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6 月 12 日,27 歲男子被指穿著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衣物、戴黃色「F.D.N.O.L 」口罩,在石門港鐵站遊蕩及拒出示身份證,被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等 3 罪。他承認煽動罪,周四(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14 個月。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判刑須考慮立法原意,指當局藉更嚴峻的刑罰強化預防性,又指被告在示威者視為標誌性的日子,伺機宣場危害國安訊息,斥其「藉一個象徵啟動的日子…企圖令動亂的思想死灰復燃。」
《法庭線》比較舊煽動案判刑數據,發現本案以判囚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與譚得志案一樣。而本案被告曾於機場穿著「光時」衣衫案承認舊煽動罪,被判囚 3 個月;該案同樣由蘇惠德處理,蘇當時以判囚 4 個半月為量刑起點。
官:當局藉更嚴峻刑罰強化預防性
案件由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辯方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
官指《維護國安條例》生效後,煽動罪的最高刑期由判囚 2 年上升至 7 年,法庭判刑時須考慮立法機關的立法原意。官認為,當局大幅提高煽動罪的最高刑罰,明顯是為加強打擊煽動罪行的力度,立法過程必已顧及社會環境和狀況,評估社會出現煽動行為的風險,藉更嚴峻的刑罰強化預防性,以消除危害國安、破壞社會秩序的實質和潛在風險。
官指,終審法院已裁定煽動罪屬危害國安罪行,指《維護國安條例》完善維護國安的法規,「填補法規中的漏洞短板」。官指,維護國安是煽動罪的首要目標,為判刑時不可忽略的重要考量。
官:在特別日子穿煽動字句上衣屬預謀犯案
官指,被告於 2024 年 3 月由台灣購入印有具煽動字句的上衣,再挑選在 6 月 12 日的特別日字穿上外出,官指被告伺機宣場危害國安訊息,屬有預謀犯案。
官又指,示威者視 6 月 12 日為標誌性日子,當天金鐘及灣仔一帶的堵路行為,「為往後連串的動亂揭開序幕,令社會飽受暴動、騷亂的衝擊」,亦造成公共設施被破壞,社會秩序失衡。
官認為本案情節非輕微,指被告「藉一個象徵啟動的日子」,「煽惑他人紀念動亂,企圖令動亂的思想死灰復燃,對社會秩序構成莫大的風險」。
官指若法律不及早介入將再陷亂象
官指,本案的煽動字句涉鼓吹香港特區脫離中央的合法管治,以破壞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的方式實踐被告的主張,「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
官續指,被告企圖挑起他人對政府和執法部門的仇恨和藐視,造成社會的撕裂和分化,若法律不及早介入,任由個別煽動行為發生,在疊加效應的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故判刑須充分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以及預防性質的罪行要旨。
官指須阻嚇「已持有或認同被告主張的人」
對於辯方指被告犯案時間短暫,官指若非被告被截查,其犯案時間不會如此短暫。官認為,被告在市區內宣揚其理念,公然挑戰法律;加上他攜有排泄物外出,亦可反映其對信念的執著程度,隨時準備以暴力方式維護其信念。
至於辯方引述初選案指,「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沒有分裂或顛覆意思,官指須考慮被告的犯案意圖,指他企圖以此口號煽惑他人推翻政權,加上此為「2019 年社會動亂中」示威者常見口號,可能會挑起對政府或警方的仇恨。
辯方另指,法庭不應假定推廣國家安全後,大部分市民仍是無知,或輕易受煽惑。官認為,阻嚇元素不單為防止無知之人盲目地仿傚,同時亦必須阻嚇「已經持有或認同被告人主張的人,從事散播危害國家安全思想的活動。」
被告出獄後再犯案 官加刑 3 個月
官考慮被告犯案手法、處境、意圖、對國安帶來的潛在風險後,以 18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官指被告曾因類同罪行被判囚,於出獄不久後再度犯案,官斥其不知悔改,反映先前刑罰阻礙不足,遂將刑期上調 3 個月,「目的是加強對被告人的恫嚇力,以儆效尤」。官再因被告認罪,獲 3 分 1 刑期扣減,終判囚 14 個月。
量刑起點與舊煽動罪譚得志案一樣
《法庭線》比較舊煽動案判刑數據(見專題報道),發現本案的量刑起點與譚得志案一樣,亦高於旁聽師等案(見下圖)。譚得志被裁定 7 項舊煽動罪罪成,量刑起點為 15 至 18 個月。目前已判刑的舊煽動案中,尹耀昇案、羊村案及阮民安案的量刑起點最高,均為 21 個月。
此外,本案被告曾於機場穿著「光時」衣衫一案承認舊煽動罪,被判囚 3 個月;該案同樣由蘇惠德處理,蘇當時以判囚 4 個半月為量刑起點。
除了本案,另一宗涉及新煽動罪的「巴士椅背寫煽動字句案」亦於周四判刑。被告承認 3 項煽動罪,各罪量刑起點為判囚 12 個月,部分分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 10 個月(見另稿)。

案情:警員覺被告形跡可疑截查
本案案情指,2024 年 6 月 12 日中午約 12 時 15 分 ,有警員觀察到被告於石門港鐵站附近遊蕩並形跡可疑,當時他穿著一件印有具煽動性陳述「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黑色上衣,戴著一個印有「F.D.N.O.L 」的黃色口罩。警員遂截查被告,被告未能出示其身分證明。
警員作出搜查,發現其黑色手提袋藏有一盒排泄物,另帶上八達通卡及電話。被告被捕後保持緘默。控方指,被告獨自離開住所,乘小巴前往石門站,期間一直公開展示印有具煽動性陳述「 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及「F.D.N.O.L 」。
案情:被告知穿涉案上衣犯法
被告於錄影會面稱正前往京瑞廣場用膳;於 2024 年 3 月在台灣的 T 恤印刷店購買上衣。被告表示,「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區回復到 1997 年由英國管治的年代;他知道陳述有煽動的意思,亦知道穿著該上衣,是觸犯法律。
被告又認為, 6 月 12 日 是「逃犯條例運動」的一個重要日子,特意穿該上衣,又希望其他人同意該理念,使公眾記起 2019 年的社會動亂。
他又指,「F.D.N.O.L 」的意思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認為信念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大致相同,有推倒政權及香港警隊的訴求,戴著它是希望帶出此訊息 ,並使公眾認同。
被告另隨身攜帶排泄物,是意圖將其擲向不認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理念的人,以作發洩。至於被告的電話顯示,曾透過 LINE 向 T 恤印刷店訂購印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及「香港獨立」的 T 恤,2024 年 3 月前往台灣旅遊時取貨。
被告承認「新煽動罪」
被告諸啓邦(27 歲,無業)承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a)(i)條,指他於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另兩罪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獲撤銷。
根據條文,新實施的「煽動意圖」相關罪行,若罪成最高可處監禁 7 年。另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負責。
WKCC258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