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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三罷|2 女認旺角非法集結判囚 3 及 6 個月 官:檢控延誤額外減刑一個月

11.11 三罷|2 女認旺角非法集結判囚 3 及 6 個月 官:檢控延誤額外減刑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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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1 日「黎明行動」中,3 人被控在旺角參與非法集結及損壞交通燈等,事隔兩年半後被起訴。其中 2 名女子早前認罪,周五(1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囚 3 及 6 個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指,本案涉對公共設施造成損壞,阻嚇性比更生更為重要,須判處即時監禁。官又指,雖不認為案件檢控有不合理的延誤,但考慮延誤影響被告更生進度,因此酌情額外減刑 1 個月。
官:阻嚇比更生重要 監禁無可避免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周五(14 日)判刑時指,兩名被告年輕,過往生活有規律,但不能忽略案發時涉及逾 50 名示威者,維持不短的時間,加上案發當日「大三罷」所涉地點甚廣,對公共設施造成損壞,可幸在本案中並沒有人受傷。

黃認為就本案而言,阻嚇性比更生更為重要,須判處即時監禁。

官:不認為有不合理延誤
惟同意影響更生 酌情減刑

就辯方求情時提出控方延誤檢控,令被告承受極大心理壓力,人生原地踏步,甚至阻礙更生。黃指出,不認為案件延誤有不合理之處,指涉案的證物有約 150 件,共 140 小時的片段,以及 30 份證人供詞。

但黃同意被告在案發後兩年半才被檢控,並非短時間,期間被告承受巨大壓力,影響其更生進度;又採納兩人在案中沒有參與實際破壞,事發後努力更生進修,酌情扣減部分刑期。

官:兩被告原已談婚論嫁
相信案件對其人生有相當大影響

就兩名被告在案中的參與程度,黃指納吳卓賢(24 歲,侍應)不是早有預謀,相信她原先想到現場會合男友,即同案另一被告張焯棋,勸籲他離開。

黃指,兩人原已到談婚論嫁的階段,黃相信案件對其人生有相當大的影響,加上吳在案發時沒有造成實際破壞或協助他人,以 6 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和案件延誤酌情減刑後,判吳監禁 3 個月。

至於另一被告陳雯欣(23 歲,設計師),黃指她在案發時曾打開雨傘,遮掩其他示威者拆除鐵欄,她亦有攜帶一般示威者的物品,包括頭盔和護目鏡等。黃指考慮陳不是領導或煽動的角色,沒有造成實際破壞,以 10.5 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和案件延誤酌情減刑後,判被告監禁 6 個月。

兩人 9 月底認罪
同案另一被告 7 月初認罪 囚 8 個月

兩被告陳雯欣及吳卓賢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亞皆老街、塘尾道、詩歌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兩人 9 月 26 日認罪。同案被告張焯棋(23 歲,消防設備技術員)2022 年 7 月初承認非法集結及刑毁交通燈,其後被判囚 8 個月。

案情指,事發當日下午約 1 時許,至少 50 名黑衣示威者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一帶聚集,以磚頭等雜物堵路,其後沿深水埗方向前進,途中破壞交通燈、欄杆等公共設施。

警方在 2 時左右展開拘捕行動,並截停 3 名被告,隨後翻查現場片段,發現他們與示威者一同前進,其中張有份作出破壞行為。

KCCC105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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