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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區選參選人沒依時交申報書 高院拒延期、下令繳逾 2.4 萬元訟費

2019 區選參選人沒依時交申報書 高院拒延期、下令繳逾 2.4 萬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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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區議會選舉漁灣選區,參選人胡健南敗給徐子見。他事後被指沒依時繳交選舉申報,翌年 7 月被廉署發信指涉違選舉條例,胡兩個月後向法庭申請命令,容許他延時提交申報。高等法院法官楊家雄周三(7 日)頒下判詞,拒為胡作出寬免,並下令他 3 個月內支付逾 2.4 萬元訟費。

法官指,選舉事務處以電郵、電話等方式多番提醒胡健南,且他 2003 年曾參選區議員,亦因漏報遭廉署警告,認為他沒有合理理由漏呈申報。官又批評胡不尊重選舉、輕視他作為候選人提交申報的責任,「愛理不理,甚至視而不見,最終只是怯於可能須負刑責,才作出申請」。
申請人辯稱以為得票低 毋須申報報銷

判詞指,選舉網頁內,有列明申報限期,政府亦在 2019 年 11 月 27 日就選舉結果刊憲時,寫明候選人「須確保」同年 12 月 29 日或之前遞妥選舉申報書。選舉事務處另依胡健南提供的地址寄掛號信提醒,但被香港郵政退回,處方遂三度電郵胡作提醒。處方其後再致電提醒,胡稱會在回港後交。

申請人胡健南不爭議他沒在限期前申報,但解釋稱他選舉日前已「退選」,惟處方稱選舉沒退選機制,他遂製簡單傳單通知選民決定,最終得幾十票。他其後誤以為他得票率低、不能取回選舉開支,且誤以為申報屬「報銷津貼」、取回選舉開支,故沒申報,最終忘記,直至翌年 7 月獲廉署通知,形容事件是自己無知造成。

官:2003 曾參選亦漏報 再漏報不合理

法官表示,胡健南的申請理由,主要為他錯誤理解法律,以為申報唯一目的是取回選舉訂金及開支,而他得票少、遠不及門檻,遂不交申報書。官認為,選舉事務處已對他多番提醒,這屬他「主動有意識的決定」,故不能歸類為「粗心大意」。

官又指,胡健南在 2003 年曾參選區議會,因漏報兩項選舉開支,2005 年被廉署口頭警告,「基於這背景,申請人更應明白依法提交申報書的重要性,亦突顯他所稱沒去看清楚法律條文以致誤解的不合理性」。

官在判詞中批,「一切證據均顯示」,胡對選舉不尊重、輕視他作為候選人提交申報的責任,「愛理不理,甚至視而不見,最終只是怯於可能須負刑責,才作出申請」,最終拒絕為申請人寬免,並下令他 3 個月內繳交 24,215 元訟費。

HCMP134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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