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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鄭子豪准保釋至4月候刑期上訴 官指若續還押 實際刑期將較判刑長

12港人|鄭子豪准保釋至4月候刑期上訴 官指若續還押 實際刑期將較判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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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港人」之一鄭子豪 2022 年先後於潛逃案及灣仔倉庫管有爆炸品兩案認罪,原審法官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31 個月。但因鄭還押日數被視為服畢潛逃案刑期,懲教署無法遵循相關命令,令實際刑期多於判刑。鄭子豪同年 12 月底,獲高院上訴庭批准保釋等候上訴刑期(詳見內文表)。

法官彭偉昌周三(4 日)頒下判詞指,不論最後刑期上訴的結果是哪一方勝訴,若鄭續還押,其實際刑期將較判刑長。為免出現不公道情況,他都應獲准保釋在外等候上訴。
申請方:爆炸品案刑期應下調至 16 個月 以符原審刑期原意

申請人鄭子豪,由大律師吳靄儀及高麟代表;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代表。

法官彭偉昌在判詞中引述雙方立場,指申請方認為,在《監獄規則》第 69 條下,鄭子豪於「灣仔倉庫管有爆炸品」案刑期,應下調至 16 個月,才可體現原審法官游德康就兩案總刑期合共判處 31 個月的原意。

申請方解釋指,根據第 69 條,「獄中行為良好可減刑三分一」的規定,同時適用於鄭子豪所涉兩案,而原審判囚 31 個月,考慮第 69 條後,實際須服刑期為 20.67 個月,故爆炸品案刑期應下調至 16 個月,才可達至此結果,而鄭的出獄日期應為他准保釋前的 8 日,即 2022 年 12 月 13 日。

律政司:僅同意下調至 21 個月

律政司一方則指,不反對原審法官在判刑後記的建議,即把爆炸品案刑期由判囚 28 個月下調至 21 個月,以達致兩案共處 31 個月結果,但反對申請方提出進一步下調至 16 個月的提案。若根據律政司一方提出,下調刑期至 21 個月的提案,鄭子豪最快可在 2023 年 3 月 21 日獲釋。

官:應予保釋候上訴避免不公

法官在判詞指,現時上訴許可申請聆訊,只可在 2023 年 4 月 19 日進行,而鄭子豪的最早獲釋日,不論是申請方提出的 2022 年 12 月 13 日,抑或律政司提出的 2023 年 3 月 21 日,都早於聆訊日期。因此不論《監獄規則》具體效力為何,都應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以免出現不公道情況。

廖子文 11 月底獲准保釋

鄭子豪的保釋條件,與同案、早前獲准擔保的「12 港人」廖子文一樣。廖子文於 2022 年 11 月 23 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獲准以 2 萬元保釋,期間每周三次向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高院兩日後頒下判詞,透露原審法官游德康判刑兩日後(即 7 月 18 日),懲教署書面通知法院,指廖子文已服畢「12 港人」潛逃案的 10 個月監禁刑期,因此未能按其判決,將兩案的刑期分期或同期執行。

CACC115/2022(原案件編號:DCCC 32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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