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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歲菲籍男認陰莖磨擦女兒私處等 辯方稱判刑前才取得報告 處理需時申押後獲批

39歲菲籍男認陰莖磨擦女兒私處等 辯方稱判刑前才取得報告 處理需時申押後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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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歲菲律賓籍男子,被指 2019 年與其 10 歲女兒同睡時摸其私處,再於 2022 年趁女兒睡著時,以陰莖磨擦其私處,早前承認兩項非禮罪(法律 101 文章),原訂周四(28 日)在區域法院索取報告後判刑。惟辯方指,判刑前一日方收到報告,需時閱讀及向被告解釋,獲法官彭中屏批准延至 10 月 6 日判刑,期間男子須還押。

辯方又提出,因應報告提及,事主是在母親壓力下,方面見心理學家,要求澄清事主與心理學家會面時,母親有否在場等問題。官拒絕,指或加劇事主心理創傷,亦不見得對判刑有何幫助。另控方提及,事主與親母都不願收被告道歉信,辯方稱不強求。

法庭早前下令為被告索取心理報告,及為事主索取創傷報告。甫開庭,辯方稱早前已提出,報告到手後需時兩至三天閱讀報告及向被告解釋,惟至判刑前一日,即 9 月 27 日下午方收到報告,考慮報告涉不少案發細節,但現時距案發日已一段日子,被告需時回想再給指示,故提出押後。在控方不反對下,獲法官彭中屏批准。

辯方要求澄清親母有否影響報告
官反問如何影響判刑

辯方又指,他留意到事主創傷報告提及,事主原本不想見心理學家,但抵不住母親壓力,故要求控方澄清。法官質疑沒有必要,指報告反映事主情緒焦慮、有創傷,若再有此類要求或加劇事主創傷。

辯方回應稱只望澄清,事主接見心理學家時,其母親是否在場等問題。法官反問何以影響判刑。辯方答若親母有影響報告結果,希望法庭的判刑,可減少考慮報告的比重。法官則提高聲量指,沒證據指親母有影響。辯方其後沒再補充。

官指考慮創傷報告後
不宜轉交被告信件予事主

法官又指,辯方曾要求法庭接收兩封信件,他讀過創傷報告後,認為不宜把信件轉交事主及親母,故拒絕辯方要求。控方亦稱,事主和其母親均不願收到被告道歉信。辯方稱不會強求。

另法官表示,辯方呈交的案例較本案情節輕,重申本案情節嚴重,著控辯再尋案例。

被告被捕後承認犯案

被告 D.M.L(39 歲),報稱侍應,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 2019 年 12 月某日、2022 年 10 月某日,於南丫島某單位向 X 作嚴重猥褻行為。

被告於 2022 年 11 月 4 日被捕。他在錄影會面中稱,與妻子、3 名女兒、及家傭同住。他稱,當他回家時,家人通常已入睡,有時會在 X 的房內睡在 X 的床上。被告承認曾摸 X 胸部及私處,以及曾用其陰莖摩擦 X 的私處。

DCCC16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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