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港人」案被告鄭子豪、廖子文,2022 年先後就潛逃及灣仔倉庫爆炸品案認罪,區院法官游德康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共判囚 31 個月。懲教其後通知法院,由於兩人已服畢潛逃案的刑期,無法同期執行,令實際刑期較原審判刑多出半年。
兩人獲准保釋等候刑期上訴。上訴庭周二(19 日)裁定他們得直,撤銷原定刑期,並改判可即時釋放兩人的刑期,將在 6 個月內補充理由。兩人散庭時面露笑容,向旁聽席揮手,懲教一度稱須回院所處理手續,兩人擾攘逾一小時獲放行,離開法院。
律政司指,原審判刑在實際情況下無法執行,「根本無咩唔公平,令到上訴庭需要糾正」,又指即使需重新服刑,亦不會造成額外不公。上訴方則強調,法庭需考慮實際刑期能否達至原審原意,又指鄭、廖已有工作、望繼續進修,盼獲「重新做人、重新站起來嘅機會」。
懲教一度稱須回懲教院所處理手續
擾攘逾一小時放行
散庭後,鄭子豪和廖子文未有即時離開法庭,據悉懲教人員不清楚兩人可否當庭獲釋,一度稱需要送回懲教院所處理手續。擾攘逾一小時,兩人簽署文件後獲放行,與一眾親友離開法院,向記者揮手微笑。
上訴方:鄭、廖積極工作讀書
望法庭予更生機會
獲准保釋的上訴人鄭子豪、廖子文(現 21 歲)自行到庭應訊,鄭由大律師吳靄儀、高麟代表;廖由大律師黄錦娟、管致行代表。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處理。
大律師吳靄儀首先陳詞指,鄭子豪獲保釋後從事冷氣管道安裝工作,一直準時每周到警署報到 3 次,希望本案審結後繼續進修。
大律師黃錦娟則指,廖子文一直努力工作和讀書,正修讀應用教育文憑,並獲浸會大學副學士課程有條件取錄,計劃下個學年入學;廖同時在地盤工作,並報考輕型貨車牌照,積極重投社會,希望法庭考慮上述因素,「畀佢重新做人、重新站起來嘅機會」。上訴方另有訟費申請,將稍後經書面提出。
律政司:重新服刑亦無不公
上訴庭毋須干預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則陳詞指,終審法院在「符文傑案」已指出,《監獄規則》第 69 條(關於行為良好減刑)並無不公,本案有「唔同情況出現,純粹係一個事實」。
潘官此時打斷,指上訴方沒投訴機制不公,而是在實際執行判刑時對上訴人不公,有違原審法官希望判處 31 個月總刑期的原意。
羅天瑋則重申,原審在判刑後記清晰表明總刑期是 31 個月,但在實際情況下無法執行,情況「根本無咩唔公平,令到上訴庭需要糾正」。
羅又指,廖獲大學有條件取錄,即使需要召回監獄服刑 34 天,他仍能在今年 4 月,即入學前獲釋,認為情況不會為廖造成額外不公。
上訴庭質疑
實際刑期違原審原意
法官彭寶琴直言「唔係幾理解」律政司的陳詞,她重提潛逃案在 2022 年 7 月 15 日判刑,爆炸品案則在翌日判刑,指若後者提早一兩天判刑,令兩案同時判刑,便可按原審法官的原意,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達至 31 個月的總刑期,並在被告行為良好下再減至 20.6 個月。
彭寶琴官續指,若根據律政司的陳詞,原審區院法官游德康便毋須在判刑後記,提出他若早知如此就會下調爆炸品案的刑期,令總刑期維持在 31 個月,「(原審)唔會講咗一句無意義嘅說話:『達致 31 個月總刑期』」。
羅天瑋回應指,原審法官的原意「就係 31 個月嘅原意」,否則「成個刑期會明顯過輕」,強調雖然律政司主張的原意和運作,與法庭立場有差別,「我哋都係覺得我哋陳詞能夠解釋到相關運作」。
兩人先後就
潛逃案及爆炸品案被判囚
早前獲准保釋的鄭子豪、廖子文,周二自行到法院應訊。鄭由大律師吳靄儀、高麟代表;廖由大律師黄錦娟、管致行代表。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處理。
2022 年 7 月 15 日,兩人就「12 港人」潛逃案,被區院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囚 10 個月。翌日,區院法官游德康再就 2019 灣仔倉庫爆炸品案,分別判兩人囚 28 及 27 個月,下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31 個月監禁。
爆炸品案法官判刑後
發現刑期無法同期執行
兩人分別於同年 11 月及 12 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法官彭偉昌在判詞透露,原審法官游德康判刑後補充判刑後記,指懲教署在判刑後兩日,書面通知法院,指兩人已服畢潛逃案的 10 個月監禁刑期,因此未能按其判決,將兩案的刑期分期或同期執行。
游官在後記指,若他在判刑前,知悉兩人已服畢「12 港人」潛逃案的刑期,會進一步將爆炸品案的刑期,下調至 21 個月,令總刑期維持在 31 個月監禁,建議兩人提出上訴,「來修補這判刑上的缺陷」。
CACC11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