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0年七一集成中心紙箱冒煙案  男子公眾妨擾表證成立

2020年七一集成中心紙箱冒煙案  男子公眾妨擾表證成立

分享:

2020 年 7 月 1 日為《港區國安法》生效翌日,多區有人示威,其中兩名約 30 歲男子被指與當晚灣仔集成中心紙箱冒煙有關,同被控一項引起公眾妨擾罪,其中一人周一( 22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另一人的案件周二(23 日)開審。

拘捕警員供稱,他拘捕次被告後,在其住所發現一個紅色旅行箱,內藏餅乾罐、膠袋,含有大量白色粉末,另有剎車油、消毒漂白丸等;另一個紅色背囊內亦搜出鐵鉗、載有粉末的密實袋等。

控方傳畢 3 名證人,暫委法官王興偉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押後案件至周三續審,以待被告決定會否出庭作供。
次被告住所搜出化學物
混合後會產生火焰及煙霧

庭上未有讀出開案陳詞,惟據首被告的承認案情指,案發當日,有警員聽到巨響,隨即看見集成中心外冒出白煙,遂走到該處視察。集成中心走火通道發現一個冒煙的啡色紙盒,內裡有 4 個膠樽,其中 2 個已燒焦、變形。

警方翻閱附近閉路電視,發現首被告及次被告的行蹤,兩人當日下午 2 時許曾於炮台山永昇中心乘搭升降機上樓,同日 6 時許離開。首被告曾在集成中心的走火通道徘徊,把一支樽裝物體放入涉案紙盒,不久後該紙盒冒出白煙;次被告則在走火通道外的行人路徘徊。兩人均曾使用個人八達通於附近食肆消費,同月 23 日一同被捕。

案情又提到,政府化驗師陳凱耀曾化驗次被告住所搜出的證物。陳指,聚乙二醇的液體,當加入次氯酸鈣及三氯異三聚氰酸的固體混合物,會引起自發反應,約兩分鐘後會產生火焰及煙霧。

警:次被告住所發現白色粉末

拘捕及搜屋警員鄧偉鈞供稱,於 2020 年 7 月 23 日與另外 3 名警員到海怡花園拘捕次被告。鄧稱,當日早上約 6 時許到達其住所,李的母親應門,鄧表明身分,李當時在房內睡覺,醒來後在客廳接受調查。

鄧續稱,他以「製造或管有炸藥」罪拘捕李,並在施行警誡後搜屋。鄧稱,他在屋內發現一個紅色旅行箱,內藏餅乾罐、膠袋且含有大量白色粉末,另有剎車油、消毒漂白丸等。鄧另發現一個紅色背囊,內有鐵鉗、載有粉末的密實袋及膠袋等物品;另一個黑色背囊內則藏有一條鑰匙。

鄧指,他曾詢問被告及其母親,誰是旅行箱及背囊的物主,並逐一取出背囊及旅行箱內的物品向兩人展示,惟兩人均未有回應。鄧又指,搜出被告案發日穿上的紅色短袖 T 裇、短褲、拖鞋及個人八達通。鄧指,其後帶被告到西區警署,並為涉案單位、搜出物品的位置畫了草圖。

辯方質疑警未有逐一展示物品

辯方盤問時質疑,鄧未有將取出物品詢問被告及其母一事寫於記事冊上。鄧確認未有記錄有關對答,重申當時正進行調查。辯方又問,為何鄧不為證物拍照,而是畫草圖,指草圖不合比例且並非立體。鄧稱,因為他當時決定使用草圖及以文字表達位置。

鄧在辯方盤問下確認,當時認為在屋內搜出的物品與案有關,而在場人士或是物主,但無法確認物品屬誰,故曾向被告母親詢問。辯方遂問為何沒拘捕被告母親,鄧稱案件主管有請她錄口供,但確認沒有拘捕。

辯方指出,警員在短短半小時的搜屋過程中,未有逐一展示背囊或行李箱內的所有物品,僅取出部分物品。鄧不同意。辯方又指,當日警員是否決定,無論找到或找不到涉案物品,都會拘捕次被告,鄧同意。

辯方指警方到 STEM 教學中心搜證
警指無印象被告為導師

另一警員何慶龍亦有在場負責看守次被告,並曾到永昇中心搜證。辯方問何,是否知道永昇中心的單位是 STEM 教學中心,而被告是一名導師?何表示無印象。

另控方專家證人、政府化驗師陳凱耀在盤問下同意,次氯酸鈣及三氯異三聚氰酸等化學物,常見於消毒劑或清潔劑;陳又同意,必須有聚乙二醇、次氯酸鈣及三氯異三聚氰酸,三種化學物混合,才會出現明火的反應。控方覆問時問及,從次被告處搜出的部分化學物品是否已經過處理?陳同意部分化學物已經過處理及混合。

2 人被控公眾妨擾罪
首被告認罪還押

被告原柱健(30 歲,文員)及李浩琛(31 歲,興趣班導師),同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與對方在灣仔軒尼詩道集成中心,籍在中心外的行人路上非法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首被告原柱健周一認罪,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DCCC959/2021、DCCC960/2021(合併)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