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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大圍|女生涉拆天橋鐵欄刑毀罪成判囚 4 個月 刑期上訴得直 減刑一個月

11.18 大圍|女生涉拆天橋鐵欄刑毀罪成判囚 4 個月 刑期上訴得直 減刑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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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當時 17 歲的女學生被指與另外 5 人於大圍的天橋上拆毀鐵欄,2021 年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成,判囚 4 個月。女學生就定罪及刑期上訴,高院法官周二(11 日)批准刑期上訴,減刑一個月,定罪上訴則駁回,本月內頒下裁決理由。

上訴方陳詞時指,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判處 3 個月或以下的刑期,讓上訴人可以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中,允許被判囚不超過 3 個月監禁及符合其他條件的人士,可以在社會上被視為沒有案底的人。
上訴方質疑警員追捕期間失視線
刑毀者或另有其人

上訴人趙琬殷(現年 19 歲),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沙田連接文林路及松嶺里的行人天橋,與另外 5 名男女一同拆毀鐵欄。

上訴方指,證供顯示警員由觀察到橋上男女的位置,跑到樓上期間約 15 秒,當中有數秒看不到該些男女,隨後才在橋上看到另一端出口有人跑走。

上訴方指,該 15 秒時間,警員應該是會背向天橋或被橋的上斜角度遮擋,全程不能看到橋上的男女,因此認為警員跑到橋上期間,有機會有其他人士上橋,不能肯定警員看到橋上的人是包括上訴人。

法官反問上訴人背著背囊在橋上跑步原因
上訴方:沒證供可得知

答辯方律政司就定罪上訴回應指,警員跑上橋時只是失去數秒視線,不影響其證供的可靠性。

高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質疑,警員證供中只稱在橋上曾有一名男子迎面走過,沒有表示見到其他人,反問為何上訴人當時要背著背囊在橋上跑步,上訴方稱沒有證供可以得知。

法官又指,上訴人被追截拘捕,而被捕前後同案另外 2 名被告曾更致電上訴人,該 2 名被告亦在附近被捕,當時清晨 7 時許,質疑是否「全部都係巧合」,上訴方稱是。

上訴方:望減刑至 3 個月或以下
將來可被視為沒案底

至於就刑期上訴,上訴方稱同意須判監禁式刑罰,但上訴人雖然在案中有鼓勵作用,但非領導角色,犯案亦非涉及複雜或周詳的計劃,希望法庭可以考慮以上訴人更生方面考慮,判處 3 個月或以下的刑期,讓上訴人可以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中,允許被判囚不超過 3 個月監禁及符合其他條件的人士,可以在社會上被視為沒有案底的人。

律政司就判刑上訴回應指,除了考慮被告更生,判刑亦須考慮要達至阻嚇的效果,指案件涉及多人合夥犯案,雖然上訴人非帶領者,但行為嚴重,當時是上班上學時間,上訴人的行為如沒有被警員阻止,可帶來嚴重後果。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批准上訴人就刑期上訴,減刑至 3 個月,定罪上訴則駁回,又指本月內會頒下書面裁決理由。

HCMA6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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