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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歲男持卡片型摺刀罪成囚半年 定罪及判刑上訴得直 官:用於傷人非唯一推論

24 歲男持卡片型摺刀罪成囚半年 定罪及判刑上訴得直 官:用於傷人非唯一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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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0 月 1 日,灣仔有人發起「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遊行,24 歲男侍應被警方搜出銀包暗格內有咭片型摺刀,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半年。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高院周五(15 日)裁定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指,每人使用工具習慣不同,不能一概而論。涉案摺刀藏於銀包暗格內,明顯曾被多次使用,認為上訴人及其前僱主稱,摺刀用於餐廳開箱一說,「證供有可能是真確的」,遂裁定摺刀用於傷人非唯一合理推論。
原審指刀鋒相當鋒利、具殺傷力

上訴人為羅永樂,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原審裁判官鄧少雄於 2021 年 12 月,指他已親自詳細檢驗過涉案摺刀,設計明顯為便㩦及隱密性而犧牲安全,強調「刀鋒相當鋒利」,具相當殺傷力,裁定羅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半年。

上訴方:摺刀非攻擊性武器

上訴方爭議,羅的摺刀並非攻擊性武器,而原審錯誤地拒納羅及其前僱主的證供,導致作出摺刀只用於傷人的不利推論。上訴方認為,羅在餐廳工作,不時要用工具𠝹開膠紙,餐廳內雖有刀具,但刀身較長及有鋸齒,遂改用對羅而言「較安全」的摺刀,「並沒有不合理之處」。

法官:認同上訴方指
用工具習慣人人不同

高院法官張慧玲指,羅管有摺刀是不爭事實,問題關鍵是,該把摺刀是否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傷害他人之用,而這點須由控方證明。

法官指,她看過涉案咭片型摺刀後,認同原審指它與一般人慣用的鎅刀或摺刀不同,但亦同意上訴方指,人人使用工具習慣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法官:前僱主願作證下
摺刀傷人非唯一合理推論

法官又指,該摺刀藏於銀包暗格內,明顯曾被多次使用,又留意到羅在事發時已非前僱主員工,前僱主仍願上庭為他作證,指曾見過羅用該摺刀,「他會否故意為上訴人作假證供呢?」

最終法官裁定,上訴人及其前僱主證供「有可能是真確」,他管有上述摺刀擬供自己或別人傷害他人之用,「只是其中一個合理推論,並非唯一合理推論」,因此裁定羅兩項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HCMA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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