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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鐳射筆照警罪成囚 4 月 曾被告知不起訴 後遭重新檢控 官:拖延已久酌情減刑

男子涉鐳射筆照休班警罪成囚 4 月 事隔年半遭重新檢控 官:拖延已久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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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一名警員,聲稱休班期間於屯門被鐳射筆襲擊,一名 29 歲程式設計員當場被捕。警方一度告知被告不會起訴並歸還鐳射筆。被告丟棄該證物後,事隔年半遭重新檢控。被告在本案丟失證物的情況下,被裁定普通襲擊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周三( 1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個月。

裁判官施祖堯裁判官表示,案中休班警是以普通市民身分,拍下犯罪行為及報警,屬於仗義而非挑釁行為,又指被告以面巾掩飾身分並㩦帶鐳射筆,明顯有備而來,非一時衝動。考慮到事件拖延已久及被告良好背景,因事件造成的心靈困擾,兩罪酌情扣減共 1 個月刑期。

官:休班警拍片屬仗義非挑釁

案情指,案發時休班的警員陳志雄(音譯)發現有少年在現場噴漆,於是舉機拍攝並報警及尾隨。少年將事件告知被告,被告之後以鐳射筆照向陳。裁判官引述案情指,少年向被告通風報信,又認為陳當時以普通市民的身分,看見犯罪行為便拍下及報警,屬於仗義而非挑釁行為。

裁判官又提到,被告以 3B 級別的鐳射筆照射時雖有晃動,但仍可見其造成的傷害。根據專家報告,該鐳射筆可引致皮膚灼傷,涉案休班警亦表示面部皮膚灼熱,眼睛疼痛,及手提電話有損壞。而眼睛屬脆弱部位,現場片段可見被告近距離照射陳,有一定傷害性。

裁判官認為,被告不可能不知道鐳射筆造成的風險,被告亦以面巾掩面,令其罪行難以被揭發。案發時雖已夜深,但該段日子屬反修例高峯期,不少犯罪人士均會掩飾身分,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官:本案拖延已久酌情減刑

裁判官表示,普通襲擊罪以 30 天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檢控過程,事件拖延已久及被告良好背景,因事件造成的心靈困擾,酌情扣減 7 天至監禁 23 天。

至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以面巾掩飾身分並㩦帶鐳射筆,明顯有備而來,非一時衝動。本案雖沒有對事主造成嚴重傷害,但亦有灼傷皮膚。被告攜有兩支鐳射筆,在腰包被檢獲,可以隨時使用,亦顯示他傷害他人的風險高。此罪以判監 5 個月作量刑起點,以同樣原因酌情扣減 1 個月,判囚 4 個月。鑑於兩罪衍生自同一事件,兩罪刑罰同期執行,判囚 4 個月。

被告去年遭重新檢控

本案發生於 2019 年 9 月,警方事隔半年曾告知被告不會起訴,並歸還涉案鐳射筆,被告便丟棄該鐳射筆。惟警方於去年 3 月向律政司提出覆核後,再次拘捕及正式起訴被告。辯方一度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否則將對被告造成不公但遭拒絕,被告最終被裁定兩罪罪成。

被告因案患抑鬱 欲索心理報告被拒

辯方求情時形容被告背景報告正面,為人勤奮,努力向上,即使公開試失手仍一邊重考一邊修讀副學士,最終畢業於香港大學,就學期間亦參與義務工作,聯絡不同機構義教。辯方又指,被告父母分別患病,被告要為家人供樓,經濟負擔沉重。辯方另呈上 14 封由被告家人、朋友及師長撰寫的求情信,形容被告為人上進孝順,並感到相當內疚。

辯方特別提及,案發至今相隔長時間,當被告獲告知不被起訴時,以為可鬆一口氣,但他在去年 3 月再被捕,對其工作生涯構成重大影響,及後更因而有自殺傾向,患有抑鬱症,幸而他沒有放棄,接受治療及努力工作。由於被告患有抑鬱症,故希望可進一步索取心理報告。但裁判官指,已打算因本案歷時已久,酌情扣減刑期,故認為不需再索取相關報告,拒絕辯方要求。

被告謝其聰(29 歲,程式設計員),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15 日,在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 F 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於同日在新界屯門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 2 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TMCC 53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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