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 2020 年被人投擲汽油彈,致一輛警察貨車損毀。3 青年經審訊後被裁定縱火罪成;兩人於周三(13 日)在區院被判囚 4 年,而案發時 16 歲男生則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姚勳智指,被告的行為不僅影響警民關係,亦嚴重破壞社會安寧,並造成逾 40 萬元財物損失,加上案發地隨時有當值警員或其他人士進入,不能忽視其潛在危險,嚴重程度不低於其他向警方投汽油彈的案件。
辯方求情時指,次被告曾於另一事件中,阻止一人用生果刀襲擊,而導致左手神經系統受傷,為人有同情心及愛心。翻查報道,與該被告同名的人士,於 2020 年 6 月 12 日,在民建聯前社區幹事鄺星宇在觀塘以生果刀傷人案中,遭鄺割傷。
辯方指沒想過傷人
故夜深人靜時犯案
辯方指,首被告徐君浩的背景報告內容正面,指他於候審期間沒有放棄,面對現實後重投社會。
至於次被告馬富善,辯方引述感化官指馬的本質不壞、樂於助人,曾為路人挺身而出,而本案中,被告沒想過傷及他人,故選擇在夜深人靜的時候犯案,而他事後察覺到自己因為之前幫人的案件而患抑鬱,才犯案。
辯方續指,馬解釋不認罪的原因為,想爭取多些時間為家人賺錢,而他讀書僅初中程度,打算於服刑間重考文憑試,夢想為成為米芝蓮廚師,力陳他已有很大悔意,願意承擔一切責任,而且沒案底,望法庭輕判。
報告指未成年被告想法單純、
受社交媒體影響
代表案發時 16 歲羅姓男生的律師指,教導所報告正面,指羅與家人關係融洽,曾因本案被還押至 2021 年 1 月 6 日才獲保釋,被捕後沒再干犯任何案件,守法守紀,之後打算做社工,幫助弱勢社群,而且有悔意;另提及其母親患血小板缺乏紫斑症,經常因失血過多而進出醫院,被告因無法陪伴母親入院而愧疚。
辯方再邀法庭考慮報告指,羅年輕、想法單純,受社交媒體影響,給予減刑。
官引辯方指 次被告曾阻傷人案
法官姚勳智先引述辯方陳詞,指馬曾於另一事件中,因阻止一人用生果刀襲擊他人,而導致左手神經系統受傷,為人有同情心及愛心,僅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並因本案承受巨大壓力,亦身兼搬運工人及廚師等多職。
翻查報道,民建聯前社區幹事鄺星宇於 2020 年 6 月 12 日、反修例一周年當日,在觀塘裕民坊小巴站與人爭執,取出生果刀指向一名記者,與次被告同名的人阻止,遭鄺用刀割傷左手。控方於鄺案透露,馬事後左手難以發力。鄺承認 3 罪,判囚 12 個月及罰款一千元。
官:本案不比其他向警投汽油彈
嚴重程度低
法官判刑時指,縱火罪非常嚴重,雖本案中針對財物,但不應忽視可能為他人帶來危害,被告預先製備汽油彈,又蒙面、逃離現場、更換衣服及選擇在凌晨犯案,加上當時社會氣氛緊張,被告行為不僅影響警民關係,亦嚴重破壞社會安寧,而且相關財物損壞嚴重,價值逾 40 萬元損失。
法官續指,案發地點隨時有當值警員或其他人士進入,不能忽視其潛在危險,嚴重程度不低於其他向警方投汽油彈案,幸好無人受傷,遂以 4 年半為量刑起點,而鑑於 3 名被告同意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其報告內容亦表明「知錯」,重犯機會較低,將徐和馬判囚 4 年;另接納報告建議,判羅入教導所。
3 人受審後罪成
辯方早前爭議案中疑犯並非被告,區院法官姚勳智裁決時接納徐的警誡招認呈堂,又指對比閉路電視截圖及其他環境證供後,肯定馬和羅的身分,裁定 3 人罪成。
被告依次為徐君浩(23 歲,售貨員)、馬富善(22 歲,無業)及 16 歲羅姓男生,上述為案發年齡。3 人被控一項縱火罪,控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12 月 1 日,在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警察貨車,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CCC73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