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9.14牛頭角|27歲男管武罪成 官接納檢控延誤判囚4月 被告申保釋上訴獲批

9.14牛頭角|27歲男管武罪成 官接納檢控延誤判囚4月 被告申保釋上訴獲批

分享:

2019 年 9 月 14 日,逾 300 名手持五星旗的市民在牛頭角淘大商場聚集,與反修例示威者發生衝突。警方事隔逾兩年半起訴 7 男,其中 1 人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還押至周三(10 日)被判囚 4 月。

裁判官屈麗雯指,案發時高峰期約有 3000 至 5000 人在商場聚集,情況隨時進一步惡化,被告管有涉案武器,可於混亂中傷人,認為他有備而來,產生的危險顯而易見,為保障公眾安全,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辯方提出檢控延誤,指被告的人生原已重回正軌,但因本案而再度脫軌,亦為他帶來不必要壓力。裁判官採納辯方說法,指律政司耗時 2 年才提供法律意見,做法不合理,對被告不公和影響其更生機會,故此酌情減刑。辯方申請保釋,等候就定罪上訴,裁判官認為本案有強烈證供,但考慮被告等待上訴期間或已服畢刑期,遂批准其保釋申請。

被告劉佑煒(27 歲,侍應)被控 1 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14 日,在牛頭角彩霞道 55 號彩頣居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可發出鐳射光的裝置和一支行山杖。同案被告則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另一被告涉同日於淘大商場拒捕,周三(10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囚 3 個半月

辯方提檢控延誤
指被告本已重回正軌

辯方早前求情時提出檢控延誤,指被告於案發後兩年半被落案起訴,而警方早於案發 3 天後已掌握關鍵證物,並於 2020 年 1 月完成檢驗鐳射筆;裁判官遂著控方就延誤作書面解釋。

辯方周三作進一步陳詞,提到被告稱過往曾於教導所和戒毒所服刑,有感如被放棄在世界角落,他出獄後沒有再與損友來往,但「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仍在努力與家人改善關係。他因本案還押時亦獲未婚妻、家人及朋友探訪寫信,期望能好好珍惜難得的關係,可盡快回到親友身邊。

就控方呈交的案件時序表,辯方提到控方於案發當日的事件有大量調查工作,惟客觀而言被告的人生於過去 2 年多已重回正軌,卻因本案令他再度脫軌,望法庭考慮本案延誤並非由被告構成,加上為他帶來不必要壓力,而作酌情減刑。

官:涉案武器可於混亂間傷人
對警方、公眾人士威脅顯而易見

裁判官屈麗雯判刑時指,涉案的鐳射筆和行山杖由被告背囊搜出,案發時正值社會事件高峰,經常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事件發生。當天高峰時約有 3000 至 5000 人在商場聚集,集會情況隨時進一步惡化。被告管有涉案武器和其他物品,雖然沒有證據證明他曾使用,但可在混亂中使用以傷害他人。

裁判官又指,被告當時目睹現場情況和警方行動,而他亦知道警方處理反修例事件時會使用催淚彈和胡椒噴霧,發生事故非意料之外。裁判官認為,被告攜帶傷人武器在現場出現屬有備而來,對警方和公眾人士產生的危險顯而易見,案情並不輕微,為保障公眾安全,判刑須具阻嚇性,以 5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官指律政司 2 年後始向警方提法律意見
接納檢控延誤減刑 1 月

就檢控延誤方面,裁判官指辯方說法片面,認為需視乎案件各個程序,衡量是否存有延誤。裁判官指,警方於同月已展開調查,並於 2020 年 4 月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裁判官認為,涉案證據複雜,需時準備檢驗報告及疫情因素下,警方調查工作上沒有明顯拖延。

至於律政司在約兩年後才提供法律意見,裁判官認為做法不合理,對被告不公和影響其更生機會,接納存有檢控延誤,酌情減刑 1 個月,即判處被告監禁 4 個月。

官批准被告保釋候上訴
指等候期間或已服刑完畢

辯方在判刑後申請保釋以待就定罪上訴,認為上訴有一定可辯性,指被告若不獲批保釋,在等候上訴期間或已服畢刑期。裁判官認為本案有強烈證供,但考慮上訴期間,被告的監禁期或已完成,故批准他以 1 萬元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每周到警署報到和在報稱地址居住。

7 人事隔逾兩年半被控非法集結、襲警等罪

7 名男子事隔逾兩年半後,被起訴於淘大商場參與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襲警等罪,當中 3 人分別承認襲警、阻差和非法集結,被判囚 8 周、11 周和判入勞教中心。

另 4 人則否認控罪,本案被告劉佑煒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另 2 人分別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和拒捕罪成。餘下一人否認襲警和企圖阻差,案件將於 5 月 16 日裁決。

KTCC659/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