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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18人暴動罪成判囚36至57個月 官為案發時不足21歲被告酌情減刑

11.18油麻地|18人暴動罪成判囚36至57個月 官為案發時不足21歲被告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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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19 人的案件,1 人開審前認罪,18 人經審訊後罪成。當中 18 人包括認罪者,周六(15 日)在區院被判囚 36 至 57 個月(見內文表)。餘下一人候索報告,押後 8 月初判刑。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指,暴動量刑大原則是具懲罰性及阻嚇性,又提到案件數以千計示威者,現場滿目瘡痍,惟均沒證供指 18 人有直接暴力或煽動行動,遂劃一以判囚 4 年半為量刑起點。就案發時不足 21 歲被告,官指若案件能盡早審結,他們或有判監以外選項,遂酌情減刑。

辯方求情時則指,望法庭參考區院法官陳廣池的案例量刑,亦有辯方指望考慮被告過去 4 年守禁足或宵禁令,人身自由受限而酌情減刑。
官指現場滿目瘡痍
劃一以囚 4 年半為起點量刑

法官游德康早前裁定,18 名不認罪受審被告全部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當中 16 人是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形式參與暴動;另外 2 人包括次被告呂鋒、第九被告黃紫情因攜急救物資,被裁定以「提供急救或醫療方式」參與暴動。第十一被告另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

游就 18 名被告(不包括受審後定罪、案發時 17 歲女生)判刑時指,暴動量刑大原則是具懲罰性及阻嚇性,參考「梁天琦案」所載因素,本案涉及數以千計示威者,歷時數小時之久,現場滿目瘡痍。

官續指,不過案中沒證據指各被告曾在暴動中作暴力或煽動行為,部分被指有攜粉末或打火機的被告,因案中沒專家證供講述用途,又或沒證據指他們管有意圖,不作加刑因素。故兩種參與暴動形式的被告,均以判囚 4 年半為量刑起點。

至於兩項控罪罪成的第十一被告,游指另一罪以囚 2 年為量刑起點,若兩罪全數分期會過度嚴荷,下令當中 8 個月分期執行,形容此安排不會造成「粉碎性打擊」,最終共囚 57 個月。

官舉 4 項減刑因素
包括案發時是否為 21 歲以下

游再舉出 4 項減刑因素。第一項為具正面良好品格,引案例指沒案底、參與義工可構成減刑;第二項為減省法庭時間,例如辯方對證人盤問不冗長;第三項為年紀,指若案件能盡早審結,案發時 21 歲以下被告或就能受「109A 原則」(法律 101 文章)保護,而有判監以外選擇,可酌情減刑;第四則為認罪扣減。

最終 18 人各人刑期如下:

辯方望量刑參考
區院法官陳廣池案例

案中代表 3 名被告的大狀梁耀煒指,希望法庭採納區院法官陳廣池近期的暴動案判刑,即嚴重程度較低的以囚 4 年為起點,攜攻擊性或破壞性裝備則以囚 4 年半為起點。

多名辯方大狀均有類同陳詞,其中代表 2 名被告的大狀張耀良指,近期同類案多見判囚 4 年至 4 年半,認為若考慮本案嚴重程度低、被告參與程度低及年紀等因素,4 年上下幅度屬合理範圍。

辯方望考慮本案橫跨 4 年
守禁足令及宵禁令限人身自由

代表第七被告蕭穎鈊的大狀石書銘則陳詞指,本案橫跨 4 年,期間被告均要守禁足令及宵禁令,「可以想像一日入面有三分一時間因為法庭命令而不能離開屋企,對佢哋人身自由係好大限制」,稱知道此為「比較嶄新講法」,仍望法庭判刑時可考慮。隨後法官判刑時考慮的減刑因素,沒提及此點。

就個別被告背景,辯方多採納書面陳詞,庭上未有特別補充。其中第十三被告趙泳姿的代表大狀鄧灝程指,趙案發後取得院長嘉許名單(dean’s list award),能反映更生情況,望可考慮減刑。

第十七被告林堅信的代表大狀則指,林還押前一周曾演出自閉症相關戲劇,出身草根仍不時做義工。法官一度關注,求情信中提及林「為成本價而教」是甚麼意思。大狀稱有車費津貼,惟性質「絕對係義務」。

控方提出另案更年輕被告判教導所
官改為案發時 17 歲被告索報告

至於案發時 17 歲被告何羚甄,辯方早前在裁決時向法庭提出申索教導所報告後再判,惟游德康拒絕。周六判刑當日,主控、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表示暴動案例中,案發時 16 歲、判刑時 19 歲被告鄧妙小,獲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入教導所。

其後游德康指,他考慮所有文件後,有機會重新考慮何的狀況,「認為謹慎、公平啲嘅做法」是正如辯方所指,先聽取教導所報告後再處理,「最理想係當時已經做,但我當時唔係咁嘅諗法」。考慮報告一般需時 3 周準備,遂押後 8 月 5 日再判。

警:同一事件 213 被告
至周六 141 人裁定罪成

警方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總督察任雪瑩在案件判刑後會見記者,指事件分成 17 宗案件處理,本案是第十宗經審訊後判刑案。截至周六,213 人中已有 141 人被裁定罪成,當中 125 人判囚 29 個月至 64 個月不等,5 人被判入教導所,11 人等候判刑。

任又重申,本港市民享有言論、新聞、集會及遊行自由,但舉行活動時須守法,如有違法,警方必定嚴正執法、追究到底。

本案共 19 人被控暴動
1 人開審前認罪

本案共 19 名被告,第十被告鄭文豪在案件開審前認罪。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第十一被告張振鴻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被指同日管有汽油、3 塊布及 4 個打火機。

被告依次為勞俊軒(27 歲,建築工人)、呂鋒(20 歲,學生)、吳進欣(23 歲,學生)、倪倬傑(25 歲,攝影師)、蕭竣旻(20 歲,學生)、蕭子慧(23 歲,圖像設計師)、蕭穎鈊(22 歲,侍應)、黃靖斐(19 歲,推銷員)、黃紫情(26 歲,護士)、鄭文豪(19 歲,學生)、張振鴻(31 歲,保安員)、張婉兒(19 歲,學生)、趙泳姿(19 歲,學生)、鍾凱文(19 歲,學生)、古倩誼(21 歲,文員)、黃沅詩(18 歲,學生)、林堅信(21 歲,學生)、李浚維(18 歲,學生)和何羚甄(17 歲,學生),上述案發年齡及職業。

DCCC443/2021、DCCC576/2021、DCCC656/2021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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