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 大圍|刑毀罪成女生刑期上訴得直 減刑至 3 個月 若符條件日後可視為「無案底」

11.18 大圍|刑毀罪成女生刑期上訴得直 減刑至 3 個月 若符條件日後可視為「無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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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案發時 17 歲的女生,被指與另外 5 人在大圍天橋上拆毀鐵欄,2021 年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成,判囚 4 個月。女生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高院 10 月 11 日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減刑 1 個月,定罪上訴則駁回,並於周五(28 日)頒下判詞。

法官李運騰指,上訴人為免影響學業,在本宗上訴案件未有結果前主動取消擔保及完成服刑,認為她已痛定思痛,值得給予幫助自新的機會。法官強調,裁決是基於她的個人特殊情況,「假若日後有人膽敢以身試法,他們有可能面對更具阻嚇力的刑罰」。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罪犯如首次被定罪、被判處不超過 3 個月監禁,只要 3 年內沒再被定罪,該定罪可被視為「已失時效」,受僱將不受定罪影響、政府亦不得未經許可披露該定罪紀錄。
上訴人原審判囚 4 月 已完成服刑

上訴人趙琬殷(現年 19 歲),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沙田連接文林路及松嶺里的行人天橋,與另外 5 名男女一同拆毀鐵欄。她 2021 年 10 月被判監禁 4 個月,現已服刑完畢。

就定罪上訴,上訴方指警員觀察質素不佳,原審裁判官崔美霞錯誤地裁定警員能辨認上訴人,又指她錯誤地排除案發現場可能有其他途人。就刑期上訴,4 個月監禁是明顯過重。

官駁回定罪上訴 指警辨認證供可靠

高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頒下的判詞指,認為原審裁判官已小心、仔細考慮警員辨認情況,「本席看不到裁判官在評估證人證供上有任何出錯」。法官續指,他同意原審裁定,即使警員視線曾有間斷及被阻擋,這並不影響他的辨認證供的可靠性,駁回定罪上訴。

裁定刑期上訴得直 減刑至 3 個月
官:量刑不應完全摒除鼓勵改過因素

判刑方面,法官引述感化官報告指,上訴人了解到自己不應在現場出現,並獲得父母支持,她為了可以預期升學及避免影響學業,在本宗上訴案件未有結果前,主動取消擔保及完成服刑。

法官指,上訴人已經痛定思痛,重犯機會輕微,又指她年輕,學成之後仍可以發揮所長,「雖然鼓勵她改過自身,並不是主要量刑因素,但不應被完全摒除於考慮之外」,認為值得給予一個幫助她自新的機會,使她日後可以社會作出貢獻,終減刑 1 個月,即監禁 3 個月。

他指,3 個月監禁是足夠和合乎公正的懲罰,仍然會有一定的阻嚇力,又強調本案上訴結果,是基於上訴人的個人特殊情況,「假若日後有人膽敢以身試法,他們有可能面對更具阻嚇力的刑罰」。

判監不超 3 個月者
若符條件可視為「無案底」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罪犯如首次在香港被定罪、被判處不超過 3 個月監禁或不超過 1 萬元罰款,只要 3 年內沒再被定罪,該定罪或不披露該定罪,均不得作為其從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上,被排除或蒙受不利的合法或正當理由。

該條例亦規定,政府部門未經許可,不得披露「已失時效」的判罪紀錄。

HCMA6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