防性質,考慮被告行為確能造成實際及逼切風險,認為控方已證明兩人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指草擬上訴稿件歷時 16 個月
因需處理「海量級」反修例案
就案件延誤方面,控方指事發至今接近 4 年,接納兩名被告受到案件長時間困擾,又引用案例指,延誤屬減刑因素,但強調延誤非由控方故意或疏忽造成,而是涉及「特別社會背景」。控方又指,提上訴後,裁判官於 2020 年 9 月 2 日指示草擬案件呈述,並確認控方至 2022 年 1 月 17 日才把草擬稿件給辯方,歷時約 16 個月。
控方解釋,當時有很多反修例案件要處理,包括上訴、 刑期覆核及暴動審訊,「唔係控方故意唔去跟進呈述初稿,係準備時有好多緊急工作處理⋯海量級呢類性質案件要處理,希望法庭體諒」。控方又指,案件排期亦需時約一年,重申法庭有權「格外開恩」,作出寬大判決。
辯方:
被告僅想事主「面目無光地敗走」
辯方大律師伍頴珊求情指,兩名被告因案件折騰多時,「又上又落又等待」。她指,兩名被告只是喧嘩,而非反修例案件常見的擲物、叫囂及辱罵行為,導致在場人士起哄,屬同類案件中最輕微。
辯方強調,高院判決也排除案中事主遭點火與喧嘩有關,被告只是「最尾階段忍唔住鬧佢兩句」,其目的只是要事主「面目無光地敗走」,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又指即使要判監,希望考慮緩刑。
官:不論政見如何
兩人行為都要被譴責
裁判官判刑時指,量刑要考慮被告言行、環境,以及言行如何有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他認為,當時社會氣氛惡劣、不同人士就政治取態爭執,兩名被告挑釁、叫嚷,「不論政見如何,兩人行為都要被譴責」。
裁判官續指,非監禁刑罰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判處監禁 6 周。他考慮案件涉及控方草擬案件呈述稿件延誤,扣減 1 周,最終刑期為監禁 5 周。另外,辯方申請保釋候上訴,裁判官聽畢陳詞拒絕申請。
ESCC258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