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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求情.被指組織者|戴耀廷一方指刑期下限不適用 倡以囚3年為量刑起點 

47人案求情|戴耀廷一方倡囚3年為起點量刑 控方指區諾軒、趙家賢作供屬「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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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妻、女
戴耀廷妻子(左)午膳時間離開西九龍法院,她到庭旁聽求情。戴不時望向在旁聽席的妻子。(Tszhei Chan 攝)

控方同意量刑需考慮參與程度

主控、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先行陳詞,指根據《國安法》第 22 條顛覆罪及本港《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 條(串謀罪相關條文)的立法原意,認為顛覆罪條文列明的刑期分級下限適用於本案。

據顛覆罪條文,「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判囚 10 年以上至終身;「積極參加」則判囚 3 年以上至 10 年以下;而「其他參加」,則判囚 3 年以下。

法官李運騰問控方,本案涉及串謀罪,所有被告是否應按同一級別的罰則判刑?萬稱,認為要考慮第 22 條列明的不同類別。

李再問,即使被告同被控《國安法》罪行,其刑罰是否根據各人的參與程度而有所不同?萬同意,認為需要審視各人在案中角色。

李亦針對本案的「首要分子」提問,指有陳詞提及負責否決預算案的議員,才是「首要分子」,問控方有何立場?萬答稱,認為案中組織者不視為「首要分子」,是難以接受,直指相關陳詞是違反常識。

控方引中國刑法釋義 否認是「走後門」

萬又引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及實用指南 105 條,指與涉案的顛覆罪相似。

李運騰則指,「呂世瑜案」提及排除內地法例,問控方的做法會否是「走後門」? 萬指,不認為屬於「走後門」,重申需要審視立法原意,又指兩者亦使用相同術語及同一套立法。李再指,但問題是可否參考內地法律內容。萬則認為法庭有權參考。

李又問,由於兩個條文都關於危害國安,而《國安法》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又指現時涉及的是同一個國家的安全,若在內地是接受一個罰則,但在香港則是另一個罰則,會否奇怪?萬重申,故認為需要參考內地法律。

開庭前,西九龍法院外有近百人排隊進入公眾席旁聽,部分人更是通宵等候。(攝:Tszhei Chan)

官屢追問控方對被告角色的立場

主控、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先行陳詞,期間法官陳慶偉問萬,認為哪名被告為「首要分子」(principal offenders),哪名被告是「罪行重大、積極參與」,而哪些是「其他參與者」?陳又指,控方毋須即時回答,指法庭只是想聽聽控方的立場。

萬即稱,對於控方而言,這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陳慶偉稱,「我當然會問困難的問題!」(Of course I ask difficult questions!),稱會給控方時間準備。在犯人欄的戴耀廷、趙家賢聞言一度微笑。

萬再稱,如果回答,會置控方於一個很困難的立場。陳慶偉追問原因,指不是問哪個被告應屬於哪個類別,法官會衡量所有因素以作最終判刑;陳又舉例指,如戴耀廷一方主張他屬於「其他參加的」,控方會否接受?萬再重申,難以直接回答。

陳追問「為何?」又以販毒案為例,有大狀陳詞指被告負責速遞,控方反對說被告是主腦,質疑與本案現時情況沒有分別,認為控方必定有立場。

萬在追問下稱,領導者應是「首要分子」(a leader should be a principal offender)。陳慶偉亦稱,假設判刑時將戴歸類為「其他參加的」,肯定控方會上訴。眾人聞言發笑,戴亦大笑。

控方同意區、趙作供 揭發犯罪條文適用

萬重申,難以表明各被告屬於哪個分級,但指每個分級都設最低刑罰,可向法庭講述每個分級需要考慮的因素。

首先要裁斷被告是否屬於「首要分子」,包括有否參與、組織、指揮整個計劃,其參與程度及實際影響等。至於「積極參加的」,應考慮被告有否積極參與、「渴望參與的程度」;其餘則屬「其他參加的」。萬續指,在考慮三級罰則後,下一步是決定量刑起點,最終則是考慮有否加刑或求情因素。

萬亦提及,考慮求情因素包括《國安法》第 33(3) 條:「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指此條文可分為「揭發」或「提供重要線索」兩部分,認為本案適用首部分即「揭發」。

李運騰問,本案的從犯證人為案件提供資訊,是否適用?控方指,若能協助法庭,同意適用。李追問,即是否適用於區諾軒、趙家賢?

