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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衝突|19人被指助人逃出理大 4人開審前認暴動 准保釋2.3續審

11.18理大衝突|19人被指助人逃出理大 4人開審前認暴動 准保釋2.3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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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理大內大批示威者被警方包圍,19 人被指協助他人逃出理大,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周四(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開審,其中 4 名被加控暴動罪的被告在開審前認罪,另 1 人承認危險駕駛罪。

控方指需時整理承認案情,法官王詩麗遂押後案件至周五( 3 日)續審,屆時將讀出認罪被告的承認案情,期間所有被告續准保釋。另有被告承認危險駕駛罪,案情指被告未有按警員指示停車,並嘗試倒車逃走,警員在「感生命受威脅」下拔槍警告,最終被告撞車後始停下,被警員制服。
4 人認暴動 明讀承認案情

控方甫開庭指,周三(1 日)得悉部分被告將會認罪,故需時整理承認案情。法官王詩麗遂先聽取各被告答辯,其中 4 名被加控暴動罪的被告認罪,另被控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則獲法庭存檔。法官遂將案件押後至周五(3 日)續審,屆時將處理認罪被告的承認案情。

第 13 被告陳鎮洋( 32 歲,建築安全主任)另承認 1 項「危險駕駛」罪,辯方建議留待本案審結才求情和判刑,並申請讓被告保釋候判。控方不反對保釋,但指危駕罪成一般會有停牌令,故被告在判刑前不應駕車。法官最後批准被告保釋,並下令被告不得駕駛任何類別車輛。

至於他與另外 14 人,分別否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控辯雙方早前對於「連登」及Telegram 等訊息可否呈堂有爭議,須以「案中案」方式處理。辯方稱,在少於 48 小時內才收到控方就「案中案」提交的 86 頁專家報告,需時分析,又指控方早於 1 月初指示專家撰寫報告,但沒有在 1 月 13 日的審前覆核提出,而是至同月 31 日「失驚無神送個 report 過來」,指審訊時或會就此提出爭議。

建築安全主任認危駕
案情指警一度拔槍警告

陳鎮洋承認的「危險駕駛」罪,案情撮要指,案發地點時速限制為 70 公里。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晚上約 9 時,東九龍秀茂坪第 2 梯隊及刑事應變小隊行經公主道天橋往海底隧道,期間觀察到理大連接 X 座和 Z 座的行人天橋一帶發生事件。

警員遂到紅磡繞道往公主道行車天橋,當時有車輛在路上停下,包括距離警員方向較遠的涉案白色輕型貨車,車上共有 7 人。警員 8032 於事發時要求被告停車,惟被告未有遵從,並嘗試倒車逃走,將車頭扭向左邊的石𡒊,致警員退至天橋護欄置。

案情指,當時警員感生命受威脅,隨即拔槍警告,但被告未有理會繼續倒車,直至撞到後方車輛才停下。警員遂制服被告及車上其他人士,其後在車輛內發現行車紀錄儀,拍攝到案發過程。

案情指,被告在案發時的駕駛方式危險,違反交通規則,在警員出現時沒有及時停車,無視警方要求並試圖離去。被告又將車輛駛向石壆,致警員後退至天橋護欄位置,而後方為半空。

14 人被加控暴動

19 名被告依次為何英傑(35歲,船務主任)、林斌(20歲,學生)、伍偉楠(22歲,學生)、冼宏俊(32歲,地盤工人)、林施雅(32歲,秘書)、梁卓鋒(23歲,建築工人)、陳俊鋒(20歲,理財顧問)、麥韜(25歲,健身中心助教)、利文熙(20歲,學生)、黃筠喬(17歲,學生)、張頌熙(41歲,商人)、梁穎欣(30歲,銀行經理)、陳鎮洋(32歲,建築安全主任)、劉淑華(26歲,網頁設計師)、黃琪峰(22歲,學生)、林鑫濤(21歲,學生)、卓琬宜(18歲,學生)、黎靖言(24歲,項目助理)及陳宇晴(17歲,學生)。

其中 14 人被加控 1 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至 18 日,包括首尾兩日,在理大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而全部 19 名被告被控共 7 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們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與陳朗天、余冠廷、歐陽朗軒、梁巧儀、余卓賢、梁偉傑、陳卓倫、譚浩儒、張家樑、陳千行、李熹麟、李國明、張啟宗、嚴展翔及劉港聞,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行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被告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第 13 被告陳鎮洋,另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危險駕駛一輛客貨車。

DCCC313,57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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