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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港府隔逾20年再推立法 03年倡多罪廢除、收窄 今倡增多罪、擴定義(附表)

23條|港府隔逾20年再推立法 03年倡多罪廢除、收窄 今倡增多罪、擴定義(附圖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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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提供:ASSOCIATED PRESS)
港府 2002 年宣布就《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諮詢公眾,由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公布諮詢文件,立法建議引起社會強烈反彈。圖為超過 50 萬人於 2003 年 7 月 1 日遊行,反對立法。(相片提供:ASSOCIATED PRESS)

03 年政府曾讓步 修訂草案
今諮詢重提新訂罪行、擴定義

港府於 2002 年公布就廿三條立法諮詢公眾,翌年向立法會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社會強烈反彈,7 月 1 日超過 50 萬人上街遊行。7 月 5 日,特首董建華回應訴求提出修訂,並繼續推動草案二讀,自由黨田北俊翌日辭任行會成員,董隨後宣布押後恢復二讀,並於 9 月宣布撤回草案。

港府事隔逾 20 年再推廿三條立法,今次的諮詢文件,引 2014 年「佔中」、2016 年的「旺角暴動」、「香港民族黨」,以至 2019 年反修例衝突(文件稱為「黑暴」、「港版顏色革命」),並羅列 9 項香港的國安風險,包括間諜威脅、外國干涉等,指「必須盡快及時制定有效法例加以防範」。

記者翻查 2003 年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國安條例草案,以及提出的修正案,並與今次諮詢文件的建議比較,發現有多處「加辣」。以下按範疇分類敍述。

03:廢除煽動意圖、和平宣揚意見不刑事化
24:整合煽動意圖、倡加重罰則

在 2003 年的條例草案文件,政府建議廢除煽動意圖的條文,新訂「煽動叛亂罪」,又指明新罪行只限於「煽惑他人犯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罪行」(最高判囚終身),或煽惑進行暴亂(最高判囚終身),又指參照普通法的煽惑原則,「不會把和平宣揚意見刑事化」。

03 年文件同時修訂「發表煽動性刊物」罪,指明「意圖煽惑他人犯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的罪行而發表煽動性刊物」,才構成犯罪。另廢除「管有煽動性刊物」罪。

今次諮詢則保留煽動意圖,將現時 7 項整合為 6 項,擴闊涵蓋範圍至引起「對《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中央駐港機構」、「中國不同地區居民」憎恨的行為;同時建議提高罰則;又指煽動不一定同時煽惑用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指「必須基於過往的實際經驗,釐清及完善有關罪行元素」。

(延伸閱讀:《法庭線》2023 年 10 月報道,翻查當時已審結的 24 宗煽動案,發現當中三分之一,控方並沒指控被告言行或刊物涉「煽惑使用暴力」意圖。

此外,今次建議又提出新增「叛亂罪」,涵蓋嚴重內亂及武裝衝突,針對「在性質及程度上比一般暴動行為更加嚴重」的行為。此罪在 03 年草案中未有提及。

03:曾提隱匿叛國罪立法 後讓步廢除
24:增隱匿叛國罪 訂為成文法則

叛國罪方面,港府於 2002 年的諮詢文件,曾提出把「隱匿叛國罪」納入為法定罪行,並建議應處以 7 年監禁及不涉限額罰款。不過因應社會反對,政府其後讓步,在條例草案中改為建議廢除該罪。

今次諮詢文件重提訂立「隱匿叛國罪」,並引《國安法》,指維護國家主權等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又指要求揭發知悉的叛國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和普通法原則」。

文件指,該罪將涵蓋如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除非該犯罪事宜已被公開,該人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警方披露,否則即屬犯罪;即將知情不報列為刑事罪行。

03:「戰爭」限於公開武裝衝突等
24:「戰爭」包括相當人數的暴動

政府 2003 年的條例草案,亦提出收窄叛國罪中,有關「戰爭」的釋義,限於「武裝部隊之間的公開武裝衝突或公開的宣戰」。

今次諮詢文件則指,根據普通法,「發動戰爭」定義不限於真正意義上的戰爭,「而是包括指相當數目的人為某一公共目的而發動的暴亂或暴動」。另將條例針對的行為整合至 4 項(03 年為 3 項),新加入「向中國發動戰爭」及「意圖危害中國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

03:廢除叛逆性質罪、不涵非法操練罪
24:保留兩罪 修訂及加「境外勢力」元素

03 年條例草案,建議廢除「叛逆性質的罪行」,亦未有涵蓋已有的「非法操練罪」。

今次諮詢文件則建議,保留「叛逆性質罪行」及「非法操練罪」,將前者修訂為「如某人意圖犯『叛國』罪,並公開表明該意圖」,即屬犯罪;後者則加入「境外勢力」元素,訂明任何人未經准許接受或參與由「境外勢力」策劃的操練,或配合「境外勢力」提供操練,即屬犯罪。

03:竊取國家秘密 讓步加公眾利益豁免
24:整合多罪擴範圍 未提豁免

2003 年廿三條立法諮詢時,新聞界關注對新聞自由影響,尤其有關「煽動」及「竊取國家機密」罪行的條文,香港記者協會當年建議引入公眾利益免責條文。政府在七一大遊行後,接納建議並提出修正案,加入「如某人作出一項披露,而該項披露揭露任何官員的不合法活動、濫用權力、嚴重疏於職守或其他嚴重不當行為」等豁免。

