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8.29深水埗|7人暴動罪成 3男囚24至32月 4名未滿21歲被告判入教導所

8.29深水埗|7人暴動罪成 3男囚24至32月 4名未滿21歲被告判入教導所

分享:

2019 年 8 月 29 日,深水埗警署外有市民聚集,及後發生警民衝突,8 人被控暴動等罪。當中 7 人不認罪,其中一人早前獲裁不宜受審、當庭釋放,餘下 6 人罪成,連同開審前認罪的被告,法官王詩麗周三(2 日)在區域法院判當中 3 名成年被告監禁 24 至 32 個月,另外 4 名仍未滿 21 歲的被告入教導所。

法官判刑時指,案發於人煙稠密的深水埗,現場有人於馬路噴漆、阻塞交通、於馬路飛奔,影響他人。示威者又以鐳射筆照射警署,大聲辱罵警員,其行為針對警署,公然挑戰執法者。而眾被告有所準備,帶備口罩、急救用品、防毒面具、電筒及鐳射筆到場犯案。但法官接納根據本案暴動範圍、人數、時間,認為嚴重性較同類案件低。

法官引述眾人求情及背景,當中第 5 被告鄺煒心(16 歲,學生)現就讀護理學課程,案發時攜帶急救用品到場,希望照顧示威者,現已有所反省。第 6 被告馬姓女生(16 歲)患抑鬱症及焦慮,但沒有放棄,其文憑試成績不俗。而 13 歲女童犯案時未意識到嚴重性,另有情緒障礙,於 2019 年 6 月曾數次參與示威活動,但不知本案集結目的,因好奇而逗留在場。

官:示威者挑戰執法者

法官判刑時指,即使被告沒有親自作出暴力行為,但他們共同行事,以暴力手法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另亦不能忽視眾被告有所準備,例如帶備口罩、急救用品、防毒面具、電筒及鐳射筆到場犯案。而案發於人煙稠密的深水埗,暴動人數由數十人增至後期的過百人。

官續指,有人於馬路噴漆、有人阻塞交通、於馬路飛奔,影響他人,示威者在多次警告後才離開現場。示威者以鐳射筆照射警署,又大聲辱罵警員,其行為針對警署,公然挑戰執法者。法官又引用案例指,警方象徵法治及秩序,需予以尊重及保護,免受虐待。若然容許對警員的蔑視及辱罵,便會損害法治。

然而,法官考慮本案暴動範圍、人數、時間,認為嚴重性較同類案件低,影響有限。

兩男判囚 32 個月
認罪被告囚兩年

就 3 名成年被告,法官以判監 34 個月作量刑起點,張嘉棟(21 歲,學生)及田倬行(25 歲,車房職員)不認罪受審,被裁罪成;而顧嘉杰(25 歲,廚師)則於開審前認罪,獲認罪扣減。法官考慮親友對他們具正面評價,事後改過自新,努力工作,酌情額外減刑兩個月。張嘉棟及田倬行同被判囚 32 個月,顧嘉杰則被判囚 24 個月。顧嘉杰另承認管有鐳射筆,法官考慮被告沒有長時間使用鐳射筆,就管武罪判囚 4 個月 18 日,與暴動罪刑期同時執行。

4 名未滿 21 歲被告判入教導所

至於 4 名案發時僅 13 至 16 歲的學生,鄺煒心、馬姓女生、姚姓女生及 13 歲女童。法官引述第 7 被告姚姓女生的求情指,她被捕後一度被帶到少年庭提訊,曾被羈押於兒童院。辯方指事件對她構成壓力,而她現就另一宗洗黑錢案於更生中心服刑,希望再判她入更生中心。

法官表示,根據紀錄,被告在更生中心表現一般,曾有違規行為。法官明白被告面對審訊會受到壓力,但認為被告罪責及背景,不宜判處更生中心。法官認為 4 人尚算年輕,根據本案罪行嚴重性,適合判入教導所,以接受全面培訓,並希望被告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療。

4 被告案發時未成年
28 歲男獲裁不宜受審

8 名被告依次為張嘉棟(21 歲,學生)、田倬行(25 歲,車房職員)、顧嘉杰(25 歲,廚師)、冼穎聰(28 歲,無業)、鄺煒心(16 歲,學生)、馬姓女生(16 歲)、姚姓女生(15 歲)及 13 歲女童,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8 名被告同被控在 2019 年 8 月 29 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連同「米奇雲」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顧嘉杰、冼穎聰和 13 歲女童,另各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被告顧嘉杰開審前承認兩罪,冼穎聰獲裁定不宜受審,故他面對的兩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DCCC109/2021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