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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5人暴動罪成還押6.29求情 官拒納被告證供 排除是無辜途人

11.18理大|5人暴動罪成還押6.29求情 官拒納被告證供 排除是無辜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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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理大事件,逾 200 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 15 人的案件,前學民思潮發言人黃子悅等 10 人早前認罪,餘下 5 人經審訊後,周五(16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須還押至本月 29 日求情,並暫定於 7 月 13 日一併處理判刑。

暫委法官崔美霞裁決指,其中 4 名被告的證供有違常理,存在分歧,故拒絕接納。考慮到當時暴動已持續最少 38 分鐘,但各被告仍留守現場,加上他們的衣著顏色及裝備,均與常見的示威者脗合,同時並非該區居民,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參與暴動,並排除他們是無辜途人的可能性。

部分被告聞判後淚流滿臉,休庭期間隔著被告欄的玻璃,逐一與親友道別。
官:被告不確定安全下貿然下車有違常理

除被告李子聰外,其餘 4 人均有作供或傳召證人作證。

被告鍾曜禧聲稱前往與女友見面途中被捕,法官指他下車時馬路明顯被堵塞,卻在未知是否安全的情況下貿然下車,有違常理。法官又指,現場影片顯示,當時窩打老道傳出巨大聲響,但被告指聽不見爆炸聲,說法存在矛盾。法官認為,被告是有家室人士,但其女友連兩人會面次數、時間等基本資料也不知道,質疑兩人情侶關係的真確性。

至於被告羅澤琛辯稱到場考察,法官認為他大可安在家中收看新聞報道,絕無必要把自己置身於暴力衝突的危險環境中,且他在不聞不問的情況下,從他人手上拿取整套保護裝備,行為有違常理。法官又稱,他的證供存在分歧,例如就派發裝備的人士,在主問、盤問及覆問均有不同回應。

官:被告危險下沒立即逃跑 反而戴上裝備

針對被告吳仲賢,法官指他事前知道旺角、油麻地一帶有示威,但仍為了買遊戲卡及視察酒店等理由冒險到暴動地點,做法不合理。法官又指,他在危險情況下,第一反應不是掉頭逃跑,而是費時留在原地,從背包找出保護裝備,逐一戴上才離開,難以信納其證供。

對於被告鄧建歡,法官指他知悉自己身處警方跟示威者衝突的現場中,明明可以原路折返,卻走近衝突現場,而他解釋「當時無諗」、「當刻無聯想」及「無諗咁多」,既不合理,亦不能解釋為何往衝突方向走。

官:無辜途人不會帶裝備到場

法官又稱,警方在圍捕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的暴動已持續最少 38 分鐘,期間爆炸聲不斷、催淚煙四起,但各被告仍然選擇留守現場,而他們的衣著顏色及裝備,均與常見的示威者脗合,又指他們並非該區居民。

法官認為,一名無辜的途人不會配戴或帶備防毒面具、面巾、護目鏡、手袖、手套及生理鹽水等物品到暴動現場,但各被告帶著整套保護裝備,明顯是有備而來,因此排除是無辜途人的可能性,並裁定他們罪成。

5人不認罪 10人認罪

本案共 15 名被告,不認罪的 5 人為鍾曜禧(34 歲)、羅澤琛(19 歲)、吳仲賢(18 歲)、鄧建歡(27 歲)及李子聰(25 歲)。除鍾曜禧外,其餘 4 人沒有案底。

餘下 10 人認罪,包括翁芷茵(19 歲)、周耀天(22 歲)、鍾永祥(45 歲)、蘇浩然(25 歲)、孫嘉豪(22 歲)、曾紹鵬(21 歲)、黃康瑜(22 歲)、甄念賢(16 歲)、黃子悅(22 歲)及王汶珊(28 歲),正還押候判。

各被告均被控於或約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第 7 被告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鐳射筆,此罪獲存檔法庭。

DCCC73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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