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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鐳射筆照警罪成囚 4 月 曾被告知不起訴 後遭重新檢控 官:拖延已久酌情減刑

男子涉鐳射筆照休班警罪成囚 4 月 事隔年半遭重新檢控 官:拖延已久酌情減刑

2019 年 9 月一名警員,聲稱休班期間於屯門被鐳射筆襲擊,一名 29 歲程式設計員當場被捕。警方一度告知被告不會起訴並歸還鐳射筆。被告丟棄該證物後,事隔年半遭重新檢控。被告在本案丟失證物的情況下,被裁定普通襲擊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周三( 1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個月。

裁判官施祖堯裁判官表示,案中休班警是以普通市民身分,拍下犯罪行為及報警,屬於仗義而非挑釁行為,又指被告以面巾掩飾身分並㩦帶鐳射筆,明顯有備而來,非一時衝動。考慮到事件拖延已久及被告良好背景,因事件造成的心靈困擾,兩罪酌情扣減共 1 個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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