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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歲男子認藏黑火藥原料等囚26月 官接納被告無進一步行動 沒鼓吹傷害警員

33歲男子認藏黑火藥原料等囚26月 官接納被告無進一步行動 沒鼓吹傷害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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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歲地盤工於 2021 年 6 月,被警方在藍田住所搜出炸藥原料及槍彈,以及於 2019 年期間,在 Telgeram 群組內發布訊息,與成員討論自製槍械等。他早前承認「管有炸藥」、「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2 罪,「無牌管有彈藥」罪則獲存檔法庭。被告已還押 20 個月,至周四(23 日)在灣仔區域法院被判刑 26 個月。

辯方求情稱,被告一時幼稚兼貪玩,於網上看到相關影片,加上疫情期間娛樂場所關閉,壓力大而犯案。法官游德康接納被告於購入原料的 2 年內,沒有進一步的行動,可見並非真的想製作黑火藥。而被告雖然在 Telegram 群組內的訊息有煽動意味,但沒有鼓吹直接傷害警員。

法官將兩罪的量刑起點分別定為 30 個月及 18 個月,被告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法官又指,若兩罪刑期全數分期執行,刑罰將過重,對被告造成「粉碎性效果」,裁定其中 8 個月分期執行,而被告自願提供手提電話解鎖密碼,獲減刑 2 個月,總刑期 26 個月。

法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 8 歲時父親離家、致母親患上抑鬱,被告孝順,現與母親同住、相依為命。

辯方求情指一時幼稚、貪玩
已還押 1 年 8 個月

法官續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的學歷為中五程度,是次行事為一時幼稚、愚蠢,兼貪玩,於網上看到相關影片,加上當時處於疫情,娛樂場所關閉,被告感壓力大而犯案,承諾以後會奉公守法。

早前庭上披露,被告在 Telegram 群組分享 YouTube 影片,顯示氣槍改裝為火器的威力,又指「台灣原住民都係用釘槍彈整武器」。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貪玩和追求刺激感,打算製作出逼真的娛樂性效果,無意傷害他人。

辯方強調,被告自願向警務人員提供手提電話的解鎖密碼,表現合作,且已經還押了 1 年 8 個月,現感十分後悔,希望重投社會,照顧母親。

官接納被告 2 年內無進一步行動
非真正想製作黑火藥

法官指,如果案件於 2014 年或 2019 年的社會事件間發生,量刑基準將較高。法官接納辯方早前的說法,雖然被告如取得木炭,可製作 1.1 公斤黑火藥,但被告在取得硝酸鉀和硫磺後,2 年內沒有進一步購買物料,故被告並非真的想製作黑火藥。

不過,法官強調,一旦使用黑火藥,便會造成社會上的人命傷亡,即時監禁為唯一選項。法官考慮被告最終沒有製作黑火藥,裁定「管有炸藥」罪的量刑起點為 2 年 6 月,獲三分一認罪扣減,判 20 個月監禁。

早前庭上披露,涉案群組共 5 位成員,被告在群組內詢問如何加入其他成員,獲名為「一等良民」的成員回覆指「應該 send 畀手足」,而被告回覆「send 緊」。

官指被告行為有煽動意味
「但沒有鼓吹直接傷害警員」

就「煽惑他人犯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法官指,當時正值社會動蕩不安,惟被告沒有於 Telegram 群組內侮辱警員,而即使被告行為有煽動意味,加劇破壞治安的風險,於 1 個半月內持續發放相關資訊,包括如何製造武器、彈藥,然而被告沒有確切地說會使用武器,「尤其用來傷害警員」。

法官提及,被告曾於群組內,指可以將有關資訊傳發給「手足」,按司法認知,「手足」為所有對抗警務人員的人士,如被告成功於群組內煽動他人,供傷害警員之用,可能使前線警務人員受傷。

法官總結,被告共傳發了 50 條短訊至群組,「但沒有鼓吹直接傷害警員」,逐將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 2 年 3 月,獲三分一認罪扣減,即 18 個月監禁。

官稱若兩罪刑期全數分期執行
將對被告造成「粉碎性效果」

法官認為,管有爆炸品,和於 Telegram 群組內的煽惑行為沒有必然關係,若兩罪刑期分期執行的話,刑期會過重,對被告造成「粉碎性效果」,衡量整體量刑原則後,將其中 8 個月分期執行。

另外,法官指被告自願提供手提電話密碼,獲 2 個月減刑,故總刑期為 26 個月。

被告被控藏炸藥、槍彈共 3 罪

被告張翰維(32 歲,地盤工)被控管有炸藥、無牌管有彈藥,及煽惑他人犯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共 3 罪。

首兩項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6 月 29 日在藍田康華苑(B 座)怡康閣一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另無牌管有彈藥,即 580 枚空包彈,適合在同樣口徑的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發射。

他另被控一項「煽惑他人犯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即在 2019 年 10 月 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2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CCC4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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