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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旺角|2 人認管武等罪判 240 小時社服令、囚 6 月 官就檢控延誤減刑

10.27 旺角|2 人認管武等罪判 240 小時社服令、囚 6 月 官就檢控延誤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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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27 日,有人發起「追究警暴」集會,入夜後油尖旺一帶爆發警民衝突。2 男 3 女事隔逾兩年半被檢控,他們被指在旺角管有士巴拿、噴漆及鐳射筆等物品,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 6 罪。

其中 2 人早前認罪,周一(1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囚 6 個月。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案發時未成年的女被告付出「非一般努力地」更生,決定「寬大處理」判她社服令。官又指,就檢控延誤酌情為兩被告減刑。
官:逾兩年半後檢控
窒礙更生進度

2 名認罪被告分別為馮詩詠(現時 18 歲)和梁翰堯(現時 25 歲),均報稱學生。

代表馮詩詠的律師在上月求情時曾指,控方檢控延誤打斷了馮的升學計劃,亦令馮原本已平伏的心情再次受到致命打擊,望法庭能以社會服務令處理。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認為,案件延誤沒有不合理之處,指社會事件的案件中牽涉大量證物,需時蒐證和提供法律意見,本案需處理約 150 件證物,以及 56 份證人供詞,加上疫情關係令案件需時更長。

惟黃強調,「不容爭辯」地,被告在事發後逾 2 年 8 個月才被檢控,對年輕人而言是一段長時間,檢控延誤亦窒礙被告的更生進度,逐酌情減刑。

官:被告付出「非一般努力地」更生
寬大處理 判 240 小時社服令

黃指,馮事發時年僅 15 歲,年輕且生活有規律,但不容忽視涉案物品可造成破壞的風險,又指被告在被捕時的衣着和裝備與暴力示威者「有距離」,亦沒有證據顯示曾使用士巴拿。

黃續指,馮於事發後依然保持優良成績,完成文憑試後遠赴芬蘭升學,惟因適應問題而回港,並獲香港大學理學院取錄。

黃稱從報告可見馮付出努力重整人生,考慮她由案發至今付出「非一般努力地」更生,若判監禁對她的人生帶來「毁滅性影響」,因此判處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黃官告誡馮稱,「正常唔會喺呢種案件頒布(社會服務令),係一個好寬大嘅處理」,提醒需按時完成要求。

官:不容忽視鐳射筆潛在風險
就檢控延誤酌情減刑一個月

至於另一被告梁翰堯早前求情指,他畢業後任註冊護士,因案件而辭職,日後更有機會面臨紀律聆訊,已付出慘痛代價。辯方亦期望法庭考慮,涉案物品相較同類案件的殺傷力較低,可以輕判。

黃判刑時指,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涉案的鐳射筆,但須考慮有關的潛在風險,及對他人可造成的破壞。就兩項控罪分別判囚 6 及 4 個月,並將其中 1 個月分期執行。黃稱,被告於被捕後不再參與社會運動,亦無放棄學業,獲聘為註冊護士,就案件檢控延誤,酌情減刑 1 個月,即判囚 6 個月。

案情指兩被告曾激烈掙扎

案情指,警員 16190 在案發當日下午 4 時許到場,並按指示作出驅散,看見次被告馮詩詠與其他示威者一樣,朝九龍城方向逃跑,其後突然反方向逃走,遂上前作截停拘捕,期間她有激烈掙扎。警方以參與非法集結及蒙面罪拘捕她,並搜出涉案物品。次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警長 34987 則目睹現場逾百人聚集,並在行動中拘捕第三被告梁翰堯,指他亦曾作出激烈掙扎。

2 人被控管有士巴拿、鐳射筆等

馮詩詠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 2019 年 10 月 27 日,在旺角亞皆老街保管或控制一把 16 厘米長黑色士巴拿。

梁翰堯則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27 日,在旺角亞皆老街保管或控制一把長約 16 厘米的士巴拿、一把玻璃膠槍連玻璃膠、一罐黑色噴漆、3 支強力膠、一把長約 13 厘米的六角扳手和一把鉗子。他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在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另 3 被告
1 人守行為 2 人 11 月再訊

同案另外 3 名被告分別為彭海兒(21 歲,學生)、朱啟輪(38 歲,無業)及陳詠琪(23 歲,學生)。

彭海兒和陳詠琪各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們分別於 2019 年 10 月 27 日,在旺角亞皆老街保管或控制 1 罐黑色噴漆及 1 罐紅色噴漆;1罐黑色噴漆及1把六角扳手。朱啟輪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 2 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彭 8 月獲控方同意自簽 1500 元、守行為 18 個月結案,並撤銷其控罪。另外兩人 9 月獲准押後至 11 月 11 日再訊。

KCCC154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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