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18人完成三分二刑期 惟國安犯未必獲減刑早釋 官指8人具悔意信當局考慮

47人案|18人完成三分二刑期 若獲獄中減刑有望早釋 當中8人官指具悔意信當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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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署:會考慮個案實際情況處理

《法庭線》向懲教署查詢,法官在判詞提及具真誠悔意、重犯機會低的 11 名被告,以及其餘已服畢三分之二刑期的被告會否獲得減刑。

署方回覆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屬嚴重罪行,必須積極防範,依法制止和懲治。囚犯並沒有獲得提早釋放權利,指他們的刑期由法庭所訂,理應要服滿才可出獄。《監獄規則》、《監管釋囚條例》及《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授權可減刑或提早釋放囚犯,是為了鼓勵囚犯在獄中勤奮及行為良好,「這是一項酌情權」。

署方續指,經《維護國安條例》修訂後,被裁定犯了危害國安罪行的囚犯,除非懲教長信納給予減刑或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減刑,署長一直都是依法和按既定機制處理有關個案。

署方指,就決定提早釋放個別囚犯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安,署長會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及所有相關資料和因素,嚴格依照所有相關法律、公平公正地處理每宗個案。

記者統計:18 人已完成三分二刑期

高院原訟庭 3 名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周二(19 日)將 45 人判囚,部分人因認罪及協助控方獲較大幅度減刑(見另稿),故刑期較短,再扣除還押日子已完成大部分刑期。

記者統計各人的還押時間,以及翻查他們涉及的另案刑期,推算最早出獄時間,預料毛孟靜、譚文豪、郭家麒、范國威於 2025 年上半年出獄,將是最早獲釋的一批被告,而戴耀廷與正就暴動案服刑的鄒家成,將 2032 年獲釋(見文末圖輯,詳見 FB 報道)。

一般而言,在法庭判刑後,服刑人士在獄中可基於行為良好等,獲額外不多於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並提早獲釋。

記者進一步計算,有 18 名被告已服畢三分之二的刑期,包括毛孟靜、譚文豪、郭家麒、范國威、岑子杰、李嘉達、譚凱邦、王百羽、馮達浚、劉澤鋒、吳敏兒、袁嘉蔚、徐子見、梁晃維、張可森、朱凱廸、岑敖暉、楊岳橋。另有 3 人即伍健偉、胡志偉、尹兆堅,亦快將服畢三分之二的刑期。(見下圖)

若這 21 人獲獄中行為良好扣減,有機會短期內獲釋。至於餘下的 24 人,他們尚未服畢三分之二刑期,若獲獄中行為良好扣減刑期固然可縮減,但屆時或仍需服刑一段時間才得以提早獲釋。

官指 11 人具悔意等 信當局會考慮
惟駁回岑子杰以失獄中減刑求情

3 名法官在判刑理由中,亦在其中 12 名被告的部分提及減少服刑時間(remission),指朱凱廸、張可森、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 5 人有真誠悔意(genuine remorse)或感後悔,亦指考慮朱、張、范所撰求情信,「我們深信」(We were of no doubt)有關當局處理減刑時會考慮此點。

判詞亦形容岑、王百羽「已轉變」(a different person)及「已改變」(a changed man),並在岑的部分提及法庭給予的三分一認罪扣減已包括其悔意,稱「相信」當局考慮減刑時會加以考慮。

就前公民黨的楊岳橋、郭家麒 2 人,官指接納重犯機會低(re-offending is low),稱「相信」(we trust)有關當局審視減刑時會予以考慮。

判詞又指黃子悅在求情信解釋過往受精神疾病困擾,並承認作為;劉頴匡同樣承擔責任,表示悔意並承諾不會再犯,官認為有關當局將來評估減刑時,「必定會留意」(would no doubt take note of)到其改變。官又稱留意到吳敏兒的歉意,指有關當局亦會考慮。

不過在岑子杰的部分,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岑已還押逾 3 年 4 個月,實則等於被判囚 5 年並獲行為良好減刑後的刑期,但指在「23 條」實施後,岑將無法獲得獄中減刑。官指岑能否獲獄中減刑是由懲教署長決定,不是法庭判刑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比對記者已服刑期的統計資料,上述 12 人之中,有 8 人即郭家麒、范國威、王百羽、吳敏兒、張可森、朱凱廸、岑敖暉及楊岳橋,已完成 70% 至逾 80% 的刑期,而郭、范亦是推算第一批、可於 2025 年上半年獲釋的被告。

李家超曾指「正常來說都不會獲得減刑」

今年 3 月實施、稱為「23 條」的《維護國安條例》修訂了獄中減刑的規定,犯危害國安罪行而服刑者,除非懲教署長信納對其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安,否則不得減刑。特首李家超曾稱「我們必須讓所有人都明白,如果犯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正常來說都不會獲得減刑」,又形容是「一般做法」。

至今有兩宗關於獄中減刑的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分別是人稱「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提出的司法覆核案(見報道)及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時任主席張敬生提出的人身保護令申請(見報道)。

兩案的公開聆訊揭示,一個「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會評估在囚者的獄中表現、更生進度及心理狀況,而懲教署長會考慮報告和意見,亦可能考慮國安委和警方國安處的意見,決定是否批出獄中減刑。

註:上述推算的獲釋時間已計算部分被告的另案刑期;由於另案均不屬《國安法》或 23 條罪行,相關刑期是以假設可獲獄中行為良好扣減三分一為基礎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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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69/2022、HCCC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