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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七一灣仔紙箱冒煙案 兩男公眾妨擾罪成判囚19及26月

2020年七一集成中心紙箱冒煙案 一男公眾妨擾罪成 官:或造成社會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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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翌日,多區有人示威。兩名男子涉在灣仔集成中心外徘徊,其中一人將樽裝物體放入紙盒,不久後紙盒冒出白煙。兩人被控引起公眾妨擾罪,分別開審前認罪及受審後定罪,周六(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19 及 26 個月。

暫委法官王興偉指,在示威現場放煙霧裝置,絕有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恐慌,沒人受傷是不幸中的大幸。法官不接受辯方指事件屬惡作劇,認為被告行為是精心策劃,又指雖然煙霧裝置並非炸彈,但仍然對社會部分人士,「造成白色恐怖之感覺」,強調不論被告意圖為何,「此舉非社會能姑息」。
辯方求情稱惡作劇 官不認同
辯方另質疑控方呈「佔中」等案例

辯方求情指,雖然事發時出現巨響,但實際情況非「火球四飛」,而是化學膨脹,檢取的殘留物亦無爆炸性物質,案情相對輕微。辯方指,首被告原柱健認罪,已還押 48 日,事件對他造成很大打擊,又指他不是領導角色,希望法庭考慮本案只是惡作劇。

暫委法官王興偉不認同上述說法,考慮本案鋪排、在次被告李浩琛住所搜獲的物品,本案並非「細路仔走去玩、嚇吓人」。辯方強調,即使事發背景正值遊行,但沒證據顯示原柱健是表達政治訴求,或是鼓吹他人作出非法行為。

就控方提交 「伍文浩案」、「佔中串謀公眾妨擾案」等案例,代表次被告李浩琛的大律師認為,上述案件涉及大規模妨礙,例如「佔中」長達 79 日,但煙霧裝置所造成的妨礙有限。他又指,案發地點是市區但非鬧市,事發時行人稀少,冒煙歷時不足一分鐘,亦無引起市民及警員驚恐,盼法庭考慮緩刑或短期監禁。

官稱本案可造成白色恐怖感覺

法官判刑時指,在示威現場放煙霧裝置,釋出火焰、煙霧,絕有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恐慌,沒人受傷是不幸中的大幸。他續指,雖然煙霧裝置並非炸彈,但仍然對社會部分人士,「造成白色恐怖之感覺」,強調不論被告意圖為何,「此舉非社會能姑息」。

他重申,不接受事件屬惡作劇、首被告是追隨者等求情理由,形容行為是精心策劃,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將量刑起點訂於 28 個月監禁。法官指,原柱健開審前一個月認罪,可獲得四分一刑期扣減,李浩琛則經審訊後定罪則無扣減。他考慮兩人背景良好,酌情扣刑兩個月,分別判監 19 及 26 個月。

被控引起公眾妨擾罪

被告為原柱健(現年 32 歲,文員)及李浩琛(現年 34 歲,興趣班導師),同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集成中心,藉在中心外的行人路上非法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案情指,警員晚上在灣仔集成中心外聽到巨響,隨即看見冒出白煙,到場發現一個冒煙的啡色紙盒,內裡有 4 個膠樽,其中 2 個已燒焦、變形。警方翻查附近閉路電視,發現兩名被告行蹤,當中原柱健把一支樽裝物體放入涉案紙盒,不久後該紙盒冒出白煙。警方另在李浩琛住所及工作地點,檢獲多袋白色和灰色粉末、玻璃樽及手套等。

DCCC959/2021、DCCC960/2021(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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