控方確認,稱同意兩人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國安法》第 33(3) 條適用。區諾軒此時昂著頭撓手望向前方;趙家賢亦望著前方,未有反應。

李運騰其後再追問,指 「揭發」他人犯罪行為,英文字眼是「report」,但本案的被告是上庭作供。萬則答稱,「揭發是一個概括的字詞」(”Reporting” is a general word),認為向警方提供資訊、上庭作供,都屬「揭發」。

黃繼明、石永泰
戴耀廷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左)代表(Tszhei Chan 攝)

戴耀廷一方主張 以判囚 3 年為起點量刑

控方完成陳詞及口頭答問後,辯方開始求情陳詞,由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狀黃繼明開始。

他陳詞指,戴的量刑起點應為判囚 3 年,而在考慮及早認罪等因素後,減至判囚 2 年。黃續指,在法官頒下裁決理據後,有人可能認為判囚 2 年的主張是「有野心甚或大膽」(ambitious or even audacious),但有法律原則支持。在延伸庭旁聽的被告余慧明、吳敏兒及劉頴匡,聞言即發笑。

黃其後擬續講述戴的個人情況時,法官陳仲衡打斷指戴不是初犯者(not the first offender)。黃指同意戴有案底,但認為本案是就《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 條串謀罪的定罪,而不是就《國安法》罪行的定罪,故判刑原則應根據香港法律;《國安法》的量刑可予參考,但受限於第 159C 條,顛覆罪的刑期分級下限並不適用。

黃繼明:串謀罪不受最低刑期限制

黃續就串謀罪性質闡述立場,指控方沒有起訴被告「實質罪行」(substantive offence;指實際干犯控罪),而是「串謀」(指未完成犯案;刑罰一般與實質罪行最高刑罰相同),而此是控方選擇。

黃引謀殺罪為例,指若罪成必處終身監禁,但若是「串謀謀殺」,則法庭可有酌情權判刑,不受刑期下限影響。

黃亦就串謀的立法原意、字眼陳詞,指在 1983 年之前,串謀等初步罪行,最高判囚 7 年,當時沒提及最低刑期。其後社會亦一度爭議,串謀謀殺最高僅判囚 7 年;至 1996 年,串謀由普通法罪行列入法例,成為現行的第 159C 條,把串謀刑期和實質罪行最高刑罰看齊,即串謀謀殺亦可囚終身。故立法原意,是調高最高刑期,不關乎最低刑期。

黃其後說,第 159C 條生效於 1996 年,控方怎可說按立法原意,是若未來有嚴重罪行設最低刑期,就要採納最低刑期?至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109 條「串謀犯《國安法》所訂罪行的罰則」,黃指是有提到串謀罪適用《國安法》罰則,但該條例是在 2024 年 3 月生效,不應具追溯力。

黃:戴耀廷非「首要分子」

黃又就本案謀劃陳詞,指利用憲制權力達到後果曾經是合法,直至 2020 年 7 月 1 日才變成違法;而罪行在於戴沒有在《國安法》實施後停止。陳慶偉打斷指,不僅是沒停止,而是繼續實行。黃其後說,判刑時要看戴在 7 月 1 日之後的角色為何。

法官陳仲衡打斷指,黃把戴歸類為「其他參加」,那黃認為誰是「首要分子」、「積極參加」?陳慶偉聞言大笑。黃則答,案中的非法手段不是初選,而是無差別否決,反問無法否決者,怎會是「首要分子」?

戴耀廷向旁聽席點頭微笑 妻到庭支持

戴耀廷等 5 人,早上約 10 時陸續進入法庭,在犯人欄分三排就坐,有 10 名懲教員在欄內分隔而坐(見下圖)。坐在中排的是戴耀廷,有 3 名懲教員分別坐在他的左、右及後方。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吳政亨則坐在後排右端角落,左、右各有一懲教員。

3 名認罪、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的被告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則獲安排分三排,坐在被告欄的左邊一端,身旁亦各有一名懲教員。

久未公開露面的戴耀廷對旁聽席點頭微笑,他的妻子亦有到庭。戴穿黑色西裝外套、白色 T-Shirt,多了不少白頭髮。

區諾軒與趙家賢坐在後排及中排;趙穿 adidas 運動服外套,而區穿藍色襯衫、戴黑眼鏡,四處張望。鍾錦麟則坐在前排,他穿西裝外套、戴口罩,同樣四處張望。

坐在後排另一角落的吳政亨,則穿黑色外套、白色有領襯衫,他戴上耳機,對旁聽點頭微笑,做口型及表情溝通。

同案被告在延伸庭旁聽

此外,同案被告分別獲安排在兩個延伸庭旁聽,余慧明、吳敏兒、袁嘉蔚、何桂藍、鄒家成、劉頴匡、譚凱邦在其中一個;施德來、鄭達鴻、彭卓棋、梁晃維、伍健偉及馮達浚,則在另一個。

部分被告的法律代表亦在延伸庭旁聽,包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大律師吳靄儀、陳世傑、盧敏儀。何桂藍早上甫入延伸庭見到律師席後,一度以口型說「哇」。吳敏兒就坐後,探頭對旁聽微笑,及與吳靄儀揮手聊天。鄒家成見到其代表陳世傑後,即露齒笑,並用力揮手。劉頴匡身穿紅色波衫,外搭啡色外套,臉頰較之前消瘦。

本案 45 名罪成被告將分 6 批處理求情(時間表見下圖),由被指組織者 5 人開始。《法庭線》整理法官裁決理據及庭上證供,對 5 人的角色及行為相關部分(見另稿)。

HCCC69/2022、HCCC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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