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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馬鞍山火燒人|圍觀夫婦擾亂秩序原獲裁無罪 高院發還考慮後被裁罪成囚5周

11.11馬鞍山火燒人|圍觀夫婦擾亂秩序原獲裁無罪 高院發還考慮後被裁罪成囚5周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中年漢在馬鞍山,追罵疑破壞港鐵設施的黑衣人,及後再與人爭執,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一對夫婦被指曾叫中年漢「返大灣區啦」等,獲裁定擾亂秩序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早前不服裁決提上訴,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裁決。

原審裁判官林希維周二(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兩人罪名成立,判囚 5 周。林指,部分現場人士情緒高漲、指罵事主,被告說話是火上加油。

林續指,控罪屬預防性質,認為被告行為確能造成實際及逼切風險,「不論政見如何,兩人行為都要被譴責」,須判處即時監禁,考慮律政司草擬上訴稿件延誤而酌情減刑。被告申保釋候上訴,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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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被指喧嘩擾亂秩序 辯方指說話沒加劇暴力發生可能性

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被指喧嘩擾亂秩序 辯方指說話沒加劇暴力發生可能性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中年漢在馬鞍山,追罵疑破壞港鐵設施的黑衣人,及後再與人爭執,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一對夫婦被指曾叫中年漢「返大灣區啦」等,原審無罪,律政司上訴得直,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裁決,案件周五(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

辯方陳詞稱,需考慮兩被告的說話內容性質,是否有可能挑釁他人,又指事主亦有發言及使用粗口。裁判官林希維引述高院法官張慧玲所指,兩被告喧嘩為「火上加油」,指不是要比較被告與事主的說話內容,非考慮「邊個唧最後一滴油」。

辯方重申,兩被告的說話沒有加劇暴力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裁判官聽畢陳詞後,押後至 8 月 29 日裁決,並批准首被告短暫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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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涉指罵事主、受審後無罪 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涉指罵事主、受審後無罪 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中年漢在馬鞍山,追罵疑破壞港鐵設施的黑衣人,及後再與人爭執,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一對夫婦被指曾叫中年漢「返大灣區啦」、「你走啦,中國人」等,早前被裁定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五(9 日)頒下裁決,認為夫婦喧嘩行為「可說是火上加油」,帶有挑釁性,而原審裁決時法律上有出錯,將案發還原審裁判官席前,根據現有證據,再就高院提供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二人裁決。 至於夫婦一方指,裁判官對證人作供的記憶或已不穩妥,發還案件予原審對二人不公,法官反駁指,原審毋須重新聽取證供,又指反而因法律上出錯而判無罪,是對律政司不公。 法官:原審沒充分考慮中年漢或他人或用非法武力 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兩夫婦則由大律師伍頴珊代表。兩名答辯人依次為陳海雲(33 歲)和鄺耀文(39 歲),均為事發年齡。 二人同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喧嘩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林希維於 2020 年 8 月,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法官指,原審裁定兩夫婦的行為客觀上不會「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時,沒充分考慮中年漢或其他人可能使用或威脅使用非法武力;另外,原審亦錯誤地或沒有充分考慮「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元素。 法官:在場人明顯認為中年漢或動武夫婦喧嘩「火上加油」 法官在判詞解釋,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夫婦二人「喧嘩」時,可能對他人使用非法武力。而二人與中年漢對罵後,有黑衣人對中年漢點火,但本案無證據顯示黑衣人有圍觀夫婦與中年漢對罵,故原審裁判官毋須考慮上述因素。 但法官認為,原審沒有充分考慮,中年漢或其他人可能對在場人使用非法武力,亦不認同原審官所指,在場人士屬「克制和動口不動手」的一群。 判詞提及,中年漢與夫婦對罵前,已與另一男子發生肢體碰撞,曾拉扯對方衣領不放。對罵時現場圍觀者亦情緒高漲,有人又曾擋住中年漢,叫他「講還講,唔好郁手」,明顯認為中年漢可能動武。 判詞續指,即使夫婦一方認為,當時中年漢已平靜下來,但事發於短時間內,不應細分成不同階段。再者,原審理應考慮當天正值「反修例事件」高峰期,需要考慮社會環境狀況。 判詞又引述中年漢的證供指,他表示在場「預咗」被圍住他的人襲擊。法官指在場人士情緒高漲,夫婦喧嘩行為「可說是火上加油」,相當可能導致其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 判詞:夫婦喧嘩帶挑釁性或致中年漢使用非法武力 至於原審對「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的考慮,法官引述案例指,即使有人的反應出乎被告的預期之外,但被告仍須接受,故考慮時毋須局限於在場人士的預計之內,又指只要有實質風險令在場人士「人身或財產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或「害怕自己人身或財產會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會或其他騷擾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便已足夠。 法官續指,在當時社會環境下,持不同政見的人互相「情緒高漲」地用粗言穢語指罵對方,夫婦喧嘩行為帶挑釁性,相當可能導致中年漢或其他在場人使用非法武力、破壞社會安寧。 答辯方:發還原審對夫婦不公法官:錯判無罪反而對律政司不公 至於夫婦一方指,事發於 2019 年 11 月,在罪脫裁決後,原審裁判官於 2020 年 9 月已指示控方草擬案件呈述,但控方到 2022 年 1 月才把首份草擬本給辯方,指裁判官對證人作供的記憶已可能不穩妥,認為發還案件予原審,對二人並不公允。 法官反駁指,原審只需考慮既有事實,再根據現時提出的法律觀點再作考慮,毋須重新聽取證供審理案件,對二人並無不公,又指反而裁判官因法律上出錯,而判二人罪名不成立,「是對提出控訴的律政司不公。」 法庭另按律政司一方要求,施加不得離港的保釋條件,另須交出旅遊證件,兩人續准以 1,000 元現金保釋,每周須到警署報到一次。 HCMA224/2022

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涉指罵事主、受審後擾亂秩序行為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

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涉指罵事主、受審後擾亂秩序行為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中年漢在馬鞍山,追罵疑破壞港鐵設施的黑衣人至海柏花園行人天橋,及後再與人爭執,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全身着火。一對夫婦被指曾講粗口,叫中年漢「返大灣區啦」、「你走啦,中國人」等,早前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案件周三(17 日)在高院處理。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後,擇日頒下判詞。

律政司一方指,原審官當時沒有考慮涉案中年漢並非「只口講唔郁手」,指他事前曾動手拉扯另一男子的衣領,情緒激動,又用粗口指罵他人。到他打算離開時,兩夫婦指罵他令他回頭。原審官忽略了中年漢會否因二人的言行,而相當可能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代表兩夫婦的大律師則質疑,若二人的行為引致中年漢襲擊自己,「似乎應該要俾人告嘅,會唔會係第一證人(即中年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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