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為還押人士冒簽文件助索償 4人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1人認罪還押

2男女涉為2還押人士冒簽文件助索償 4人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 1被告認罪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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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3 月至 6 月,一名 64 歲退休婦與 33 歲男子,被指為兩名正在荔枝角收押所還押的男子,冒簽傳訊令狀,助 2 人入稟向警務處索償。4 人被控 2 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周四(1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處理。退休婦承認全部控罪,還押至 8 月 30 日判刑。

案情指,兩名涉另案還押人士當時希望入稟向警務處索償,稱 2020 年被警員襲擊,而 3 月初為提出民事訴訟的期限。探監時,他們要求認罪婦人助自己處理,而認罪婦人則為他們冒簽,並呈交法庭存檔。辯方求情指,被告常探望還押人士,助其更生,亦獲其中一名受助人家長撰求情信。

辯方又指她犯案僅因臨近入稟期限,「一時心急」,已深感悔疚。翻查資料,本案中兩名正還押人士,為「口岸爆炸品案」的被告,2 人至今已還押超過 3 年。

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安處負責,案情由國安處高級督察丘楚怡簽署。主控官為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被告依次為林明儀(64 歲,退休人士)、顏學健(33 歲,外賣員)、張家俊(33 歲,報稱無業)、何卓為(39 歲,報稱無業)。首被告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第二被告自行應訊,第三及第四被告則由當值律師代表。

林明儀承認 3 項控罪,辯方指她須用拐杖,官准她聽取答辯時坐下。

案情:兩還押人士探訪時求助

控方案情指,就首 2 項控罪,當時張和何正還押荔枝角收押所,2 人擬向警務處提民事訴訟,分別指在 2020 年 3 月 7 日及 8 日期間被警員襲擊,就此入稟索償身體及精神傷害賠償,而提出訴訟的期限為 3 年。

張通過 Facebook 認識次被告顏學健,顏之後多次探訪還押中的張,而首被告林明儀則在案發前認識張。2023 年初,顏得悉張想提出訴訟,故與林一起協助他,2 月期間數次與張討論事宜,當中張請顏再替「卓為」,即第四被告何卓為及另一人處理訴訟。在 3 月 3 日的探訪中,林告知何,指自己已幫忙準備令狀。

案情:被告冒簽傳訊令狀後交法庭傳檔

案情續指,於 2023 年 3 月 1 日的探訪期間,張明確要求顏請「外面的人」替他簽署,亦教顏替他簽名:「是但你跟個簽名 A 字頭潦草咁樣得㗎喇……總之邊個得閒去,幫我潦,潦個超級潦嘅 A」,又稱「我一路都迷思緊,以前冒簽都得啊,總之老豆老母認簽名係我咪得囉,返到屋企就打之嘛最多」,而自己「唔會憨鳩鳩唔承認(簽名)……我有陣時都寫個張字,我簽名成日變㗎」。

及後於 3 月 6 日,林明儀向張及何出示傳訊令狀。張得知有多個位置須簽名、但已有人幫忙簽署,並稱「我授權畀你啊,係啊,我簽咗名啊」,同日林將文件呈交法庭傳檔,獲高院發出令狀(HCPI53/2023);至於何,林指自己已在文件修改部分,假冒何的簽名,「我就係咁潦吓㗎喇」,何則回應「係啦」,林同日亦將文件呈交法庭,獲高院發令狀(HCPI52/2023)。

懲教人員在錄音系統發現以上對話後,向警方舉報。警方於林的住所檢獲相關傳訊令狀、向法庭付費的收據等。警誡下,林否認控罪、顏則承認協助張冒簽;張否認、何保持緘默。

案情:退休婦獲警方保釋後
藉另一還押者通知兩人拒承認

就第 3 項控罪,於 6 月 8 日,剛獲警方保釋的林﹐到荔枝角收押所探訪另一名還押男子梅銘鋒,要求梅通知張和何自己被捕,因此他們必須堅稱簽名屬實,「一共六個人啊,但兩個,佢兩個最緊要啊,企硬啊」;梅則指,他只會傳達「冇嘢講」。

求情:被告對法律無知
以為簽名有效

辯方求情指,林在 3 月 6 日的探訪中帶同傳送令狀,要求張和何即時簽名實屬「舉手之勞」,惟 2 人的民事索償分別於當日及後一日到期,林一時心急、才「自己簽埋帶過去」,而張亦確認授權林簽名,按林的常識,該簽名應該有效,犯案僅出於「法律上的無知」。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一度質疑「點樣可以即時做到」?辯方解釋,於社交探訪中,親友等可以經由懲教人員傳遞文件。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部分,辯方澄清,林早計劃探訪梅,不過她在 6 月 6 日至 7 日被捕、失約於梅,故獲保釋後便探訪梅,「唔係明目張膽一出嚟就夾口供」。

求情:被告出於同情助在囚者
「只不過用錯方法」

辯方續指,被告離異、長年患抑鬱,加上不良於行,於平地亦要使用拐杖,「就算係咁嘅情況,都帶大咗兩個仔」,基於自己的背景,「同情一切有困難嘅人,自己樂意去幫助,伸出援手」,加上於教會成長,她經常探望不同還押人士,希望通過探訪,幫助在囚人士更生,獲其中一位單親家長撰求情信指,林助自己探訪、照顧涉販毒在囚的兒子。

辯方再指,林「以前就會出於幫人就幫到底,唔好出咩差池」,但兩個月還押後,她深感悔疚,另力陳妨礙司法公正的嚴重性,取決於相關罪行,本案中張和何均妥為授權,林「只不過用錯方法……64 年嘅人生從沒犯過事,呢個係第一次犯事」。

辯方總結時稱,基於林認罪、大大節省法庭時間,以及她的年紀、身體狀況不佳,望法庭盡量輕判,亦考慮 3 罪源於同一事件,將刑期同期執行。裁判官准索背景報告,林還押至 8 月 30 日判刑。

其餘 3 名被告押後再訊

第二、第三及第四被告申請押後至 10 月 5 日再訊,期間索文件,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批准。第二被告准繼續保釋,第三及第四被告因另案繼續還押,沒有擔保申請,放棄 8 天保釋覆核權。

4 被告涉 3 罪

4 名被告被控 3 罪。首罪為「串謀製造虛假文書」,林明儀、顏學健、張家俊被控於 2023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6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次罪為「串謀製造虛假文書」,林明儀和何卓為被控於或約於同年 3 月 6 日,干犯與上述同樣的控罪。

經修訂後,第三罪為「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林被控於 2023 年 6 月 8 日,在香港荔枝角收押所探訪室內,接觸一名名為梅銘鋒的人士,要求他傳達訊息給何和張,要求他們虛假地聲稱傳訊令狀是他們所簽署的,從而阻撓及妨礙警方調查及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

WKCC257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