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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歲男涉要求10歲繼女摸下體 事主:被告指行為正常 官裁表證成立

42歲男涉要求10歲繼女摸下體 事主:被告指行為正常 官裁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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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 42 歲男子涉於 2019 至 2021 年間,在住所非禮當時約 10 歲的繼女,包括要求她摸自己正勃起的陰莖。被告否認一項猥褻罪,裁判官林子康周一( 2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表證成立,押至 4 月 26 日裁決。

事主母親、被告妻子指目擊事件,當場喝止「嘩,咁都得嘅,咁離譜嘅」,事主聞言縮手,被告裝作無事,更回覆「噯,俾阿媽鬧」。事主則指,雖感嘔心和害怕,但被告對她稱這些行為「正常」。

其母稱,事後叮囑事主,如兩人獨處,她須將自己反鎖房內。 2022 年底,X 的健康檢查報告披露她具自殺傾向,其母向社工提及此事,社工報警揭發。
事主:被告要求摸陰莖 自小用藤條打她

主控官為歐陽巽熙。現年 14 歲的事主 X 以視像方式作供,庭上播放 X 的警署錄影會面。錄影會面中,事主稱大約 10 歲的時候,被告要求她到自己房間,然後摸她的手臂和大腿中間,並要求 X 隔著其短褲,撫摸他正在勃起的陰莖。事主逐用左手摸了一下、維持約 1 至 2 秒,再「彈開」,後謊稱要上廁所離開房間。X 另指,被告曾兩度擁抱及親吻她,控方其後澄清,控罪內容僅為摸陰莖,不包括另兩次指控。

X 稱,案發時感到嘔心和害怕,但「佢(被告)好似話過係正常嘅呢啲行為」;又指害怕被告,當自己的行為不合其心意,「佢(被告)打我,用藤條同衣架,好細好細嘅時候已經開始打」。因此,當與被告獨處家中時,她會把自己鎖在房間內。

辯方:被告照顧事主、兩人關係親密

被告由大律師黎秉德代表。辯方盤問時指, X 與被告的關係一直良好,稱「因為媽媽工作好繁忙,所以衣食住行好多時候都係爸爸陪你」,並展示數張被告與 X 的訊息紀錄和合照,形容兩人關係親密,遭裁判官打斷指「點樣親密法?」,辯方指「被告要照顧證人」。

另外,辯方提及錄影會面中,當社工詢問 X 時,她多次回答「唔太記得」,在追問下才回答詳情,質疑 X 說謊;控方於覆問時,再詢問 X 當中原因,X 解釋「唔知點樣講,因為記憶有啲亂 … 社工佢引導我講出嚟」。

事主母親:被告「好惡」、女兒被逼順從

控方其後傳召事主母親 Y 。 Y 供稱於 2007 年與被告結婚,2009 年誕下 X,惟並非與被告所生。2013 年,Y 與 X 由內地來港定居,三人與 Y 的大女兒在涉案住所同住 。

Y 形容,被告性格「好惡」,經常命令 X ,而 X 性格內向、「順從佢」。案發時,Y 供稱正於廚房煮菜,外出時發現房門半掩,被告平躺在床上, X 側躺在被告旁邊,以左手「打圈」地撫摸其陰莖 3 至 4 下。Y 驚呼「嘩,咁都得嘅,咁離譜嘅」,X 立即縮手,被告裝作無事,繼續用手提電話玩遊戲,回覆「噯,俾阿媽鬧」。

Y 續指,當時不知如何是好,只好繼續準備飯菜,「之後就叫阿女留喺間房,唔好出嚟,邊個敲門都唔開,有咩打電話畀阿媽」。Y 憶述 X 事後不時於房內哭泣。2022 年 11 月 30 日, 在 Y 的陪同下,X 前往健康中心進行身體檢查,心理健康檢查披露 X 有自殺傾向,Y 逐向社工提及被告曾非禮事主,社工報警處理。

辯方:母親出軌後教唆事主誣告被告
母親否認

Y 強調,雖然當時於髮型屋打雜、有時須夜更工作,但 X 的日常生活全由她照料。她在盤問下承認案發後,X 仍不時與被告外出午膳,解釋「被告叫佢一定去 … 點樣命令佢都得,因為阿女驚」。

辯方盤問時向 Y 指出,因被告於 2022 年 8 月 3 日撞破她與他人出軌,兩人感情生變,所以她才教唆 X 誣告被告,案件為無中生有;Y 激動稱「我冇出軌 … 我係為咗我個女先同佢離婚」。辯方又詢問 Y 曾否與被告或 X 重提事件,Y 指沒有。

官裁表證成立
指無證供支持事主母親出軌

裁判官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作結案陳詞時,指 X 和 Y的證供不可靠,邀請法庭不予接納。辯方提到,雖然 X 稱自己有自殺傾向,但她事隔三年才於健康中心首次透露事件;X 又指不記得 Y 曾喝止事件,而兩人所指稱的「摸下體」動作亦不相同,可見證供存矛盾。加上於錄影會面和盤問中, X 表現平靜,辯方質疑兩人「大話連篇」。

另外,辯方重申是 Y 出軌引致事件,裁判官打斷指「等陣先,你呢段陳詞冇證供支持喎,因為第二證人(Y)唔同意,被告又唔作供」,辯方停頓數秒後同意。

案件押至 4 月 26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被告 W.M.K.,被控於 2019 年 4 月至 2021 年 4 月之間,確實日期不祥,在旺角甘霖街某室,與一名年齡於 16 歲以下的兒童,即女童 X ,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KCCC305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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