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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理大衝突|4 人尖沙咀暴動罪成 一人攜醫療用品 法官指為「同志」療傷亦成暴動

11.19 理大衝突|4 人尖沙咀暴動罪成 一人攜醫療用品 法官指為「同志」療傷亦成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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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9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大批巿民聲援被困校內的示威者。5 人在尖沙咀厚福街被捕,被控暴動罪,當中一人於開審前認罪,餘下 4 人周六(30 日)被裁定罪名成立。

其中一被告當時攜醫療用品,辯方指準備到場急救。法官指她「可以同時是急救員及暴動者」,如為「手足」提供生理鹽水、為「同志」敷藥療傷,亦構成暴動。法官又指,案發時厚福街「儼如一個小戰場」,質疑無辜者不會逗留,並據環境證供作推論,裁定眾人罪成。

4 人還押至下周六(8 月 6 日)求情及判刑。他們進入羈留室時,有旁聽人士向被告高呼「照顧自己!」。已認罪被告亦將同日判刑。
控方依賴裝備等環境證據
推論被告參與暴動

法官郭啟安裁決時指,警方於 2019 年 11 月包圍理大,網民發起「圍魏救趙」,到油尖旺聲援示威者。案發凌晨,有示威者在尖沙咀製作及投擲汽油彈,亦有人推動載有汽油彈的手推車。警方其後在區內掃蕩,有警員看到數名黑衣男女,跑進厚福街 7-7A 的一幢樓宇內,最終在厚福街一帶拘捕多人,包括本案被告。

法官指,本案沒有直接證據指被告參與暴動,控方依賴大量環境證據,包括被告被捕時間、地點及身上裝備,推論被告參與暴動。

官引判詞指暴動具「高度流動性」
指辯方分析「過分死板」

辯方強調,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被捕前的行為,以及他們如何與參與暴動的人士集結。法官引用終審法院盧建民案及湯偉雄案的判詞指,辯方忽略現今「非法集結」和「暴動」的本質,均具「高度的流動性」,其分析過於着重「集結在一起」的元素,而流於「過分死板」。

第四被告攜噴漆 官:非路過

至於第四被告,辯方爭議其身份辨認,指她並非被警員發現的人。法官比對閉路電視畫面後,認為在少於一分鐘之內,如有兩個身型及衣着吻合的人,出現在厚福街 5 至 6 號地下,絕對是「不尋常的巧合」,故裁定警方當時搜捕的人就是第四被告。

法官又指,第四被告當時攜有一支黑色噴漆,質疑一名無辜的過路人,沒有理由攜有一支接近用完的噴漆。他認為此能加強推論,第四被告並非純粹路過,而是有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意圖。

辯方指第四被告打算到場急救
官:為「同志」療傷亦構成暴動

辯方指第四被告身上攜有醫療用品,是打算到場作急救之用;法官指,若她當時在暴動現場,一直與示威者在前缐集結,而她管有醫療用品的目的,是為了隨時為受催淚煙影響的「手足」提供生理鹽水,或在示威時受傷的「同志」敷藥療傷,「明顯地,她的出現無論在意圖和行為方面,無疑也是為她身旁的一群示威者,提供了『安心』與『激勵』」,構成暴動。

法官強調,即使第四被告可能是一名急救員,亦可以同時是一名暴動者,加上她身上藏有黑色噴漆,與他人在警方推進時一起逃跑,裁定暴動罪成。

首被告凌晨在梯間出現 官:不可能是路過

就首被告,他案發時穿着白衣、灰黑褲,在厚福街 7-7A 號唐三樓梯間被發現。法官指出,雖然被告身上沒有示威者常見物品,「仍不能削弱控方對他不利的推論及指控」,指梯間滿佈示威裝備,「明顯地都是示威者為擺脫嫌疑而棄置的」。

他又指首被告在凌晨時分在梯間出現,「不可能是『不經意的路過』」。法官續稱,若首被告如辯方所指,他不知為何「捲入」或困在示威人群之中,「又怎會仍然繼續追隨這群『烏合之眾』,走上更高的樓層,而不選擇馬上離開,劃清界線以避免嫌疑?」

辯方指,不排除被告因為害怕警察而逃跑。法官質疑一名無辜的行人,身上沒有配戴任何示威裝備,「為甚麼要害怕警察,甚至要逃避追捕?」,裁定首被告暴動罪成。

兩被告藏後巷盡頭 辯方指躲避混亂
官:現場如小戰場 無辜不會逗留

就第二及第五被告,在暴動發生一小時後,兩人被警員發現在厚福街 8 號一條「掘頭巷」盡頭藏匿,並蹲在一輛單車旁。兩人均穿深色衣物,戴着防毒面罩、手套等物品。

辯方指,當時現場一片混亂,兩人前往相對安全的位置躲避。法官指,凌晨時分的厚福街正發生連串爆炸、火光熊熊,「儼如一個小戰場」,質疑不會有無辜途人進入或逗留當中。

法官續指,任何心智成熟及理性的成年人,如不想牽涉在暴亂當中,只會遠離該處,「避免在那激烈和危險的境況下,殃及池魚」,不會像兩名被告,刻意把自己匿藏在「掘頭巷」內的單車旁。

法官指,若兩人如辯方所指,只是無辜途人,不幸被困在暴動現場,亦應在現場恢復平靜後盡快離開,但他們在暴動了發生約一小時後,仍然蹲在單車旁。「除了控方提出有罪的推論外,本席實在難以替他們想像任何無辜的案情。」

官:針對兩人環境證據「壓倒性」

他又指,針對兩人的環境證據是「一面倒」及「具壓倒性」,他們分別管有萬用批連金屬棒,以及伸縮棍,是有備而來;兩人均有防火燒焊手套,事後手套被驗含有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足以令法庭推論他們曾親身或協助他人,在暴動時製造或使用汽油彈,裁定兩人暴動罪成。

案件於 8 月 6 日求情及判刑,期間 4 名被告還押。早前已認罪的第三被告亦將同日判刑。

一被告開審前認罪候判

被告依次為詹溢朗(23 歲)、梁安生(24 歲)、馮煒恩(25 歲)、梁敬慈(44 歲)及梁安逸(20 歲),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尖沙咀厚福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馮煒恩於開審前認罪

DCCC 9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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