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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灣仔|8人否認暴動等罪 25歲女被告稱因容易氣喘常備「豬咀」眼罩

11.2灣仔|8人否認暴動等罪 25歲女被告稱因容易氣喘常備「豬咀」眼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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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2 日,大批示威者在港島區集結,灣仔爆發警民衝突。8 人否認暴動等罪,周四(17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13 日審訊。案發時 25 歲女文員供稱,因氣喘問題,會不時帶備防毒面罩,以防催淚氣體。她表示,案發時正前往餐廳買外賣,期間遇上催淚氣體感不適,突然被推向牆制服,並無意圖參與暴動。控方質疑,她目睹現場情況,理應會直接回家,當天到場為參與暴動,所以才戴上面罩。
被告:曾任救護員朋友建議準備豬咀

案發時 25 歲的女文員陳善衡出庭作供,她在辯方提問下供稱,當時於中環一間酒店任職,居於銅鑼灣。案發前一天,即 2019 年 11 月 1 日下班後,前往母親位於上水的寓所,準備翌日與友人到獅子山行山。她翌日與友人相約在粉嶺火車站會面,再乘車到大圍開始行程。

當時她身穿藍色運動背心、白色上衣、黑色緊身褲、風褸及背囊。至於背囊內有索袋,裝有豬咀及眼罩,陳解釋,考慮到其工作及居住地點,不時發生社會事件,警方會施發催淚煙,令其身體不適,容易氣喘。有曾任職救護員的朋友,建議她使用豬咀等保護自己,故陳於 2019 年 8 月到深水埗購買豬咀。

陳與友人約 10 時半開始行山,約下午 3 時半完結後抵達樂富,並與友人告別,乘港鐵前往銅鑼灣寓所,途中她曾把登山照片上傳至 Instagram。陳又接到另一名友人「阿 Ming」訊息,對方邀約見面,最終相約大概 4 時半到銅鑼灣一帶會面。

被告:前往餐廳買外賣期間突遭制服

二人會面後打算到附近餐廳買外賣,再到陳的寓所用膳。二人前往餐廳途中,遇上一名婆婆問路,由於與餐廳順路,遂他們與婆婆一同前行,帶婆婆到其目的地。3 人抵達後,由於婆婆的友人尚未抵達。婆婆著「阿 Ming」陪她聊天,等待友人,但陳感肚餓,決定先到餐廳買外賣,「阿 Ming」留下陪伴婆婆。

陳獨自前往位於春園街的餐廳途中,目睹行車路上被擺放欄桿,有大批人從春園街急步步出。陳感驚慌,隨即致電「阿 Ming」,對方表示會到場與她會合,著她先戴上豬咀。但陳感驚恐,又聽到有人大叫,稱出動水炮車,便跟著人群奔跑。但不久後她感到難以呼吸,遂在路邊除下面罩嘗試呼吸。此時,她突然聽見「嘭嘭」聲,開始出現催淚氣體,她嘗試再戴上豬咀,但因已經不斷流鼻水,無法戴上。當她正在擦鼻水時,突然感到有人從其左後方把她推向牆,隨後被捕及帶返警署。她抵達警署後被送往醫院,獲發呼吸道及止痛藥等。陳表示,案發當天並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控方:被告當天到場為參與暴動

陳在控方提問下承認,案發時出門均會帶備防毒面罩。控方質疑,此說法屬一派胡言,惟陳不同意。控方又指,當天氣溫近 30 度,行山亦不需要攜帶頭巾。而政府宣傳片均會建議,登山人士應身穿鮮豔衣物,但陳卻身穿黑色風褸及長褲。

至於陳提及自己曾有氣喘問題,控方質疑她理應會遠離致敏源,當目睹有人群聚集時,應直接返回家中。控方又指,港府 2019 年 10 月實施《禁蒙面法》,她理應得悉在非法集結情況下戴面罩會犯法。控方最後指出,陳當天到場為參與暴動,所以戴上防毒面罩,又用面巾掩飾身份,陳不同意。

8 人被控暴動等罪

8 名被告依次為馬志健(44 歲、會計師)、陳善衡(25 歲,文員)、林梓橋(27 歲,文員)、陳梓欣(24 歲,文員)、盧虹羽(23 歲,空姐)、劉素婷(33 歲,客戶服務員)、謝翠兒(32 歲、會計師)、王永森(46 歲,廣告製作人),均為被起訴時年齡。

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與分域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盧虹羽及王永森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即分別管有 10 條及 50 條索帶;陳善衡、林梓橋、盧虹羽、劉素婷及謝翠兒另被控使用蒙面物品罪。

林梓橋則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即 2022 年 1 月 3 日至 2 月 16 日期間企圖離開香港,企圖在本案中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她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DCCC663/2020、DCCC666/2020(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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