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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警涉查販毒案時揑造搜屋紀錄 官裁表證成立

4警涉查販毒案時揑造搜屋紀錄 官裁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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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屯門警區特別職務隊的 1 名警長和 3 名警員,被指調查販毒案期間,揑造搜屋紀錄,同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周五(3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踏入第六日審訊,裁判官黃國輝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辯方指須進一步索指示,申請押後答辯,案件押後至周一(6 日)續審,被告續准保釋。

早前庭上披露,4 被告於 2018 年 3 月 14 日在屯門拘捕一男子,並檢取懷疑「K 仔」。被告逐於凌晨時份,與該被捕男子同往其位於葵涌的住所搜查,被告在搜屋後指「冇特別嘢發現」,後遭疑犯向廉署舉報搜屋程序有誤。該宗案件曾轉介至區域法院、後於同年撤控。

控方周二(2 月 28 日)傳召販毒案被捕疑犯的父母作供,兩人均稱由兒子失聯至得悉他被捕,未遇警察上門搜屋。辯方質疑,其雙親的口供內容相似、字體工整,可能是在兒子指使下作供,父親否認。

承認事實:父有多項刑事紀錄

控辯雙方周五呈上進一步承認事實,指販毒疑犯被捕後曾被扣押荔枝角收押所,驗尿結果為對可卡因呈陽性。

另外,承認事實亦增補販毒疑犯父親劉志康的刑事定罪紀錄,指劉於 1972 年犯下一宗企圖搶劫罪,被判入勞教中心;於 2002 年使用未課稅物品,被判社會服務令;於 2016 年開始未繳交 2 項交通罰款。

承認事實又指,案件開審前,廉署於2023 年 2 月 23 年,在一架車輛上先後與疑犯母親方平和父親劉志康會面。

官裁表證成立
辯方須索指示申押後答辯

裁判官黃國輝裁定案件表證成立,4 名被告須答辯。辯方指,按原有安排,案件尚餘 3 日審訊,形容為「綽綽有餘」,申請押後案件,待進一步索法律指示,屆時將告知法庭,被告是否選擇作供。裁判官押後案件至周一( 6 日)續審,被告續准保釋。

4 警被控公職行為失當

4 名被告依次為馮孝聰(45 歲 ,警長)、林耀然(38 歲,警員)、羅學鍵(32 歲,警員)及葉家豪(31 歲,警員)。多名記者連日於庭外等候眾被告,其中首被告、即涉案警長均循特殊通道,未有經正門離開。

控罪指,4 名被告於 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4 月 3 日期間,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况下,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在調查一宗警方編號為「TM RN 18008053」的刑事案件期間,作出已進行搜屋的虛假記錄。

TMCC5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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