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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銅鑼灣|2男非法集結罪成囚5月 官稱案情嚴重、接納檢控延誤酌情減刑

7.1銅鑼灣|2男非法集結罪成囚5月 官稱案情嚴重、接納檢控延誤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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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國安法》生效翌日的七一遊行,有示威者在銅鑼灣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叫喊政治口號,被警方發射水炮驅趕。事隔近兩年,警方於 2022 年 5 月,重新拘捕 4 名「踢保」男子,同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其中 2 男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裁判官王證瑜周四(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指,案發時的非法集結規模大、人數多,及有人堵路,加上當日為《港區國案法》生效翌日,認為案情嚴重。裁判官採納同案 2 名認罪被告的量刑起點,另因檢控延誤酌情減刑,2 被告終被判囚 5 個月。

被告林永耀(24 歲,工程師)及蔡偉賢(22 歲,學生)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及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提到,2 名被告由被捕至正式被檢控相距近 2 年,望法庭就檢控延誤酌情減刑。控方回應稱,本案沒有不恰當延誤,指案發當日涉及不少被捕人士,警方需時處理和調查。辯方再指,同意本案涉及一定數量的證據,一般而言控方會提供檢控時序表,但本案欠缺相關時序表,故控方無法證明為何要在近 2 年後才提出檢控。

辯方又呈上案例指,該案發生於反修例運動高峰期,而本案於 2020 年 7 月 1 日發生,望法庭可參考案例,採納較低量刑起點。

官:案發為國安法生效翌日
案情嚴重、非法集結規模大

裁判官判刑時先指,早前為被告蔡偉賢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因體能問題不建議入勞教中心。裁判官指本案控罪和案情嚴重,事發當日的非法集結規模大、人數多,及有人堵路,加上當日為《港區國案法》生效翌日,故需判處即時監禁。而同案另 2 名被告認罪後被判囚 4 個月,裁判官同意採納相同的量刑起點,即 6 個月監禁。

王證瑜指,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不評論當中相隔的時間,是否涉任何一方責任,但據案例需要考慮延誤對 2 人造成的影響,故酌情扣減 1 個月,即 2 人被判 5 個月監禁。

同案另 2 被告早前認罪
判囚 4 個月

被告依次為葉健榮(40 歲,送貨員)、林永耀(24 歲,工程師)、蔡偉賢(22 歲,學生)及黎子元(22 歲,學生),控罪指他們在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及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葉、黎在去年 8 月 8 日認罪,分別被判囚 4 個月。

ESCC71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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