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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沙田|3男非法集結罪成上訴被駁回 官:被告穿灰衣管鐳射筆 不會只是「奇怪的巧合」

8.11沙田|3男非法集結罪成上訴被駁回 官:被告穿灰衣管鐳射筆 不會只是「奇怪的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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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11 日晚,有示威者包圍沙田警署,事後 7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 3 男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5 個月 1 周至 6 個月,他們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周五(8 日)頒下判詞,駁回 3 人申請,維持定罪。

上訴方質疑,原審錯誤裁定被告在案發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並知悉有關群眾正進行非法集結。官指,上訴方過份強調原審缺乏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直接證據,「無疑是捨本逐末」,忽視環境證據。

另一被告提出,警員的辨認證據不可靠,令原審錯誤裁斷被告就是在現場穿灰衣男子,並用鐳射光照向警員。法官認為,在同一位置,出現另一衣著打扮身型均一致的人,向同一方向跑根本是不可能,「絕不會只是一個『奇怪的巧合』」。

3 男非法集結罪成
原審指令警署不能正常運作

3 名上訴人為區嘉偉(27 歲,無業)、蔡承志(24 歲,文員)及何皓賢(27 歲,機場助理),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2 日在沙田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區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結果,蔡及何則已服畢刑期。

原審裁判官崔美霞於 2022 年 1 月,裁定 3 人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5 個月 1 周至 6 個月。崔指,示威者圍堵令警署不能正常運作,阻礙警員協助有需要人士,對公眾安全和利益影響嚴重。

上訴方質疑缺乏直接證據
官:「無疑是捨本逐末」

區嘉偉一方指,原審錯誤裁定區在案發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並知悉有關群眾正進行非法集結等。官指,上訴方的陳詞內容,過份強調原審缺乏區參與非法集結的直接證據,「無疑是捨本逐末」,忽視控方整體針對他的環境證據。

官又指,區當時戴上口罩,手持鐳射筆,而警員亦從其背包搜出對講機、頭盔、防毒面具、口罩、手袖、手套、面巾和黑色衣物,「可說是滿身裝備」;且他被目擊曾經揮手示意其他在場人士從他身後離開,惟區沒有作供以否認或挑戰警員的說法,故認為其定罪安全穩妥,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方質疑辨認警員證供
官指絕不是「奇怪的巧合」

至於蔡承志一方提出,警員的辨認證據不可靠,指原審錯誤裁斷蔡是灰衣人,並在源禾路,距離大約 30 至 40 米外用鐳射光照向警員。

官指,辨認出蔡的警員下車後已即時留意到灰衣男子,因為他用鐳射光照向他及其同僚,警員隨即展開追截,縱使灰衣男子曾數次因轉彎或被建築物阻擋而離開其視線,「但每次只涉及零點數秒『一眨眼』的時間」,認為在同一位置,出現另一衣著打扮身型均一致的人,向同一方向跑根本是不可能;並指雖然警員未能清楚觀察到穿灰衣男士的容貌,但蔡被截停後被搜出綠光鐳射筆,鐳射光的顏色亦吻合警員的觀察。

法官認為,蔡「身穿灰衣並同時管有可發射激光的鐳射筆,絕不會只是一個『奇怪的巧合』」,原審絕對有權裁定蔡便是該名用鐳射筆照射警員、穿灰衣的男子,並沒有理由干預,駁回蔡的定罪上訴。

官指被告案發時穿黑衣
可推論參與非法集結

另外,何皓賢一方提出,沒有任何直接證供顯示他曾經參與或知悉午夜前的非法集結,以及指分析警員證供時,未有充分考慮其證供中的不一致和矛盾。

官引盧健民案,強調非法集結有高流動性,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人或許已經離開,在法律上,非法集結仍然持續 ;且控方毋須證明被告與其他參與者共同懷有特定額外的共同目的。故官指,原審絕對可以考慮何身在現場,而推論他必定是知悉現場人士的行為,且有充裕時間離開,但仍然沒有離開。

至於上訴方指原審錯誤理解警員證供,錯誤認定何曾聯同在場人士對警署叫喊口號。官指不排除原審在理解警員的說法時並非完全準確,但仍然無阻原審作出推論;並指何案發時身穿黑衣、戴上黑色口罩,管有頭盔、護目鏡和防毒面具,「這些證據匯聚起來」,加上何不作供,均指向他參與非法集結的推論。

官又指,在分析證人可信性一事,原審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認為原審的分析合情合理,沒有明顯犯錯,故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HCMA9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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