今次諮詢建議整合現有《官方機密條例》,訂出多項與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除非法披露外,亦涵蓋非法獲取、管有。另設「非法披露看來屬於機密事項的資料」、「非法在離開香港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前者不限於國家秘密,後者針對公職人員叛逃,均於 03 年草案未見。

諮詢文件亦未有提及公眾利益豁免條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周二(30 日)出席立法會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時,表示會積極研究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法律條文應如何處理,但強調不能輕率豁免,「唔係係人都講『我係公眾利益』就豁免,如果唔係法律就變得無效」;鄧又稱,相信傳媒有常識,能理解何種文件有合理(法)權限披露,否則會危害國家安全。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就國家秘密相關罪行,政府會積極研究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法律條文應如何處理,但強調不能輕率豁免。圖為他於政府記者會,與特首李家超、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講解廿三條立法。(資料圖片)

03:沒涵蓋間諜罪行
24:增間諜罪行 涵蓋「發布虛假信息」

2003 年條例草案中,並沒涵蓋「間諜罪行」的類似條文。

今次諮詢文件,則提出整合《官方機密條例》,指現今間諜活動不只限於竊取機密或向敵人通風報信,亦包括「策動代理人發布虛假或誤導訊息,以煽動對政府仇恨」。諮詢文件又建議,以「境外勢力」取代「敵人」,以涵蓋外國政府、、境外政治性組織等。

就「間諜活動罪」,除了建議查察禁地、記錄資料罪,列明「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式作出上述作為」,亦新增針對「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行為,以及新增「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罪。

諮詢文件又建議,新訂「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針對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以及新訂「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作為罪」,涵蓋透過電腦進行的危害國安行為。2003 年草案並無類似立法建議。

03:沒涵蓋境外干預
24:新訂境外干預罪 涵失實陳述

今次諮詢,政府亦建議新訂「境外干預罪」,針對「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干預效果」的行為,包括干預選舉、影響立法會及法院履行職能、損害中央和特區關係等;至於「使用不當手段」,建議涵蓋「明知而作出失實陳述」、「對任何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使任何人或威脅使任何人名譽或財政上受損等。2003 年草案並無類似立法建議。

03:被控煽動叛亂等 可選陪審團審訊
24:跟《國安法》 政府可指示不設陪審

除了具體罪行,2003 年條例草案亦曾建議新增條文,指明凡被控「叛國、顛覆、分裂國家或煽動叛亂罪行」的人,由陪審團審訊;而被控干犯煽動叛亂(限於煽惑暴亂而屬該罪的情況)、處理煽動性刊物、非法披露罪行的人,可自行提出將案件移交高院原訟法庭,由陪審團審理。

就今次廿三條諮詢的罪行會否有陪審團審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國安法》第 46 條下有關陪審團審訊的條款,同時適用於廿三條。

據 2020 年由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香港國安法》,指明在高院原訟法庭的國安檢控案件,律政司司長可指示不設陪審團,交由 3 名指定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訊。

03:曾倡賦警方緊急調查權 後讓步撤回
24:引英法例 考慮延羈留時間、收緊假釋

此外,兩次的廿三條立法都觸及執法機構的調查權力。2003 年條例草案曾建議擴大警方權力,賦予警務處助理處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員「緊急調查權」,如合理地相信有人已犯或正犯相關罪行,在除非採取即時行動,否則重要證據將消失的情況下,可行使緊急權力,包括破門進入處所、截停運輸工具、搜查處所,檢取證據及用武力移走妨礙的人或物品等。

不過當年七一大遊行後,特首董建華提出 3 項重要修訂,包括撤回賦予警方以行政手令作緊急調查的權力。

港府於 2020 年頒布的《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已賦權警方在毋須裁判官手令的情況下進入處所及搜查的,規定與上述大致相同。

至於今次諮詢文件,政府指過去一段時間《國安法》的執法工作有不足,引用外國例子,建議再賦予更多權力予執法部門,例如容許警方向法庭申請延長被捕人羈留時間、阻止諮詢某律師、延遲諮詢律師,讓執法部門有足夠時間作初步調查;又指可考慮收緊行為良好減刑,改為在必須有充分理由相信囚犯不再構成國家安全風險下,方可考慮提早釋放。

03:立法盡量基於現行法律、須獲社會多數人接受
24:訂立全新例 未提須獲多數人接受

03 年條例草案的文件指,《基本法》訂明香港沿用普通法制度,「因此落實執行第二十三條應盡量建基於現行法律」,當年建議修訂多條現行法例,未有提出訂立全新國安條例。

03 年文件又指已考慮 4 項指導原則,包括必須完全符合《基本法》規定,「尤其是保障香港居民某些基本權利和自由的第二十七條」,並列出兩條本港適用的國際公約。另兩項原則,指須確保清楚和嚴謹訂明罪行,以免抵觸《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以及「建議的措施必須得到社會多數人士大致上接受」。

今次的諮詢文件則指,經考慮認為應訂立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又指立法是基於 3 個原則,並考慮了 11 個因素。其中一項原則為「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及兩條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並列出包括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不過該 3 項原則之中,沒有類似「盡量清楚和嚴謹訂明」罪行、「建議的措施必須得到社會多數人士大致上接受」的表述。

據保安局網頁簡介,公眾可於 1 月 30 日至 2 月 28 日,以郵寄、電郵或傳真遞交意見。諮詢文件全文載於保安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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