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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七一集成中心紙箱冒煙案 被告否認擁有家中、教學中心化學品

2020年七一集成中心紙箱冒煙案 被告否認擁有家中、教學中心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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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1 日為《港區國安法》生效翌日,多區有人示威,其中兩名約 30 歲男子被指與當晚灣仔集成中心紙箱冒煙有關,同被控一項引起公眾妨擾罪,其中一人開審前認罪,另一人否認控罪,案件周三(24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

被告在案件表證成立後出庭作供,指當日相約同案被告到灣仔購買電腦零件,兩人曾分開行動,後在快餐店會合,期間聽到爆炸聲,又見到集成中心方向冒煙,兩人最終分頭離開。控方問及,聽到爆炸聲後有否想過盡快離開,被告指當時以為是催淚煙,加上已購買食物,餐廳內不少食客仍如常進食,故未有即時離開。警方事後在其家中和工作地點搜出化學品,被告則否認擁有相關物品。案件押後至 5 月 30 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稱相約首被告到灣仔購物
吃飯時見集成中心外冒煙

被告為原柱健(30 歲,文員)及李浩琛(31 歲,興趣班導師),同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與對方在灣仔軒尼詩道集成中心,藉在中心外的行人路上非法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首被告原柱健認罪,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次被告李浩琛不認罪受審,暫委法官王興偉早前裁定表證成立,李選擇出庭作供。他在辯方主問下指,案發當日與被告原柱健前往灣仔「298 電腦特區」,期間原柱健遇見朋友便著他到集成中心的麥當勞等候。他見集成中心已落閘,但麥當勞仍有食客,故嘗試尋找入囗。

李續指,及後到鄰近快餐店快樂蜂找廁所時,在路上與原會合,兩人一同進入快樂蜂內的洗手間。李指,當時他進入廁格,不知原在外面做甚麼。兩人及後發現「298 電腦特區」已關門,遂返回快樂蜂吃飯,期間聽到爆炸聲響。李表示,當時見到集成中心方向有煙霧,原建議出外觀察,又著他先行離開,並相約 1 小時後在炮台山會合。

被告:不知家中化學品由誰擁有

同月被告遭警方上門拘捕,在其屋內分別搜出紅色背囊和行李喼,又在其工作的 STEM 教學中心內搜出膠箱和透明膠樽等化學品。李供稱,不知道相關物品由何人擁有,未曾使用和不知內裏有甚麼。就警員作供時指,當時向他逐一展示背囊內的物品,他表示不同意,指警員僅展示其中數件物品。李又指,事前不知道集成中心外放置了煙霧彈,不知由何人放置,亦未有向首被告提供協助。

控方:兩被告曾迎面而過
被告:正使用手機沒留意

李在控方盤問下指,他於炮台山STEM 教學中心任職導師,主要教授科學課程,期間進行的實驗不會產生煙霧。李指,與首被告原柱健於 2019 年尾在 Telegram 上的飲食群組認識,案發前曾與原見面 1 次,他形容與原為「啱傾」朋友。案發當日教學中心沒有課堂,他下午相約原在教學中心會面,一同食飯和看戲,及後兩人一同到灣仔「298 電腦特區」購買電腦零件。

控方問及,事前是否知道 7 月 1 日會有遊行示威,被告稱沒為意,並指當日由炮台山步行至灣仔,見到有封路但不記得有人示威。

對於李供稱,抵達灣仔後與原一度分開,再相約在集成中心的麥當勞匯合,被告同意當時集成中心已拉閘,指希望尋找入囗進入麥當勞。控方質疑,被告見到集成中心落閘,街上亦有人示威,為何不到鄰近的「298 電腦特區」觀察有否落閘。被告指,當時希望與原一同到「298 電腦特區」,故打算到麥當勞等候原。

控方續指,截圖可見兩人曾迎面而過,被告解釋指當時正使用手機,未有留意到原。控方指出,被告當時正在視察集成中心的出入口,而原並沒有遇到朋友,兩人是有意地分開前往集成中心。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被告掩人耳目放煙霧彈
被告不同意

及後兩人到麥當勞旁的快樂蜂食飯,控方指兩人候餐時沒有交流,因當時尚未引爆煙霧彈,故他們「扮唔識」。被告不同意,指過程中兩人曾交談。及至聽到爆炸聲後,控方問及當時有否想過要盡快離開。被告稱沒有,加上當時已購買食物,而餐廳內仍有不少人如常進食,認為或是催淚煙,故沒有離開。

控方另指,警方於被告家中和 STEM 教學中心分別搜出的物品,經化驗後發現同樣化學物質,指出兩者並非巧合,而被告亦知道這些物品的存在;被告不同意。

控方再指出,當日被告與原先到 STEM 教學中心,為放置煙霧彈作準備;分開到現場為掩人耳目,及後兩人在快樂峰廁所內將化學品倒入膠樽,事後再分頭離開;又指兩人當日分工引致煙霧發放,對公眾造成妨礙,被告均不同意。

法官最後問及,被告知否家中行李喼和背囊屬於誰。被告回應指,若家人知道自會告訴他,但若家人沒有提及,則假設他們不知道或不願透露。

DCCC959/2021、DCCC960/2021(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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